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访接待制度
为完善本院信访接待制度,切实解决信访接待事项的落实,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开展便民服务,结合本院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信访件的登记
(一)各类信访件的接受及处理结果均应作相应的登记。
(二)信访件的登记簿分为:人民群众来信登记簿、人民群众来访登记簿、院长接待日登记簿、业务庭长接待日登记簿。
(三)来信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及时答复,准确转送。来访也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接待日期。接待人员应着装接待,做到仪表端正、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情况反映,认真记录详细情节、主要事实和理由,耐心向来访者解答、转处或作其他处理。
(四)涉及本院审判、执行案件和社会不安定信访件及重大信访件,接待人员应当天向分管院长报请批处。
二、信访件的交办
(一)交办信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