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四条 县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日常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系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切实做到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第二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评查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按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评查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分年度确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事项的重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组成案卷评查组具体实施。 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案卷评查组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邀请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人员、其他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案卷评查组组长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卷评查人员不参与对本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其评查组的组成,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式以抽查行政执法案卷为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抽查案卷与听取汇报、电话回访案件当事人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评查;可以适时组织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互查工作。 第九条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发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标准和要求等; (二)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提供或者报送一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目录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评查组评查具体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到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评查,也可以在案卷评查组织者确定的地点进行; (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填写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注明所评行政执法案卷名称、存在的问题等; 评查组成员可以就发现的问题,向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问明原因或与之交流。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集体讨论案卷评查结果,集体讨论事项包括被评查部门的执法水平、主要成效、主要问题、整改的建议及最后得分等; (六)县政府法制办依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确定的评查结果向县政府汇报案卷评查情况; (七)县政府通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对需要整改的发出整改意见,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落实。第三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案卷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符合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不缺少法定步骤,不超过法定时限; (四)行政执法行为有现行有效的法定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 (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符合法定要求,有关记录内容清楚,格式规范; (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九)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符合立卷归档有关规定等。 案卷评查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前款确定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分别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制定相应的具体评查标准。 第十一条 每一具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后,应当根据评查标准和评查情况,确定为合格案卷或不合格案卷,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体不合法,超越法定权限; (二)事实明显不清,主要证据明显不足; (三)违反法定必经程序; (四)适用法律错误。 除前款所列的四种不合格情形外,其他所抽查的具体案卷,实行百分制,对每卷均按评查标准评出具体得分。 案卷评查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将具体案卷拟评为不合格的,案卷评查组应将评查的理由和依据告知被评查单位,被评查单位持有异议的,由案卷评查组复核一次。 第十二条 对被评查单位所抽查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后,评查组应依据所抽查案卷的综合得分情况或合格案卷的比例,提出被评查部门的执法水平等次,报县政府法制办确定。 执法水平等次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应为抽查中没有发现不合格案卷的单位。第四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应用与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由县政府予以公布,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第十四条 县政府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县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书面反馈给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明确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反馈或者通报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进行整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并及时报告整改结果。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