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为了推动建立诚信的社会环境,宣传诚信食品药品品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支持下,2006年6月20日、21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首届中国诚信食品药品品牌论坛”,旨在通过政府、协会、企业、媒体、专家的共同努力,从政策导向、理论指引、企业示范、媒体监督等方面推动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
以下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的法律研究事务部主任、研究员刘宁的讲话:
各位代表,各位专家,上午好。非常高兴能够有这样一个机会参加今天的品牌论坛并在此发言。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今天从法律的角度,就反商业贿赂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在我国,商业贿赂在相关部门和领域当中不断漫延。据相关部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了医药购销,商业零售、建筑旅游等商业贿赂案件一共是15000余起,案值高达57.5亿元,其中仅2005年就查处了2400多起商业贿赂案件,案值有9亿多元,罚没款1.9亿,在药品行业有案可查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被侵吞的国家资产就7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
当前全国检查机关受理和自行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的线索9千余件,正在立案侦察的4367件,正在起诉的公诉案件是674件,200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件2529起,公司企业人员行为案件564起,各地区各部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工作非常重视,形成了治理商业贿赂的高压态势。
应该看到所查处的案件仅仅是冰山一角,商业贿赂侵入到各个行业,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成为2006年我国司法部门和政府监管部门的重中之重。
在这里讲四个问题。一反商业贿赂对建立食品医药企业的信誉制度有重要作用。
首先反商业贿赂可以直接遏制不正当竞争,企业诚信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人们在讨论企业核心竞争力时,往往偏重于从产品服务质量,从技术层面考虑,而忽视了企业的诚信,忽视了企业的品牌,企业形象。
大量事实表明,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诚信包括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地位与一流的技术,一流产品同样重要。他们都是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现在不少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是企业诚信缺失的内在动因,反商业贿赂就是把矛头直接指向利用提供财务和其他不正当交易不正当行为,使企业赢利行为更加合法、理性、有序,最终维护广大公司企业的现实利益和长远的未来发展。
其次反商业贿赂能促使食品药品企业把注意力更加集中在提高产品质量上,提高产品质量是食品、药品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一直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点。近年来食品药品医药质量不过关,搀杂虚假现象屡禁不绝,反商业贿赂促进在商业赛场上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谁能最终胜出,靠的是产品和服务的特色和质量。企业通过反商业贿赂将节省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转向生产技术研发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这恰恰是企业诚信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另外反商业贿赂可以使代表食品医药企业诚信程度公开地信息更加具有公信力。企业诚信与否,除了由社会公众通过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来了解之外,大多以来政府行政部门的共示,在医药监管领域,药品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向企业发布诚信信息。
同时防止企业以不正常手段,减轻或者逃避处罚获得不正当的商业机会和商业利益,防止杜绝针对行政机关的各种商业贿赂,都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加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地做出各种决定。最终能够反映医药企业诚信各项信息和具体指标更加具有公信力,并为同业和全社会认同。
第二,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现状有三部法律,一个公约,一个规章和若干个司法解释。
我国从199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与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象单位,对方单位和个人在帐外以受贿罪论定。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监督监察部门处理1万以上20万以下的处罚。
第二是现行宪法,规定了更为具体的罪名,第163条规定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163、164条涉及的罪名由公安机关来管。第385条是受贿罪,387是单位受贿罪,389条是行贿罪,391条对单位行贿罪,392条是介绍贿赂罪,393条单位贿赂罪。
刑法规定比较全面地覆盖了商业贿赂中的犯罪行为,体现了对商业贿赂有力震慑。
第三部法律是2000年7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
表示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示强令会计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帐簿,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2003年年底包括我国在内的120多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对惩治商业贿赂立法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16条第一款商业贿赂中行贿罪的规定,对行贿罪的主体没有做任何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人或者实体都可以构成公约规定的行贿罪。
在司法解释方面,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贿案件的立案数额是人民币一万元,行贿数额不足一万元具有下列原因的,同样可以进行侦查。一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第三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行贿的,第四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此外这个规定还就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做了详尽的规定。比如除特殊规定以外,个人受贿的立案数额为五千元,单位行贿的立案数额是20万元。单位受贿的立案数额是10万元,介绍立案数额由介绍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立案数额是2万元,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是20万元。
另外国家工商总局所公布的一个规章性的文件,大家都知道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这是在1996年11月15日开始实行。这个规定对一些概念做了明确的解释,比如什么叫商业贿赂,经营者为购买产品采用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其中财务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和购买商品假借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给对方或者单位财务。
其他手段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或者财务以外其他利益的手段。根据这个规定,经营者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工商行政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的国际公约、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关于反商业贿赂新的立法工作,今年的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还是靠法治,医药治理贯彻全过程。
这是一项工作,这项工作推进并且取得长效的关键应该看到我国现有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具有内在的缺陷,在这个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统领地位的法律,它规定的比较狭窄,并没有体现出对其他法律法规的统领作用。
1996年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虽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了细化,但是它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效率等级方面比较弱,而且法律法规没有与此后重新修订的刑法整体衔接,目前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急需重新构建和完善,一些问题很难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进行解决。
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也成为大势所趋,同时现行刑法规定的受贿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构成,在现实中医院中控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主管人员和掌握处方权的医生等等也有可能成为受贿对象。所以拓宽法律中受贿主体的范围。使受贿的主体能够涵盖商业领域中对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流通具有控制作用的个人和单位。
我们认为在反商业贿赂法中应当明确以下几项制度:
一,确定一个统一的商业贿赂行政查处机关,可以延续目前的做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时规定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二,增加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经济处罚力度,从立法层面对违法者产生震慑作用。
三,针对商业贿赂的行为赋予执法部门更多的案件核查手段。
四,建立举报人制度和行业监督机制,和行业内部监督商业的贿赂行为。
五,由于企业在营销过程中,采取代理制度,在反商业贿赂法中,应该明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营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http://www.yytv.com.cn版权所有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审议刑法修整草案六,这个草案试图把商业贿赂扩大到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人员,并加大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同时反商业贿赂法的制定,也已经提到了全国人大立法调研的议程。
第三个问题,严格区分商业贿赂和其他相关的商业行为。
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是回扣,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格,其中帐外暗中几步是回扣行为最重要的行为。
讲一下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在这里掌握的主要是四点:
1,是否明示。回扣是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在帐外暗中退给单位个人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格,包括同等价值的产品,而折扣是明示给予对方一定价格,是否明示是两者根本区别。
2,只区别是对象,折扣只能给予对象,而回扣则可以不给予作为交易对方的单位,而帐外给予交易对方的个人。
3,区别是利益形态。折扣只能表现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格,也就是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表现出来。回扣可以是财务,也可以是一定比例的价款、金钱或者实物其他方式,多样的表现形态。
第二个注意的区别回扣与佣金的区别,佣金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三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的法律研究事务部主任、研究员刘宁:第一是合法性,佣金具有合法性,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回扣被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支付主体,佣金既可以由买主单独支付,也可以由卖方支付,还可以由双方分摊。但是回扣一般来说只是由交易的一方给予。
第三点是劳务性,佣金是劳务方式,是中间人依据中介取得劳务报酬,而回扣和劳务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经营者不得向对方单位辅增现金,但是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除外,这条在条款当中经常发生歧异,在法律上到底小额是什么样的概念。
国家工商局在这个规定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也没有授权各地方的相关部门来确定这样的数额,作为一个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这点我们也呼吁应当在法律法规当中进一步明确上述赠送小额广告礼品行为的特征界限。
最后一个问题应当充分认识到反商业贿赂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复杂劳动。目前食品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有五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就是涉及面广,在医药机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个特点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商业贿赂案件一般是职务犯罪案件的两倍,行贿受贿行为的走向大多呈网状格局排列。
第四,行贿行为掩蔽,证据采集非常错误,过去是语言对白,现在很多行贿受贿可能连语言的表达都没有。在证据的采集上,对侦察机关来说有很多的困难。http://www.yytv.com.cn版权所有
第五查处难度大。行贿者和受贿者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建立了攻守同盟,并且有较强实力的关系保护网。因此可以说反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而又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借助专业法律人士的专业。
律师法律顾问就是在反商业贿赂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专业人士,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法律实物经验,他们在反商业贿赂中可以提供专业服务包括参与各种商业活动,事先审查各类公司对外文件,起草商业活动细则,就具体商业事项提出法律的建议,出面与有关反商业贿赂部门进行沟通,这些专业反商业贿赂为企业提供有利的法律支持,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使他们的各项商业活动更加合法,有序地进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