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_

人民法院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立法逐步完善,http://www.yytv.com.cn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开始形成;人民法院强化严肃执法,公正司法,审结的案件不断增加,较好地发挥了为大局服务的职能作用;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总的来看,法制建设的形势是好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的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容易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个时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象幽灵般开始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正常开展,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本文就人民法院如何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

  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经济利益至上并采取各种方法保护地方的经济利益的思维方式和态度。它以本地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为唯一原则。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来自法院外部的,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的。从种类上看,主要有地方行政保护、地方金融保护和地方司法保护三大类。这三种表现形式在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都有反映,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来自法院外部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有两种:

  1、来自某些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这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为达到保护地方利益的目的,有的直接出面干预、阻挠法院办案,有的间接对法院施加压力,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如人权、财权等)“釜底抽薪”,迫使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其所用。

  2、来自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时,银行借口推托,故意刁难,自立土政策,设立关卡,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存款等。又如涉及财产扣押、查封、变卖的,财产所在地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单位尤其是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有意偏袒被执行人一方,寻找种种借口刁难、阻挠,甚至指使、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有关财产,最终使执行人员无功而返。

  (二)来自法院内部的地方保护主义

  1、立案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是对涉及当事人双方一方为本地,一方系外地的案件在立案管辖上做文章。一是对本地当事人可能胜诉的案件强争管辖权,为在审理中作出有利于本地当事人的裁判打下基础。二是对本地当事人可能败诉的案件则采取拖、卡、压、诈等办法,处处刁难,达到不予受理案件的目的,即使是已经依法受理的案件,有的也被无理驳回起诉,使外地当事人处于告状无门的境地。

  2、审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一是在诉讼程序上,或处处设卡,横加限制外地当事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或强拉第三人,以达到把债务转移给外地当事人的目的。二是在实体处理上,表面上合法公平,实则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从有利于本地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解释、适用法律,曲解立法本意,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给外地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

  3、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在外地法院派员来本地法院辖区执行时,不但不支持、协助,反而设置障碍或横加阻挠。至于外地法院委托本地法院执行时,更是采取“三不”(即不接待、不执行、不答复)的消极态度,人为地使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了一纸空文。

  二、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

  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上有偏差。把审判为经济建设服务片面理解为只为本辖区的当事人服务或主要为本地当事人服务,缺乏全局意识,忽视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二是审判监督机制执行不力。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措施在有的地方和部门形同虚设,不但没有严格执行,反而对地方保护主义者明惩暗保,采取支持、纵容的态度。三是个别法官素质不高。有的法官从本位主义出发或屈服于权势的压力,不敢坚持原则;有的法官见利忘义,热衷于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四是全社会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五是法院体制不顺不畅。由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均由地方政府和部门管理和控制,因而法院在案件的受理、判决和执行上不能不受制于地方,很难摆脱和抗拒。六是有些法律、法规不完善或前后规定有矛盾。法院在司法中不便操作,形成“法律空档”,给地方保护主义者“合法”保护地方利益以可乘之机。

  三、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

  地方保护主义是司法公正的大敌,是和法治社会与法治经济格格不入的,也是造成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重要根源,危害极大。

  1、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地方局部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然通过各种方式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中偏袒一方当事人,致使案件久拖不决、裁判不公、久拖不执,违反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宪法原则,干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依法调节民事、经济等各种社会关系,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等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2、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公正司法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它表现在依法受理、公正裁判、坚决执行上,这也是法律尊严和法律威信所在。而地方保护主义集中反映在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活动的依法性、公正性和坚决性,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违法的行为人最终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使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有法等于无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3、极易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及时妥善调处矛盾和纠纷,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本来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干扰,使得事与愿违,适得其反。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表现在执行工作中的不公正性和由此造成的“执行难”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法律保障,最容易从当事人和社会群众两个层次上引起失望和不满,不但化解不了矛盾,反而加剧了矛盾,酿成新的纠纷案件或者引发群众性闹事事件,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4、极不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地方保护主义画地为牢、割据一方的本质与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针锋相对、水火不容的,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要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相吻合。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又是法治经济。悖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从本质上是一种破坏和反动因素,极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四、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http://www.yytv.com.cn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家!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是造成司法不公、“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必须旗帜鲜明地采取各种措施加以遏制。

  1、纠正认识偏差。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全局和局部,长远和眼前,办案和服务,坚持严肃执法和注重社会效果,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审判等相互之间的关系,严格区分和把握发展地方经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界限,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思想,增强维护国家大局的意识和维护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观念。

  2、提高队伍素质。要加强对干警进行思想、纪律、作风、廉政教育,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努力造就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思想好、适应强的审判队伍。从自身做起,自觉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图名,不贪利,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向权势低头,坚持原则,公正裁判。

  3、强化监督管理。俗话说,打铁还得本身硬。虽然地方保护主义有的来自法院外部,但要抵制和克服它,首先还得从法院自身做起。要把禁止搞地方保护主义作为一条铁的纪律,纳入法院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严格奖惩逗硬。严禁为维护本地区不正当利益而违法办案,谁违反就查处谁,追究谁的责任。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发挥各业务庭、政工、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作用,阵地前移,做到防患于未然,达到事前监督的目的。

  4、加强法制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各种媒体的作用,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二要加强对法院审判和执行活动的宣传报道,以求得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法院的各项工作;三要在媒体上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参与者予以公开曝光,使其受到舆论的谴责,促使其珍视自己的名声,严格依法办事。

  5、加大执法力度。对妨碍公正裁判和依法执行的地方保护主义者,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及时严肃处理,该处分的要处分,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尤其是对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协助,以及事后以其他方式打击、报复法院领导、审判人员和执行干警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以有效地抵制地方保护主义。

  6、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对妨害司法罪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以便操作;简化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避免管辖争议;制定专门的执行法,明确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具体权利义务,对外地当事人的特别保护,加强协助义务等规定。对目前一些限制、弱化法定保全措施、强制措施适用的文件、司法解释等应尽快修改、完善。

  7、改革法院管理体制。一是建立法院垂直管理体制。即法院的人、财、物的管理均由上一级法院管理为主,一级管一级,最高法院管理全国所有的法院,最后都服从于中央的管理。在业务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关系,仍然按法律规定,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党管干部也可以这样做。这不但没有削弱党的领导,而是真正加强了党对审判机关的领导。二是选举和任命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提高级别。即实行下一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由上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制度。三是改首长负责制为法官负责制。改变现有法律文书经庭、院长层层审签、讨论的状况,将裁判权还给法官,使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真正负起责任来,做到权、责一致,审、判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