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我镇森林资源,巩固绿化荒山和退耕还林成果,充分发挥林业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林业法规、政策,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就我镇森林资源管理作如下规定:一、采伐计划及其限额管理森林资源实行计划采伐和限额管理,县政府下达每年我镇采伐计划是我镇该年度采伐最高限额,镇政府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林木采伐实行全额管理,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无论何种采伐类型(主伐、间伐、低改、更新采伐等),何种消耗结构(商品材、农民自由材、培植用材、生活用材及其它),都要纳入采伐计划管理范围。二、采伐证的发放与管理采伐林木必须先申请领取采伐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做到凭证上山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乡村林场采伐证申请程序是:乡村林场采伐林木,由镇林业技术人员做出伐区调查设计,镇分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的程序是:户申请,并有本组十户以下群众签字,村委会审核,村主要负责人签字,林政管理人员现场复核,报镇分管领导批准后放可发证。公路绿色长廊工程造林和机关庭院、河流、渠道成片林木的更新采伐,也要申请核发采伐证,其采伐计划纳入镇采伐限额管理。三、木竹运输及管理经林区运出的木竹及其制品,必须持有县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竹运输证,木竹运输证在规定时间内自起点至终点全程有效,随货同行,没有木竹运输证的不得承运。四、木材加工、经营管理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及其制品,必须经县级林业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加工许可证,否则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要建立行业台帐,并接受镇政府管理、监督,守法经营,不得收购加工无采伐证或来源不合法的木材,否则一经发现,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回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五、采伐监督管理乡村林场、农户领取林木采伐证后,要按照采伐证规定时间、地点、树种、面积、采伐方式进行采伐,不得超额、超时采伐,更不能移位、变更方式进行采伐。林业技术人员负责乡村林场及农户采伐许可证的伐前设计,伐后验收,乡村林场负责人及农户负责按采伐证要求采伐林木,不得超量采伐和移位采伐。六、村两委人员责任管理各村书记、主任是该村林政管理的宣传、信息第一责任人,各片包组干部是该片林政管理的宣传、信息直接责任人。如发生乱砍滥伐林木或判山剃光头的现象,包片村干部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镇政府、林业部门报告。如隐瞒不报或不知情的,镇政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七、林政管理人员责任管理林政管理人员在巡查或接到村干部、群众举报有乱砍滥伐现象或乱自判山的,要立即到现场制止,并负责调查处理。遇到重大案件应移交镇政府或县林业局处理。未能及时制止或重大林业案件未移交的,镇政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八、退耕还林、省级公益林林木采伐管理退耕还林、绿色长廊意杨等林木未到采伐年限,不得采伐,不得变更林地用途。到采伐年限需要采伐的,要按程序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省级公益林采伐按照《舒城县重点公益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逐级上报审批,领取林木采伐证方可采伐。对乱砍滥伐公益林的,将依法严肃处理,而且取消该户公益林计划指标。以上规定请各村、相关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