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法学课程教学选择与革新

法学课程教学选择与革新

法学课程教学选择与革新 法学课程教学选择与革新范文 关于教学方法在教育理论上有不同理解,例如,“教学 方法是为了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师生在共同活动中采用的 手段,既包括教师教的方法,也包括学生学的方法”[1]。

“教学方法是指为达到教学目的,实现教学内容,运用教学 手段而进行的,有教学原则指导的,一整套方式组成的,师 生相互作用的活动”[2]。对于教学方法的各种不同提法, 其实质都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的教学目的,教师指导学生学习 不同专业内容所采用的方式、手段的总称。基于以上的教育 理念,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针对法学专业国际法课程教学 目标、教学内容进行研究,结合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认知特 点和需求,对国际法课程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设计进行探索, 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以教师为主导的讲授式教学方 法,师生互动的讨论式教学方法,在讲授式和讨论式教学法 中都使用的案例式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等等。不 同的教学方法针对不同章节的不同内容,交叉使用或单一使 用,不同的方法在使用过程中设计不同的教学模式。

一、讲授式教学法 课堂讲授式教学法虽然在法学教学中受到诸多挑战,但 是在国际法课程教学中仍然是贯穿始终的使用较普遍的方 法。讲授法与成文法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具有天然的 相适应性,即使是在美国哈佛大学创立了苏格拉底式案例讨论教学法的兰代尔都没有彻底放弃讲授式的教学[3]。目 前,课堂讲授法之所以存在许多问题,并屡遭批判,其主要 原因不是方法本身问题,而是许多教师对这一方法掌握不力、 运用不当之故。运用课堂讲授式教学法,需要教师课前做好 充分的准备,即所谓的备学生、备教材、备讲授内容。备学 生,就是了解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学生对本门课程的需求。为 此,上第一节课前,让学生先回答三个问题:第一,国际法 是怎样的一门学科,你对国际法有多少了解;第二,你认为 哪些现象可以用国际法的知识来分析理解;第三,你希望教 师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讲授这门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大致了 解了学生对国际法学科的认知程度;了解了学生对自己学习 的目标定位不仅局限于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知识,还希望 扩展课外知识,学到更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知识;在授课方法 上,学生希望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并且多采用案例教 学。

针对学生的要求,教师授课时就要对全部课程内容做通 盘设计调整,优化课程内容,做到详略得当,增减有度,理 论联系实际。例如,对于理论性较强的国际法导论、国际法 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等原理部分,进行详细讲授和透彻分 析。分论部分的部分章节,如外层空间法、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际关系法等一些章节的内容,让学生自学,但自学不是放 任,而是把事先设计好的问题和参考书目留给学生,让学生 带着问题自学,然后提纲挈领地略讲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还设计一部分章节介于详讲和略讲之间,采用讨论式教学方 法讲授。就课堂讲授的内容而言,除了教材上的基本理论知 识点,还要根据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关系实践的发展变化,及 时补充新的理论知识,并密切联系国际关系的实际,补充真 实的国际时事中的案例来分析解释国际法的理论,尤其要更 多地联系与中国相关的国家实践。教材上的案例很难跟得上 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国际时事有时能更好地说明国际法及 其发展,所以在讲授国际法时如不密切联系国际关系的现实 问题,就会让学生感到国际法高远空洞没有实际价值。如讲 到国际罪行中的海盗罪时,结合2009年9月25日索马里海盗 将一艘货船劫持到领海内索要一千万美元的案例,帮助学生 分析对这种行为哪些国家享有管辖权,管辖的法律依据如何, 为什么中国要派军舰前往索马里海域护航?其法律依据就是 国际法上的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原则。在讲授先占规则 时,全面介绍中国与日本之间的钓鱼岛争端的来龙去脉,我 国对钓鱼岛主权的历史和现实的国际法律依据;在讲授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时,介绍中国和日本东海划界的争端等 情况;在讲授外交特权与豁免时,介绍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 炸我国驻南联盟大使馆涉及的国际法问题。通过对这些案例 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解读,把书本上的“死知识”和国家实 践联系起来讲成“活知识”,易于学生理解,让学生感到这 门学科距离现实并不遥远还挺有实用性。为此在授课计划中 最好安排一定的机动学时,对于国际关系实践中发生的事件允许学生随时提出,如讲到国家要素时,学生提出我国台湾 是否具备主权国家的要素,对此教师就可以依据国际法关于 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理论联系实际地帮助学生逐一分析我 国台湾为什么不符合主权国家的要素,因此不是主权国家, 进而无权要求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可以加入的国际组织。

讲授式教学法具有无助于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不利于启发学生独立思考的创造性思维,不利于培养学生实 践能力等缺陷,因此,在教学中应积极尝试采用学界倡导的 双向互动的讨论式教学方法。

二、讨论式教学法和案例式教学法 讨论式教学法主要表现为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学生根 据教师提出的问题和案例,通过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 互相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然后由教师总结以完成教学任 务[4]。讨论式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备受青睐。国际法教 学中恰当运用这一方法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讨论式教学 法在运用中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案例讨论教学法的含义 在讨论式教学中以案例作为讨论内容,即案例讨论法, 实际上就是案例教学方法的一种。案例教学法始于19世纪70 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代尔创立的判例教学法,它是指 由学生运用其所学法律理论和知识对某一真实或模拟案件 应该如何定性、处理或围绕其他争议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或 辩论的教学活动[5]。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方法上以苏格拉底问题讨论法代替传统的课堂讲授,是苏格拉底式案 例教学法。这种方法中的所谓“案例”实际上指的就是上诉 法院的司法意见。案例教学的实践者将这些司法意见运用归 纳的方式总结出一系列的规则和原则,并将其作为教学的对 象[6]161。案例教学法之真正价值应当是培养学生掌握法 律方法,即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真正学会运用法律思维解 决具体案件的能力。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案例 教学法,但与美国的案例教学法有很大不同,在实际教学中 采用的具体形式有案例讨论法、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作业 法、模拟法庭案例演示法等[7]。案例分析法和案例讨论 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以教师为主,在理论讲授式教学中 运用案例分析理解基本原理;后者以学生为主,教师辅助引 导,用基本原理分析案例或从案例分析中得出结论,通过师 生之间的交流展开教学,与单纯的课堂讲授教学模式相比是 双向互动的交流式或讨论式教学。

2.讨论内容的确定 案例讨论教学中讨论的内容可以是案例、争议的理论问 题和国际时事热点问题。论题的提出可以由教师选择,也可 以由学生提出后再由教师选择确定,通过案例材料或试听材 料等多种形式呈现给学生。法学是应用性和操作性很强的学 科,需要在教学计划中安排一定量的课时进行实践教学。针 对国际法课程的特点,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案例讨论教学和模 拟法庭教学法实现。为此,我们指导学生浏览国际法院网站分析讨论国际法 院诉讼管辖案例和咨询管辖案例,也指导学生讨论案例教材 中各国法院的案例。国际法院的判决对于认证和解释法律原 则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现实国际争端的解决也有指 导价值,因为国际法院判例是国际法的参考辅助渊源。如北 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 划界原则的确认,本案的判决对于解决我国与日本之间东海 大陆架划界有参考价值。来源于国际法院和案例教材的经典 成案固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但现实国际社会所发 生的国际事件更能反映国际法律关系发展的现状,所以教师 除了要根据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有一定综合性、启发性和争议 性的典型案例,还要密切关注国际关系的实践,尤其是与中 国有关的争议焦点或热点国际问题,及时帮助学生分析。诸 如我国台湾有学者主张台湾依据国际法上的实效原则、民族 自决原则通过全民公决取得独立,就此“主张”组织学生进 行讨论。由于该论题是社会热点和学生关心的问题,能引起 共鸣,有可谈性,学生们非常积极查找资料,讨论过程学生 们情绪高涨,高潮迭起,事后不少学生还对讨论的有关问题 津津乐道。总之,不论讨论的内容如何,选择合适的论题是 讨论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前提。

对于讨论问题提出的方式,根据具体案例涉及的知识点 的范围宽窄决定。如涉及知识点比较宽泛的论题,由教师根 据论题内容设计若干相关联的问题,在讨论的过程中允许学生再随时补充提出新的问题共同讨论。如讲到课程最后一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时,其中“战争罪犯及其责任”一节 的内容综合性较强,尤其与总论部分的“国际法主体的国际 法律责任”一章关系密切,对这一节的讲授采用讨论式教学, 布置学生讨论“战争罪犯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其法 律依据如何”?为了讨论这个论题,设计一系列与前述章节 有关联的综合性问题,训练学生融会贯通地分析问题的能力。

例如,第一,什么是国际罪行,对于国际罪行承担责任的主 体有哪些?进而引出“国家、个人能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何?第二,战争罪犯由什么样的机构 审判?进而引出“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成立的目的?纽 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法律依据如何?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 判的意义?对我国的意义如何?”第三,比较纽伦堡和远东国 际军事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分别 是什么性质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各自的职能范围如何? 对于光华寮案和湖广铁路债券案涉及国际法主体的承 认、继承、国家主权豁免等有限范围,就把案例交给学生,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思考,独立分析,提出要 讨论的问题,学生们在课前互相交流、集思广益,提出了许 多教师所想不到的有价值的问题。“教”与“学”是双向的 复合体。从“教”的角度看,教师是主体,学生和教学内容 是客体;但从“学”的角度看,学生就体现为主体,而教师 和教学内容就成为客体。而教学的最终目的是学生学。如何让每个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是教师孜孜以求的最大愿望。案 例讨论教学方式给了每个学生参与的机会,对培养学生自主 发现和归纳规律性原理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教 师与学生之间形成的双向关系对教师教学水平提高起着教 学相长的促进作用。选定了要讨论的论题之后,还要依据论 题灵活地选择讨论的方式。

3.讨论方式 讨论在形式上可以由教师主持,也可以由学生主持;在 组织上,可采用小组讨论、大班讨论和对抗性辩论。对同一 个讨论题目,先进行小组讨论,再进行大班讨论,选派代表 发言效果会更好。具体做法是:在小组讨论的基础上,每个 小组选出中心发言人。在大班讨论会上,除各小组中心发言 人的主要发言外,其他人都可以把自己的不同意见在班上发 表,做到畅所欲言。案例讨论教学主要是按照课前布置好的 讨论议题,列好提纲,课上讨论,也可以课上根据讲课内容 随机选择议题讨论。在时间安排上,可以全堂讨论,也可以 半堂讨论或选择若干分钟讨论。也可以在课堂上介绍完相关 的知识点后,提出几个更深入的议题供有兴趣的学生在课后 进一步讨论学习。为了保证课后讨论的有效进行,对同样的 讨论问题设计不同的检验讨论结果的方式。比如,要求学生 分组讨论,然后以案例分析作业题的方式分组提交讨论结 果;个别对于讨论问题感兴趣并愿意深入探讨的学生,可以 把小组讨论分析的结果以课程论文的方式提交,从而培养学生的初步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它是法学专业的一个很重要 的实践环节。当然也可以把它当做毕业论文的阶段论文,让 学生对这一论题进一步关注,积累素材为毕业论文做收集资 料的准备。

把课后讨论结果以不同方式提交,学生们的答案不仅有 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有个人的真知灼见。该方法中的问题研 讨也是一种富有成效的成绩评定形式,指向很多的教育结果, 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师的教学效果都能提供有益的反馈 信息。无论讨论的方式如何,讨论式教学在师生关系上以学 生为中心,始终将学生置于教学的主体地位,重视学生的积 极主动性,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的掌握从书本到实践,从死板 的记忆到学会进行批判性思考、从被动的接受到主动的参与 [6]158。为此学生需要做充分的准备。首先,根据讨论内 容收集资料,必要时到实践部门搞社会调查,收集和掌握第 一手材料。只有在阅读大量资料、吃透案情、领会题意的情 况下,才能在讨论中旁征博引,运用自如。在“战争与武装 冲突法”一章中,为了讨论“战争罪犯及其责任”这一论题, 为学生提供以下参考资料供学生参考选用,如教材第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第五节“国际罪行”;第十七章“战争 法”,第六节“战争罪犯及其责任”;梅汝�H的《远东国际 军事法庭》;余先予和何勤华的《东京审判始末》。在查找 资料过程中,学生们又自己补充查阅了其他的资料,如电影 《东京审判》、《南京大屠杀》,提出了许多教师没有提出的问题。其次,编写发言提纲。发言提纲要列明自己的观点, 一般要求有论点、论据,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反对观点作好反 驳的理据。如果是案例讨论,要写明案例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依据。对一些有明显争议的讨论内容,可以把持对立观点的 学生分成两组,在大班讨论前先进行小组讨论,共同写出一 个发言大纲。在正式讨论时,两组学生的代表针对对方的观 点进行反驳,自然形成唇争舌斗的场面,教学效果更佳。虽 然讨论式教学的特点是学生居于主体地位,教师居于辅助地 位,起着围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展开组织引导教学的作用, 但这种教学方式其实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要 在专业功底、知识面等方面更好地提升自己,而且要密切注 意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就论题 内容进行讨论,防止讨论偏题。如讨论“纽伦堡和远东国际 军事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分别是 什么性质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以及各自的职能范围”时,学 生们进而提出伊拉克总统萨达姆为什么没有像前南斯拉夫 总统米勒舍维奇一样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受审? 因为有可比性,所以教师引导学生进一步讨论。但同时 有学生提出米勒舍维奇死在监狱,因而怀疑前南国际刑事法 庭的合法性。这个问题的确有争议,很复杂,不是学生力所 能及,因此,教师只告诉学生问题的所在即可,不必让学生 继续讨论。可见教师在讨论式教学过程中需要掌握授课的总 体进程和方向,以达到教学的目的。当学生在讨论中由于意见分歧而僵持不下时,教师应抓住关键,适当地提出需要进 一步思考的具有启发性的问题,把讨论步步引向深入。如讨 论“国际罪行承担责任的主体”时,有的学生提出“只有国 家应当承担责任”,还有学生提出“国家和个人都应承担责 任”,两种观点僵持不下,对此教师指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 键是考虑两种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经过这样的引导,学生 们统一了认识,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民事赔偿,而个人承 担刑事责任。教师还可以针对某个学生的发言内容,进行反 问或提问,以求抛砖引玉。教师在讨论结束前要做小结,内 容要紧密结合讨论的情况,把学生的意见观点作一个全面的 概括,提高学生对论题的认知层次,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对于一些法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得较为原则,甚至有争议的 问题,教师只能谈倾向性的意见,不必强求师生之间、学生 之间意见一致,要允许学生保留不同的看法,为以后进一步 探究留下空间。

4.案例讨论教学法的重要性 经过几轮的教学方法改革实践,讨论式教学在国际法教 学以及多数法学学科教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培养学生 独立思考发现问题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习惯,调动学生 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培养学生不断探究、不 断创造的思维能力,这一点对法律专业人至关重要。(2)讨 论式教学法有利于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3)讨论式教学也提高了教师的教学水平,取得了教学相长的效果。讨论式教学也是一种研究性教学,是区别于传统教 学模式,提倡研究精神的开放的教学体系。研究性教学强调 学生的主动性,提倡教师引导、学生自主的教学模式,现代 教育原理认为,教学过程是教与学双边互动过程,教学是教 与学的统一,教为学而存在,学又靠教来引导[8]。研究 性教学不仅要求教师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也需要学生 对自己的学习方法、对教师的教学方法进行研究,找出符合 自己的教学和学习方法。讨论式教学正是以这样的原理而展 开教学,其结果是教师取得了教学和科研的成果,学生改进 了学习方法,提高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语言表 达能力。

三、模拟法庭教学法 国内法的实践教学方式较多,如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律 咨询、法庭见习、毕业实习等,这些方式国际法教学很难有 条件适用。因此,国际法模拟法庭教学就是国际法实践教学 为数不多的形式之一。在国际上杰塞普(Jessup)国际法模拟 法庭比赛创建于1959年,由国际法学生协会(ILSA)和美国国 际法学会(ASIL)联合举办,是世界上规模最大、历史最久的 模拟法庭竞赛。该辩论赛的宗旨为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国际公 法的学习与研究,并通过模拟国际法庭审判来加强学生运用 法律进行专业辩论的能力,通过案例教会学生如何运用国际 法。Jessup比赛于2002年引入中国,该比赛不仅为我国法科 学生提供了一个锻炼与提高英语水平和学习国际法知识的极佳机会,而且为我国的法学教育,特别是国际法的教学引 入了全新的理念和方法,对国际法实践教学起到了极大的促 进作用。国际法模拟法庭教学对教师和学生要求很高,但对 提高国际法教学水平,提高学生学习和运用国际法的能力确 实有很大的帮助。如果教师和学生的英语程度有限,在语言 运用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采用双语教学,在查找案例 资料、模拟法庭训练过程中逐步过渡到英语教学。

四、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 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是教师可以利用的现代化教学 手段。国际法学是发展较快的法学学科,国际法的渊源主要 是国际条约,辅助渊源有国际法院判例和国际组织决议等, 要想较快地了解掌握国际法的第一手资料,借助网络是最为 快捷经济的手段。因此,教师应该充分利用网络教学手段, 既能丰富教学内容,增加课堂信息容量,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又能节省教学时间,提高教学效率。另外,还可以利用网络 进行课题讨论、课堂内容的发布、资料收集和远程指导等[9]。

总之,教学方法的改革是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逐渐探索 的过程,不管采用哪种方法,都要根据学科教学内容的特点, 反映教学对象的特点和要求,最终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