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准军事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培养全体人员吃苦耐劳的精神、顽强过硬的作风、令行禁止的纪律观念、良好的执法姿态及严整的仪容风纪,树立城管铁军品牌,永葆城管执法队伍青春活力,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城管执法队伍性质和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我局实施准军事化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局辖属机构(各部位)的全体正式执法人员和协管员。
第三条 本细则是加强队伍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巩固和深化城管文化建设,打造城市管控数字化、管理标准精细化、执法方式文明化、服务手段便民化、队伍管理军事化、绩效考核全员化为核心内容的城市管理滕州模式的重要保证。准军事化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严格的准军事化管理,培养城管执法人员听从指挥、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服从意识,培养城管执法人员敢打硬仗、善打胜仗、纪律严明的城管作风,培养城管执法人员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特别能忍耐的城管精神,全面塑造城管铁军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必须做到: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干群一致,互相尊重;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分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
第五条 市局督察大队是全局实施准军事化管理的具体指导机构,负责准军事化管理的教育培训、督导检查、考核奖惩。
第二章 思想与品德
第六条 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政治觉悟高,政治信念强,自觉与各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定不移地维护党的权威,执行党的决定。
第八条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民思想道德规范,勇于制止不良行为;崇尚科学,破除迷信,严禁参加任何非法组织。
第九条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城管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爱岗敬业,牢固确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始终把便民、利民、为民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终极目标和最高追求。
第十条 行为端正,品质优良,追求高尚,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家庭生活和谐,尊老爱幼,扶贫济困,邻里和睦,友好相处。
第三章 服从与执行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对上级决定、决议、指示和交办的任务,下级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完成,无须根据自己的主观考量向上级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上级可随时检查、调度下级执行情况,以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十三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先前未预料到的因素出现,影响了原命令的正常执行时,下级应向上级据实反映问题。若上级向自己征求建议,下级应本着促进问题解决的态度出发,根据了解到的实际情况,适当地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原命令。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须及时向上级说明情况。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上级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上级报告。
第十四条 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因个人所属部位的差异而构成隶属与非隶属关系,同部位内的上下级为隶属关系,不同部位间的上下级为非隶属关系,下级对所有上级的命令均应无条件服从,不应因隶属关系区别而存在差异。下级在接到非隶属关系上级的命令时,可视情况在执行前或执行中向隶属关系的上级请示汇报,特殊情况时,也可以先执行后汇报。
第十五条 畅通言论渠道,下级对上级及工作有意见、建议时,可通过局长信箱(xxx)、公共信箱(xxx)反映,也可与上级进行当面交流、电话交流、书信交流,不得擅自在网络或其它媒介上发布有损单位形象,或污蔑、侮辱单位领导同志的信息及言论。
第四章 请示与报告
第十六条 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上级命令过程中,如遇到事故、暴力抗法和其它突发性事件时,现场组织者要冷静处置,须及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想方设法控制住现场发展态势,同时拨打110报警求助,并立即向上级报告,请示处理方式,待答复后再行处理,在接到答复前不可主观臆断,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请示原则上应逐级进行,特殊情况下可越级进行。
第十八条 对上级安排的工作实行复命制。对任务的执行、完成情况,下级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报告,不得拖延,如有重大情况出现应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应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报告工作必须讲真话、报实情,不得故意不报、瞒报、虚报、漏报。
第十九条 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当面或电话(信息)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执勤与行车
第二十条 上岗前列队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证件、执法文书和票据,明确任务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执勤时应按规定着装,举止要规范,执法要文明,做到文明执法四步曲和两个必须。文明执法四步曲即:一您好、二敬礼、三亮证、四服务(管理);两个必须即:第一句话必须是您好,第一个动作必须是敬礼。
第二十二条 遵章守纪、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做与执勤无关的事;下岗后列队小结讲评,点清扣押物品,分类入库,文书归档,换着便装。
第二十三条 工作严谨细致,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纠正违章时,严格执行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明依据、理由,听取申辩陈述,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 指定专人领取、保管、填写正式罚没票据,规范填写各项执法文书,严禁使用其它票据;罚没现金和实物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不得挪用和擅自处理。
第二十五条 爱护执法装备,保持执法车辆内外整洁。车体脏污、喷漆或标志脱落、喇叭松动时,应及时报告,立即清洗或修复。
第二十六条 执法车辆行驶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非紧急情况不得擅自鸣放警笛,非执法工作需要不得擅自使用扩音喇叭喊话。严格控制使用扩音喇叭喊话,确需使用扩音喇叭喊话时应使用文明用语,不准高音扰民。
第二十七条 执法车辆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停放时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规范停放;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执法车辆共同停放时,应摆放整齐、头尾朝向一致。
第六章 会议与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局举行会议或集体活动时,各部位要按时按要求派人参加,参会者应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现场),如有迟到或早退应主动向主持会议者报告,经允许后方可进出,不得影响会议(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提前请假。各部位单独召开会议或活动时,参会人员也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若会议开始前需进行点名,则被点到人应答到;局领导点名时要主动起立,点到下一名人员时自行坐下。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会议及活动纪律,参加会议要集中精力听讲,做好笔记,保管好文件材料,与会者要关闭通讯工具,不准交头接耳、随意走动、打瞌睡或做其它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一条 代表我局外出参加大型会议或集体活动时,带队人员要清点人数,然后整队带入会场或指定地点,按要求就座或列队。活动结束后应做到人离椅正地净,有序依次退场。
第七章 着装与举止
第三十二条 工作时间内应统一着制式服装,并按照规定佩齐帽徽、胸徽、胸号、肩章、臂章;着制式服装时,统一着黑色皮鞋(着凉鞋时应前不露趾后不露跟),着深色袜子,女队员着裙服时,穿肉色丝袜;室外执勤时,必须佩戴制式大(翻)檐帽,男队员大檐帽前沿与眉同高,女队员翻檐帽、作训帽稍向后倾;非公务时严禁着制服出入酒楼及娱乐场所;非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着制服;女队员怀孕时,应着便服。
第三十三条 着制服时,不准背或挂包,执勤所需的文书、表格、皮尺等用品,应放在统一配置的公文包内。工作证、执法证放在上衣左上方口袋内,其他口袋不得放置物品。
第三十四条 夏装、春秋装、冬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装、便帽不得混穿、混戴;着制服时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着冬服时必须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重大活动按市局统一要求着装;季节换装时间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头发要整洁。男队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染发只准染黑色。
第三十六条 着制服时应该保持衣着整洁,不准歪戴帽子,敞怀挽袖,卷裤腿、披衣。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描眉、涂口红、擦胭脂、染指甲,不准纹身。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墨镜。
第三十七条 着制服时应保持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执勤时不准抽烟、吃零食、用帽子当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三十八条 着制服行走时应走人行道,并靠右侧行进,二人成列,三人成行,保持齐步走的要领,需要变换行进方向时,应走人行横道,严禁横穿公路、翻越护栏,严禁嬉笑打闹。
第八章 礼节与交往
第三十九条 执法工作中应使用文明用语、规范用语,严禁使用生硬、冷淡、蔑视、歧视、侮辱等违禁用语;在工作中一律采用职务称谓,没有职务的,应使用礼貌用语。
第四十条 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着制式服装时通常行举手礼,着便服或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
第四十一条 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当敲门并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进入同级或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二)在室内工作,当领导到来时,应当自行起立;
(三)领导到现场检查工作时,由现场最高职务者主动上前敬礼并汇报情况,接受领导检查询问,其他人员可继续工作。遇有执行任务时,当领导的车辆从面前经过,应对车辆敬礼,待车辆经过后,敬礼结束;
(四)门卫或值勤岗点对着制服出入的局领导应当敬礼,领导应当还礼。门卫、岗点值勤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四十二条 对内部或外来人员联系工作,要热情接待,落实首问负责制,对提出的问题积极予以解答或解决,做到认真负责,举止大方;在路段执勤时,要发扬一个城管就是一个活雷锋的精神,扶老携幼,救危济困,主动服务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困、我有所帮,民有所需、我有所为。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外出参加活动、联系工作等,要言行文明,举止端庄。
第四十四条 下列情况可不敬礼:
(一)驾驶车辆时;
(二)着便服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时;
(四)在浴室、理发室、餐厅时;
(五)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九章 学习与军训
第四十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文化知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第四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刻苦钻研,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知识技能,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勇于大胆创新发展。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业务知识培训制度,培训对象包括局属各单位的全体城管执法人员、协管员;定期举办执法人员研讨与交流活动,研究解决城市管理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业务知识教育包括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技巧教育。业务知识培训原则上每月集中组织一次。
第四十九条 实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制度,军事训练包括单人的队列动作(立正、稍息、跨立、停止间转法、行进与停止、步法变换等),分队的队列动作(队形、集合、整齐、报数、出入列等),敬礼的动作要领,以及体能训练等。军事训练由各部位负责组织,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一次,每月不少于四次,全体人员必须按通知准时参加。
第五十条 对新任用的正式城管执法人员、协管员要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培训和军事训练,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城管执法人员、协管员经市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一条 业务知识培训和军事训练实行考试过关制度,做到每位城管执法人员个体考试全部过关,不过关的离岗培训,直至考试合格为止。
第五十二条 积极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鼓励参加法律或城市管理专业的各类资格考试;严禁无证执法,全体城管执法人员均应通过上级组织的行政执法考试,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执法。
第十章 环境与卫生
第五十三条 办公场所内外的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负责制,责任人要认真落实责任。室外要做到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标志清晰完整,个人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等所有车辆在办公区域应按指定位置有序存放。室内要做到办公用品、各类设施、物品、材料放置整齐划一,严禁放置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室内悬挂物应整齐有序,只准张贴悬挂市局批准或统一制作的图、文、像、表。
第五十四条 文明办公,不在公共场所抽烟,不向窗外倒水或扔杂物,门窗挂帘、风扇、空调、饮水机等物品清洁无污染,做到窗明几净,四壁无尘,无污垢,无卫生死角。
第五十五条 办公场所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废弃物要自觉放入果皮箱、垃圾箱或专用桶箱内,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并定期处理。
第五十六条 加强水、电、通信、取暖设施、线路、管路管理,加强防火、防盗、防破坏知识教育,制定防护措施,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五十七条 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用油,办公室、值班室、库房等离开前应随手关闭用电、用水、用气设备。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五十八条 各部位负责人对本部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应定期检查,及时总结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各部位每双月应当对实施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市局报告。
第五十九条 对严格执行本细则,做出优异成绩的应给予适当的精神与物质奖励。
第六十条 各部位准军事化管理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作为一项重要计分内容。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条款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局督察大队按照《滕州市城市管理督察办法》以及《滕州市城市管理局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