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山石资源整治与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全市山石资源整治与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我市山石资源丰富,开发历史悠久,由于开采过程中重开发、轻保护,致使山体损毁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影响了城市生态和地质景观,为有效保护山体,合理开发利用山石资源,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生态市建设规划为依据,从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体系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科学合理开发山石资源,全面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谐统一,为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统一部署、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依法推进。合理调整矿山开发布局,严格控制山石开采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对布局不合理的山石开采企业限期关闭,统一规划到集中开采区。加大损毁山体恢复治理力度,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对损毁山体分期分批,逐步进行治理。优先治理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以及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损毁山体,努力改善生态环境,逐步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重点区域和工作目标

(一)主要任务:查处无证开采,破坏浪费山石资源等违法行为,整顿和关闭破坏生态环境、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露天建筑石材矿山,落实治理资金和责任,大力开展损毁山体、采石坑的治理工作。

(二)重点区域:主要关闭南沙河薄山石灰岩矿区、木石笃山口石灰岩矿区、木石桃山石灰岩矿区、东沙河狐山石灰岩矿区、官桥龙山石灰岩矿区、柴胡店千山头石灰岩等矿区的山石开采企业。重点治理京福高速铁路、京福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损毁山体,枣木高速公路笃山口区域损毁山体,风景旅游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附近的损毁山体。

(三)工作目标

1、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和主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山石开采矿山全部取缔关闭,划定山石资源集中开采区,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2、城市周边和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损毁山体得到有效治理。2013年12月底前完成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重要工业区、居民生活区、生态风景保护区等附近损毁山体的恢复治理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全市所有损毁山体得到治理,生态地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

三、工作方法和措施

(一)采取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配合和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的方法进行。各有关镇政府是辖区内山石整治与恢复治理的责任单位,对辖区内采石场关闭和损毁山体治理负责。

(二)按照已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对现有的石材矿山进行清理,凡是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严格新建山石矿山准入条件和最低开采规模标准,适度控制山石资源矿山数量和规模,对矿业权设置实施源头管理。凡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能力达不到5万方/年的建筑石材新设矿山一律不予批准。

(三)因历史原因遗留,特别是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损毁山体、残留矿坑,要认真编制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措施,落实治理资金,分步骤、按计划的综合治理。对新建和生产矿山,必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四)治理资金的筹措,采取多方筹措、分级承担的办法。在积极争取上级专项治理资金的前提下,市镇分别承担,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同时,建立与市场体制相适应的多元化、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本着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矿山企业和有关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治理。

四、实施步骤

我市山石资源整治与保护工作从2010年6月开始到2015年12月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和部署阶段(2010年6月)。

召开全市山石资源整治与保护工作动员会议,对山石资源整治与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加强对基层群众、矿山企业和全社会的宣传,使山石整治与保护工作深入人心,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7月至2015年11月)。

1、2010年11月底之前,关闭取缔位于重要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15家山石开采加工矿山:东沙河茂源采石场、南沙河东岳采石场、南沙河长江采石场、南沙河阔斧采石场、南沙河三鑫石料厂、木石山口采石场、柴胡店大永采石场、柴胡店晟利采石场、东沙河华吉山石料厂、东沙河顺发石料厂、东沙河富民石料厂、木石卓庄京沪高铁采石场、木石后安采石场、官桥龙山采石场、柴胡店龙峰采石场。

2、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全面完成京福高速铁路、京福高速公路、枣木高速公路笃山口区域、风景旅游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附近损毁山体的恢复治理工作(具体情况见附表1)。其中,201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上级财政支持的木石笃山口和界河、龙阳龙山区域损毁山体的治理工作,并于7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完成竣工验收,做好迎接国家、省和枣庄市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3、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全面完成其余损毁山体的恢复治理工作(具体情况见附表2)。

(三)总结验收阶段

市政府将在每项工作结束后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镇山石治理与保护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召开总结会议,对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没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追究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

六、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加强监督。要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全社会增强依法开采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做好有关采石企业、所在村干部和从业人员的思想工作,说明目前的政策和形势,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做好采石企业的关闭和善后工作,妥善安置从业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山石资源整治与保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是一项全社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山石资源整治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山石资源整治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付丽萍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职能部门和镇政府要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山石资源整治与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三)协调配合、联合执法。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履行职责,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收缴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负责维护采石场关闭现场的治安稳定工作;工商部门注(吊)销营业执照;供电部门切断供电电源;环保部门对严重污染环境的采石场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有关镇政府做好关闭采石场的设备拆除和场地整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有关镇政府是辖区内山石整治与保护的责任单位,市政府和各有关镇签订山石整治与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责任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领导机构,建立恢复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