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骗捐的民法性质和责任的认定承担
谈谈骗捐的民法性质和责任的认定承担 个体因疾病、变故等原因陷入绝境,贫困山区的儿童还在渴望希望,社会 保障的力量还不够强大。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捐赠温暖了许多人,但随之而来 的骗捐社会现象和捐赠纠纷的出现,让爱心蒙受侮辱,使希望折断翅膀,我国现 有法律对社会募捐的规定有待完善,本文就骗捐的民法定性和责任承担展开讨论, 以期在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上有所帮助。一、捐赠的形式及属性 1.捐赠的主要形式和法律规定 募捐的形式可谓是多种多样,最为人熟知的是公益捐赠。即特定的组 织遵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接受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并将所得财物用于公益事业。这种捐赠因为有较明确的法律 约束,在纠纷的认定和归责上并不困难。除此之外,社会募捐时当今社会比较普 遍存在的一种募捐方式,自然人或组织为自己或者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发出 募捐,这就形成了常见的社会募捐。募捐的发起人以自己或者他人存在特殊困难 需要救助为由,以募捐人的名义发出倡议或者要约。募集人的身份属性和捐赠财 物的指向是两种捐赠的主要区别。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社会募捐的立法滞后和规 范不确定,又加之网络的发展和信息传递的迅速,社会募捐的数量大幅度增多, 随之产生的纠纷给司法造成尴尬,本文将对社会募捐的民法定性和责任认定归属 做出讨论。
2.社会募捐属性的讨论 对于社会募捐的属性,学界可谓是众说纷纭。比较常见的是有募捐人 代理受捐助人向第三方发出要约的代理行为说,还有捐赠人将自己的财物交予募 捐人管理的信托关系说,还有观点认为社会募捐是募集人与捐赠人订立的利益归 属于第三人的合同说。由于代理行为的城里将形成受捐助人与捐赠人的权力义务 关系,而社会募捐中,募集人对财物的控制和现实中因为捐助目的的达成后余款 的控制上,募集人的地位和作用显然不只是代理人那么简单。同样,通过研读我 国信托关系法可知,信托关系权利义务主体和关系成立方式与社会募捐显然也存 在巨大差异,信托关系说也不太符合。而在合同说中,社会募捐的募捐人向不特 定社会成员发出倡议的要约行为,社会不特定个人或组织自愿捐出财物并作出承 诺,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募捐合同就当成立。受捐赠人是捐赠人与募捐人签订合同的受益人。也就是说,社会募 捐应该属于合同行为。
二、骗捐的责任认定和法律后果 1.社会募捐骗捐属性和责任认定 骗捐是指募捐人虚构受捐赠人事实,以欺诈的手段骗取募捐人信任, 并依靠信任做出错误的捐赠财物的意思表示。既然社会募捐时合同行为,那么骗 捐应该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那么,在现实案例中,就 可以就具体案情结合欺诈构成要件进行责任认定,社会募捐中,凡是存在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像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可以 认定为骗捐,同时承担欺诈的后果。
2.社会募捐骗捐法律后果承担 既然骗捐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在我国尚未制定关于募捐的专门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就成为可能。近日,广西女孩杨某某在微博中称母 亲去世多年,父亲在天津爆炸区附近上班,爆炸发生后即与父亲失去联系,与父 亲在病房见最后一面云云。发起打赏功能,募集善款10万余元。杨某某利用天津 爆炸灾难,虚构父亲在事故中身亡,向社会不特定成员发出要约。日前,杨某某 已被司法机关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社会募捐中骗捐行为轻则构成民法上的侵权, 除要返还财产还要负担民事责任,重则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骗捐乱象产生的反思和处理建议 1.对乱象产生的原因探究和反思 骗捐新闻时有耳闻,骗捐事件屡见不鲜,这不得不使人反思,谎言利 用了公众的爱心和慈悲,利用了社会的朴素情感,显然丧失了道德的底线。但是 什么放纵了这些的发生当个体因为疾病或者变故等原因,使用看似极端的手段寻 求社会的帮助,迫于无奈而欺骗良善,反应了社会保障方面尚有很大的缺失,其 对公众有很大的亏欠;另一方面,当今网络传播的快餐化发展,相对于索然无味 的理论陈述和事实报道,公众更容易被夸张的经过渲染的噱头所吸引,网络信息 环境有待改善和净化;还有,民间的慈善缺乏公益捐赠中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规范 引导,造成了种种乱象,善款、余款的管理和使用也成了尴尬的问题,如“有偿 社工”这样多种形式的慈善模式的尝试都缺乏制度规范,这就使传播者、民间慈善的管理者和社会普通公众应该有所感悟。
2.对骗捐社会现象的处理建议 制度缺失是骗捐屡屡成功的根本原因,法律的空白是骗捐司法适用尴 尬的根源。遏制骗捐社会现象,首先要健全法规,我国在捐赠方面并没有专门的 一部法律,在专门法律出台之前,地方至少可以制定有关行业和慈善捐赠方面的 条例,并通过条例的施行效果指导法律的制定。再有就是完善保障社会保障,慈 善捐赠本身的作用重大,是社会保障的有生力量,规范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其框 架内慈善捐赠制度,规范捐赠主体和善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再有就是要净化 网络环境,提升社会文化涵养,多途径培养群众辨别是非的能力。
四、结束语 社会募捐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一环,不仅对社会稳定、消灭 矛盾有重大意义,而且弘扬了社会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体现,浅谈 骗捐的定性和法律后果的承担,以期对把握社会募捐立法和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高华佐(1991.05~),男,山东日照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