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公民的法治观念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 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对 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全民法治观念的培育应当遵循法治 观念形成的客观规律,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要处理好法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是 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和根本问题。

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事关依法治国大业的兴衰成败,事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 方的地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开了党的领导,就是 一句空话。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 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 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 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二要处理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法治通常与人权、自由、平等相联系, 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 即法律支配权力;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于人,即权力支配法律。

人治存在着主观性的弊端,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而法治具有确 定性、稳定性等优点,而且法治代表着自由与民主,法治的价值取向显然符合社 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全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法治社 会离不开发挥人的作用,要积极正确地发挥人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作用,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千变万化和适用对象的不同特点, 最大限度的实现个别正义,从而使法律规范所追求的社会正义获得有效分配,有 利于缓解法律规范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使法律更具活力。三要处理好“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
“既重视发挥法律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 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 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德治既是法治的现实基础,又是法治的重要补充,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 程中,对于全民法治观念的培育要充分继承和汲取古今中外特别是中国的传统文 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强化道德对 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 律体现了一定的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于道德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反过来, 道德建设又能够涵养法治精神,对于法治建设有一定的支撑作用。因此,建设法 治国家,不仅需要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也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有必要将法治 和德治结合起来。

四要处理好“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培养公民法治观念,应该从培养公民 意识入手,公民意识指的是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 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 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 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

公民意识不仅体现为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 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 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公民意识包含两方面内容,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

五要处理好“权益”与“权威”的关系。

人民权益需要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律对人民权益的保护 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只要法律能够真正维护人民的权益, 就会得到人民的尊重和信仰;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 的根本利益。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是人民实现自己意志 和利益的工具,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立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 化强国的有力保证。马克思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为它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

维护法律的至上权威,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执行人民的意志。法律在维 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同时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六要处理好“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在全民法治观念培育中,要正确处理 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权力不可以被滥用,法律必须公正。

权力与法律是基本的社会事实,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权力既非好也非坏, 但是它需要法律的补充,法律一方面确认权力并因此强化了权力,另一方面又以 这种方式限制和弱化了权力。只有承认法律至上的地位,只有把法作为最终的、 最有权威的价值判断标准,社会的运作模式才是法治的、民主的。

作者:徐雪梅 来源:科学与财富 2015年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