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杂剧中的法律文化研究综述
元杂剧中的法律文化研究综述 元杂剧是中国艺术文明的宝藏,不仅数量多,而且艺术水平高。“因为 它的体制,它所包含的社会信息量是巨大的。诚如元代的胡祗遹所言:‘上则朝 廷君臣政治之得失,下则闾里市井父子兄弟之厚薄,以致医药卜筮释道商贾之人 情物理,殊方异俗,语言不同,无一物不得其情,不穷其态’” 元杂剧一直是学 术研究的热点,至今不衰。本文仅就元杂剧中的法律文化研究进行综述,与各位 学者进行探讨。一、关于元杂剧作为法律文化研究载体的重要性 作为法律文化研究素材的元杂剧一共有六百多个作品,大致出于近 200名杂剧作家之手,还有大量作品实际上是普通民众共同创作的产物。正如王 国维评价的那样,“元剧之作,遂为千古独绝之文字” 。这一艺术宝库已经得到 众多研究者的青睐并形成了一大批研究成果。笔者通过对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 总库,对研究者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共查询到与元杂剧有关的研究文献18998篇。
尤其是元杂剧中的公案剧,很多都是脍炙人口的名篇,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被众多研究者从各个角度进行了阐发。有研究者通过数据分析,认为公案剧大概 只占到元杂剧总量的10%左右,但这10%的公案剧最得学者的重视。学者贺卫方 指出,“古人著作不应该只理解为官修正史以及各种经典,更重要的是那些较为 直接地反映社会各阶层观念的作品,如戏曲、小说、诗词、笔记、日记、谣谚等 等” 。从非官方文件中研究作为官方意识形态表现的法律文化,是贺卫方等学者 的一大贡献。戏曲其实也是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不能超脱开当时所处 的时代。作为当时时代作品的元杂剧必然保留当时社会的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 法律实践是社会生活实践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不能不体现在当时作为最重要的 传播载体,元杂剧中。戏曲研究大师吴梅先生曾说:“余尝谓天下文字, 惟曲最 真, 以无利禄之见, 存于胸臆也” ,这些大家的分析是恰如其分的。学者们普 遍认为,元杂剧,特别是其中的公案剧,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为深刻的体现。
应该指出,公案剧之外的元杂剧其实也是研究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从各个方面 展现了当时的婚姻、财产、继承等各个方面。所以,不能仅局限于公案剧研究其 中的法律文化。
二、元杂剧中的法律文化研究方法 通过元杂剧研究元朝法律文化是元杂剧中法律文化研究的特征之一。
這种研究方法的特点是将元杂剧中展现的法律程序、判决、法律适用等同于元朝社会法律制度本身。这种研究方法开始较早,可以直接追溯到郑振铎1934年发表 的论文《元代“公案剧”产生的原因及其特质》。这是笔者查询到的最早一篇专门 研究元代公案剧的 第二种研究方法是将元杂剧的材料,作为作者对中国当代法律问题,特 别是司法问题研究的依据,法理学者朱苏力采用了这种研究方法。就司法独立问 题,在他的一系列论文中,苏力认为“窦娥案太守在审理案件时是独立的” ,借 此附会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的方向性问题,比如如何实现法院独立、司法独立的问 题,他探讨的问题可能更为深远,“窦娥案太守在审理案件时是独立的”,但并不 能保证冤假错案不能发生。他揭示的问题是,现代中国实现了司法独立,就能避 免冤假错案发生吗,就能实现司法正义吗? 元杂剧中的叙事是古代的,但毕竟是今人对其进行研究,今人的研究 无法穿越现代进入古人的生活领域,也无法超出现今的学术框架。因此,借用了 现代的概念比如法律文化、诉讼主体、诉讼程序对元杂剧进行分析,既容易对元 杂剧中的法律文化进行总结,也容易便于与现代的法治建设进程相比较,探讨古 今法治的利弊得失。我们认为,朱苏力的视角确实是非常新颖的。上述两种研究 方法并非截然对立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只有多种方法并用才能更深刻的解释元 杂剧中体现的法律问题。
三、元杂剧中法律文化的研究内容 从内容上看,关于元代戏剧体现的法律文化问题,学者们的研究主要 集中于公案剧,特别是其中的“包公戏”。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一是清官及清官文化问题。这类研究从包公等司法者形象的分析入手,着重探讨 传统社会当中清官不尚法而尚天理人情的典型要素,如高益荣论文《“法意虽远, 人情可推”——元杂剧公案剧中清官形象的文化透视》;
二是司法者艺术形象研 究。按照类型学的研究方法将司法者(不仅是法官)分成“法外之侠”、“司法之 神”、“护法之雄”等各种类型进行总结和归纳。三是探索“公案剧”中的“法制”与现 代法治之间的制度差距,典型的论文比如苏力《传统司法中的“人治”模式——从 元杂剧中透视》一文。与之相关,学者们也探索了公案剧与实体正义观的关系。
总体而言,目前学术界对元杂剧问题的研究是宏观而又零散的。宏观性是指学者 们研究的宏观思路和视角,尽管他们只从某一个具体问题入手进行研究,比如只 研究“魂显”、“梦示”等具体问题,但结论总是宏观的大问题,比如总是要上升到 社会正义、道德问题等。这种宏观问题的研究肯定是必要的,但缺乏具体问题的 分析,总不免使该问题的研究走向空泛;
零散性主要是指学者们的研究只就一个个独立问题进行研究,缺乏内在的逻辑性,也远远没有上升到法律文化的角度对 问题进行研究。
注释:
贾鹏.元杂剧中的正能量.戏剧文学.2014(5). 王国维.宋元戏曲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96. 查询路径为:http://60.28.135.88:
88/rewriter/CNKI/http/08190579001947/kns55/brief/result.aspx.查詢日期为2016年7 月2日. 沈宗灵、王晨光.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76. 王卫民.吴梅全集:理论卷(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237. 胡兴东.元代法律史研究几个重要问题评析(2000-2011).内蒙古师范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7). 李丽萍、沈逸.论元杂剧公案戏中“判词”的文化形态及其史学价值.中 国文化研究.2012年夏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