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要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表率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内容,是全体公民应当普遍遵行的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与遵纪守法,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践行这些规范,变观念成习惯,让规范成为行为准则,达到知与行的统一,也是司法机关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言而有信,言必行,行必果,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基础。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和,国无信不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诚信是基础。缺乏诚信的社会不可能是法治的社会,也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因此,“诚信”被作为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早已被载入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在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大力倡导诚信理念,褒扬诚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使诚实守信成为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在构建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公民遵纪守法是必要条件之一,只有个人遵纪守法,各行各业才能和谐有序,诚信社会才能有保障。诚实守信与遵纪守法是并行不悖的。国家把诚实信用的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使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同时成为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必定要求诚实守信,诚实守信必然同时要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都是公民必须遵行的行为规范。
诚实守信与遵纪守法,既是对每个社会公民的要求,更是对执法者的要求。执法者的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执法不公正,甚至执法犯法,不仅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且对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也具有重要的影响。近年来,极少数司法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甚至贪赃枉法,枉法裁判,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践踏了诚实守信的公共道德,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对社会风气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污染了水源。”社会秩序的维护,法律权威的树立,离不开权威公正的司法保障,也离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执法者的积极作为。当前,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诚信执法的呼声很高,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很强烈。诚信执法不仅要求执法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所作的决定客观真实、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要求依法所确认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得以真正实现,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各种背信弃义和违法乱纪的行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纠正。
检察机关作为专司法律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其法定职责。检察官作为专司法律监督职责的执法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特殊的法律地位对其职业道德提出了特殊要求。近年来,通过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维护执法公正”教育,检察干警的诚信守法的观念明确增强,执法犯法的现象明确减少。但是,不可否认,少数地方、少数检察院、极少数检察官甚至是检察院的领导干部不诚实不守信、违法乱纪的现象依然存在,他们对上虚报成绩、弄虚作假,隐瞒缺点、掩盖错误;对下只说不做、言而无信;以权谋私玩案子,贪赃枉法乱办案。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检察官公正无私的形象,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权威,造成了部分群众对检察机关不信任,对社会公平正义失去信心。因此,在当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过程中,要教育广大检察官牢固树立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的观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执法的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检察官要以匡扶社会公平正义为理念,做诚实守信的表率,做遵纪守法的表率。
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既是检察官个人道德素养问题,也是从业品质问题,是检察官最起码的职业道德。正人者必先正己,执法者须先守法,因此,检察官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同时,要把诚实守信的理念贯穿到检察工作中,做诚实守信的表率,使诚实守信与遵纪守法并行不悖,做到忠于职守不渎职,忠于事实不偏差,忠于法律不违法,通过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达到忠实于国家、忠实于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事实和法律,不因权势所畏,不因金钱所困,不为情色所惑,自觉抵制权势的干扰、金钱的左右、情色的迷惑,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公正地办好每一件案件,要求使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
二、坚持廉政从检,把捍卫司法权威与维护自己的职业尊荣紧密地联系起来,自觉地遵守廉洁从检
的各项规定,洁身自好,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切实做到法张我荣,法驰我耻,维护检察官清廉公正的形象。
三、坚持把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作为自己的职业信仰,认真地学习法律,自觉地遵守法律,正确地适用法律,勇敢地捍卫法律。在从事检察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切实地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的原则,严格遵守诉讼期限,严防超期羁押,严禁超期办案,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正确地维护公平正义,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的处理决定,要依法监督保障其切实有效地得到落实,使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现,已经明确的法律责任能够得到追究,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能够真正得到落实。对自己以及本院的错误处理决定,能够敢于面对事实依法及时纠正,对其他机关的违法错误行为也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决予以纠正,不能因为碍于面子、怕影响关系而不敢纠正,甚至以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代价,放任违法现象的存在。
确保检察官做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的表率,既要靠检察官个人的修养,更要靠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检察官个人要加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加强党性锻炼,强化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纪意识,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以诚信和法纪立身、诚信和法纪励志、以诚信和法纪谋政、以诚信和法纪服人,自觉抵制失信行为和违反乱纪的行为。对检察机关来说,建立健全检察官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体制,完善检察官的管理、教育、监督制约和惩戒的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要通过完善机制,褒奖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者,鞭挞见利忘义、违法乱纪者,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使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在检察机关内部蔚然成风,成为检察官终生恪守的行为准则。在当前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过程中,要结合检察工作的具体实际,以诚实守信为和遵纪守法为重点,把“八荣八耻”的道德准则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法治理念,变成每个检察官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落实到检察业务的每一个环节中,落实到检察官日常工作和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充分发挥检察官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模范和表率作用,为构建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