[论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与人权保护]

论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与人权保护

论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与人权保护 法律,是一个永垂不朽的制度,法律,也是国家治安的保障,是社会安定 的重要因素,是人们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是监督我们的一举一动的探照灯。本 文围绕刑法修正来阐述怎样去实施和保护人权。

在英剧《皇家律师》里有这样一句金科玉律:“牛犊的肝脏和牛奶可 以滋润肤体,食用鱼油可以灵活大脑,盘问有罪之人则可以锤炼灵魂。” 天平是 衡量权利义务的信物;法槌是惩恶扬善的利器;法官是社会主义的保障;法律是天 下之公器。

——题记 一、认知刑法 法律是人类的一种智慧。于是,你从中感受到的,就不只是一些法律 条文,而是如何智慧地思考法律问题。法律与人性善恶观念的关系,并不是纠缠 于人性的善恶本身,而是进入到这一观念的背后,进一步探索人性,保护人权。

刑法,不只是一般的知识概念,那里溶铸着法学家们颇为尖端、颇为 前沿的研究心得。对刑法问题,他们不仅讨论其“然”,更讨论其“所以然”;他们不 仅讨论刑法的制定,而且讨论“为什么”、“凭什么”制定刑法。如刑法修正案九的 实施与人权保护间的关系,指出刑法的“双刃性”,讨论刑法“公正”的背后与“公 正”的难题,论述刑法内容与形式的“正义”问题…… 人权,是指个人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以种族或团 体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一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二是经济、社会和文 化的权利。在刑法里,人权保护即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这也是刑法的重要任务。正是因为这样,人们才发现,社会确实需要方圆, 需要以刑法的一步步修正完善来保护人权。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就体现了这一点。刑法,广义上说,就 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 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而狭义上,即指系统规定犯罪、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在我国,即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 修正案九,并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 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充分体现了人权保护这一主题,此次刑法修正案的最大亮点 就是在目的上保留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条文,在任务中明确了“尊重和保 障人权”。

二、保护人权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 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 为。前者包括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非法剥夺或妨害公民自由行使管 理国家事务、参加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后者则为侵犯公民其他与人身有关的权 利。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罪,共31条,42个具体罪 名。其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 的其他权利。

2.本类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以及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由过失构成 外,其他罪均由故意构成,其他有些罪既可出于直接故意也可出于间接故意,如 故意杀人罪,有些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如强奸罪,有个别罪还以法定的犯罪目 的为必要要件,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二)根据本章各具体犯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以及主要构成要件的特 征,可以做如下归纳: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

2.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利的犯罪。3.侵犯公民身体性自由权利或健康权利的犯罪。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

5.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

6.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

7.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8.侵犯宗教信仰、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

9.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10.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天赋人权,但在任何一个国家里,人民都是生活在某一个政府的管理 之下,而政府的管理,必然有其法律上的一套系统,而最重要的是限制人身自由 和生死的法律——刑法!如果刑法都不以“人权”为基本底线的话,则不会有真正 意义上的人权了。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权保护 自是体现我国法律以人为中心的原则,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人权保护的条款也一 步步完善增订如下:
1.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2.加强人身权利保护。

3.加大惩处腐败力度。

4.惩处失信背信行为。

5.切实加强社会治理。

应当充分肯定,中国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实施在条例改革中已经较多 地关注了刑法的人权保护原则,并对人权的焦点:人的生命和尊严有了更具现实 意义的价值认同,并在此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这也是中国依法治国方略和以人 为本原则两者之间最大的取衡求善。刑法修正案九的付诸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中 国人权的法律保护和中国人权保护事业的法律化、制度化的进步!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中也有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和人身自由,保护公 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的内容,这也充分警示我们,作为公安部门里的一分子, 在日常警务工作中,随时以保护人权为自己执法的基本准则,规范执法,依法执 法,文明执法,以人为本,切实做到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自我要求。

法律,是一个永垂不朽的制度,法律,也是国家治安的保障,是社会 安定的重要因素,是人们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是监督我们的一举一动的探照灯。

法律随社会的进步而进步,它塑造了社会的躯体,同时也构建了国家的灵魂。作 为警察——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我们不能也不会忘记,与璀璨星空相争辉的是 祟高的法则,它与它所代表的公平、自由与正义,就如最璀璨的星辰,铭刻在我 们心中,时时刻刻提醒我们,在日复一日的警务工作中,每一次巡逻出警,每一 次刑侦办案,都应以保护人权为中心的观念是怎样的重要。

作者简介:王浩(1986.11-),男,汉族,四川泸州人,红星派出所案 查民警,大学本科二学位,龙马潭区公安分局红星派出所,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