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
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 近年来,国际海盗罪行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根据联合 国安理会决议,我国政府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后决定派军舰赴索马里海域参与制止 海盗行动。此时从国际法角度对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进行深入系统的梳理,显得 尤为必要。一、海盗罪的概念、特征 海盗行为,古已有之。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海盗行为最猖獗。17世纪中期以 后,资本主义国家对海盗行为的态度由肯定鼓励转变为反对甚至坚决打击。随着 国家实践的发展,在国际法领域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公敌”的主张,形成了有 关惩治海盗行为的习惯法规则。按照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丧失他的国民属性, 因而丧失他本国的保护;而且他的船舶,或者飞机,虽然过去可以有权悬挂某一国 家的旗帜,也丧失了这种权利。
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海盗被视为一切国家的敌人,他可以被“落入其 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加以法办。根据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的规定,为了维护公海的法律秩序,所有国家应采取措施,进行合作, 防止和惩罚在公海上贩运奴隶、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国 际上还没有一个关于海盗罪的国际公约,因此,这两个公约中关于制止、惩治海 盗行为的规定构成防止和惩治海盗罪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第101条的规定,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 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 上的人或财物,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所 从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可以看出,海盗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第二,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 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第三,行为人必须是客观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了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此外,海盗行为还包括事先 无通谋的海盗共犯和海盗教唆、帮助行为。所谓事先无通谋的海盗共犯是指明知 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海盗教 唆是指教唆或故意便利海盗行为。
在认定海盗罪时应该强调以下几点:一是,只有当私人船舶或私人飞 机上的人员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员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 夺时,才构成海盗罪。如果是在同一船舶上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如船员或乘客 实施杀害人命、抢劫财产、劫持船舶等刑事犯罪,因为不属于对另一船舶的行为, 因此,不是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属于船旗国国内法的管辖范围。正在飞行中的 航空器内的任何人,如乘客或机组人员,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恐吓方 式,非法劫持或控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属于劫机罪。二是,公约规定 的海盗行为限于发生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的海盗行为。在 国家管辖海域或领海内发生的海盗行为,属于各个国家的国内法问题,由国内法 作出规定。国内法中的海盗罪和国际法中的海盗罪在犯罪地点、犯罪动机等方面 有所差异:第一,在犯罪地点上,国际法中的海盗罪限于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 家管辖的地方,而国内法中的海盗罪一般限于本国领海内;第二,在犯罪主观方 面。国际法中的海盗罪必须是出于私人目的而不能是出于政治目的,而国内法中 的海盗罪不限于此,出于政治目的,也可以构成海盗罪。
二、海盗罪的惩治 根据1982年《海洋法》的规定,惩治海盗罪的制度与规则主要有如下 几个方面:
1.国家负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海洋法》第100条明确规定, 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 何地方的海盗行为。
2.对海盗罪的管辖原则与惩治措施。《海洋法》第105条规定,在公海上, 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或飞机以 及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逮捕船上或机上的人员并扣押船 上或机上的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 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
应当指出,历史上国际社会在处理被海盗掠夺的船舶或其他财物的问题上。形成了“海盗行为不改变所有权”的习惯规则,即海盗的掠夺、扣留等行为并不剥 夺或改变被其掠夺、扣留的财物的合法所有者对这些财产的权利,若将这些财物 从海盗那里夺回,则应交还原合法的所有人。(林欣:《国际刑法问题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H{版社2000年版,第94页)这里的“原合法的所有人”就是所谓的“善 意的第三者”。关于海盗船舶或飞机,按照以前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海盗船舶或 飞机自动丧失其国籍,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上述习 惯国际法规则进行了编纂,规定船舶或飞机虽已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仍可以保 有其国籍,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由原来给予国籍的国家的法律予以决定。
3.对海盗行为实施扣押的主体及相关措施。对于发生海盗行为而进行 的扣押,只可由军航、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 权的船舶或飞机实施。在其实施扣押时,必须有确信的理由和可靠的证据。如果 没有足够的理由而扣押涉嫌海盗行为的船舶或飞机,扣押国应向船舶或飞机所属 的国家负担因扣押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义务。
三、中国军舰赴索马里海域参加护航活动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1991年以来,索马里陷入了旷日持久的内战。连年战乱使索马里中央 政府未能建立对领土的有效统治,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活动十分猖獗,是世界上 最危险的海域之一。据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统计。2008年以来,索马里附近海域 已发生120多起海上抢劫案,30多艘船只被劫持,600多名船员遭绑架。
根据国际法,发生在国家管辖海域的海盗行为由各主权国家管辖,但鉴于 索马里海域连接亚洲和欧洲,地位重要,而且索马里政府没有能力制止、惩治海 盗,其沿海海域海盗行为严重威胁国际航运秩序,因此,联合国安理会于2008 年6月2日一致通过第1816号决议,规定在决议通过后的6个月内,有关国家可以 在经过索马里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进入索马里领海并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制止海 盗及海上武装抢劫的行为。
10月7日,安理会又通过了打击索马里海盗的第二份决议,呼吁关心海上 活动安全的国家积极参与打击索马里沿海海域的海盗行为。12月2日,安理会通 过第三份决议,决定将各国打击海盗的授权自即日起延长12个月,呼吁各国建立 打击海盗的国际司法合作平台,各国和国际组织向索马里及邻近沿海国家提供援 助,帮助它们提高打击海盗的能力。根据此项决议,打击海盗的国家必须首先向 索马里政府提出申请。并在袭击前通告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12月17日,一艘中国船只在索马里亚丁湾遭遇海盗袭击,但船上中国 船员奋勇抵抗5小时。并向国际海事局求助,最终在赶来驰援的外国军舰和武装 直升机的帮助下击退海盗。为保护我国商船安全。根据联合国决议,我国政府经 索马里政府同意后决定派军舰赴索马里海域参加护航活动。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授 权和索马里政府的同意,我国军舰有权在索马里的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内 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的行为。由于海盗行为发生在索马 里的国家管辖海域,因此,在上述海域抓获的海盗原则上应该交由索马里政府惩 治。
作者:王军敏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9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