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革新探索
法律教育革新探索 一“、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概述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是一种以培养学生的技能、法律 道德和专业责任感为核心的法律教学模式。它起源于20世纪 60年代的美国,是传统的判例教学法不断发展的产物。它借 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法学院的 学生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职业技能。经过近五十年的 发展,已经成为美国法学教学模式中经典的教学模式,具有 如下特点。1.在内容上强调实践性。“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是教师 或专业律师在“法律诊所”指导学生运用其所学的法律基础 理论,通过学生在代理真实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案件的实践过 程中,了解和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的一种教学活动,它给学生 提供了接触法律实践的机会。
2.在方法上突显法律职业技能性。“法律诊所”教学模 式是将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有机结合,但更注重课堂外的法 律咨询、案件代理、法律服务等实践。在方式上超越了传统 课堂的时空界限,改变了知识从老师到学生的单向流动,学 生们能够切实地掌握法律职业的专业技能。
3.评价方式独特。“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教学评价标准 更关注的是学生参加实践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学生代理 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标准,但仅仅是一个方面, 最重要的是要考核、评价学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培养学生具备法律职业特有的思辨能力和独立的思考 能力。
二“、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对高职法律专业教学的启示 目前,从高职法律教育来讲,除承担法律理论知识的传 授任务外,更重要地还承担着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重任。法 律职业技能培养是高职法律教育的核心,诸如法律思维、法 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都是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 职业技能。目前我国高职法律职业院校的任务就是培养既具 有相关专业知识,又具有扎实专业技能,既能独立分析问题 又能独立解决问题的职业技术人才。而“法律诊所”教学模 式所具有的特征,恰恰符合我国高职法律专业技能培养的终 极目标。它对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具有多方面的启示。
1.对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方面的启示。多年来,我国高 职法律院校在保留课堂讲授的同时,积极推行案例教学、启 发式教学及讨论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尽可能丰富教学手段, 重视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并改变对学生和课程的评估评价方 式。这些有益的尝试无疑为“法律诊所”教学的施行及相关 技能课程的设置奠定了良好基础。“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把 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并把法律职业教育置于法学 教育目标的首位,要求“法律诊所”的课程设置以让法学专 业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职业基本技能为目的。这 在客观上要求对传统的课程设置进行结构性改革。
2.对师资培养方面的启示。“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要求教师不仅具有较高的主持、调动、驾驭课堂的艺术,还要 求教师具有法律实务技能,各专业学科教师之间只有密切配 合,才能共同完成“法律诊所”的授课任务。同时,还要求 教师要与社会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服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 建立长期的业务交流与学术合作关系。要求教师自身具备良 好的法律理论知识、司法实务经验,所以,要求师资培养朝 着具有教师资格和律师资格的双师法律人才的方向发展。
3.对法学专业毕业实习制度改革的启示。目前,无论我 国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成人法律教育还是高职法律院校,都 规定了毕业实习实践教学环节,该实践教学环节设置目标是 使学生在实践中把握法律职业伦理标准,确立法律人应有的 行为操守、法治信仰,培养法律精神、法律理性和法律人格, 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而“法律诊所”教学模式 让学生通过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职 业素质和法律实务能力,客观上完成了毕业实习和实践教学 环节,是对毕业实习制度的突破,也为毕业实习制度改革提 供了新契机。
三“、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下《律师制度与实务》教学 改革的探索 目前,我国已在部分普通高校尝试“法律诊所”教学模 式,但在高职法律院校中尚未借鉴或尝试。高职法律院校设 置的律师制度与实务是一门实践性、专业性、应用性、学科 交叉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它的特点就是让学生们不仅掌握我国律师职业理论,更重要的是能够熟练地掌握律师执业活动 技能。如要求学生具有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运用法律知识 分析、判断、解决法律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检索法律文献的能力,有效运用法律资源 的能力及法律研究的能力等。笔者认为,高职法律院校对法 律人才的培养,应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这是 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 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职业人员的培养体制都具有二元结构或 双重性,即都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我国 法学教育一律采取的是通识教学模式,高职法律院校也是如 此,这与法律职业教育终极目标严重脱节。从发展的角度来 看,这种通识教育将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走出校门,难以胜 任法律职业。鉴于此,高职法律院校中律师制度与实务课的 教学模式应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针对该学 科的特点和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和要求,改革传统的课 堂教学模式,尝试“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具体思路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1.改变教学观念。高职法律课教师应转变传统的教学观 念,主动定位法律教学的目标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加强 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观念的转变将带动科学的、先进的 教学模式顺利推行,进而才会有制度创新,从而为“法律诊 所”教学模式在我国高职院校的实施提供基础和保障。
2.加强制度建设。首先是定位培养对象。将“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培养对象和时间限定在法律专业教学的最后一 学年,因为他们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欠缺的是 法律实践;
同时对毕业实习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将传统“松 散”式的毕业实习与律师制度与实务学科的“法律诊所”教 学有机地结合起来,改变“为实习而实习”的制度。建立评 价制度。“法律诊所”教学,其评价标准不是简单的成绩单, 而是评价学生实际工作中所反应出来的综合素质。应建立科 学合理的多元的评价体系与评价标准。建立学生自我评价、 客户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与指导教师评价相结合的评 价体系。此外,还可以依据承办案件的成败、当事人的满意 程度以及学生在办案过程中所积累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 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等诸多因素,实施综合评价。
3.资源共享。应充分发挥高职法律院校全体师生的主观 能动性,与各级司法机关、各律师事务所、社会帮教机构、 妇联机构、街道等社会各方面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力求社 会资源的支持和共享。要呼吁政府、社会以及各界人士建立 法学实践教学公益基金,号召投资者与“法律诊所”建立友 好互助和服务关系。发挥双师教师的作用。一方面由法学院 具有双师资格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还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 专职律师、法官或检察官担任“法律诊所”的兼职指导教师, 及时辅导学生在“法律诊所”中的实习业务;
另一方面,不 断加强法律教师实践能力的锻炼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促进教 师朝着双师法律人才方向发展。建立案件终结后的信息反馈制度。通过学生在“法律诊所”的实践,就其承办终结的法 律实务案件建立信息回访制度。通过学生对案件回访,由当 事人给实习学生一个客观、公平的评价,并由学生自查自己 在实践中的不足,自己给自己一个客观的评价。走向社会最 基层。由辅导教师组织学生走进社区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宣 传,提供法律援助等,让学生亲临社会,体验老百姓疾苦, 亲自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由此使学生增加社会责任感和 法律人才的使命感,使“法律诊所”在群众中获得一定认同 的同时,保证“法律诊所”的案件来源。
总之“,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能给高职法律院校律师制 度与实务教学带来新的活力,它将法律实践融入学生的理论 学习之中,在促进学生理论学习与实践能力相结合,及学生 综合素质培养上,都有传统教学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值得 我们大胆尝试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