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教育势在必行
惩戒教育势在必行 当前我们中小学校实际上实行的是无惩戒教育,这与真正的教育相悖。要 重塑惩戒教育观念,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教育惩戒权。【案例一】美国一个六岁小学生A和他的好朋友B闹矛盾,A以为B拿 了他的玩具,A对B说,如果不归还玩具就杀了他。其实,A并没有杀B的意思, 也不会那样去做,只不过是口头上说的气话。接下来事情的发展,没有像国人思 维所料想的那样。首先,A的母亲被安排参加了专门处理这件事的行为准则协助 会议(assistant principle,大概是一种对犯错小孩的父母进行学生行为规则约谈的 学校会议),其次,受“威胁”小孩的母亲报了警,并将此事报告了学区教育部门, 警察和教育行政部门将会跟进调查并作出对A及其监护人的相应处罚。
A的母亲因此在网站education.com发帖抱怨B母亲的做法。但收到的 回帖没有赞同支持她的,反而多是劝导她接受惩罚的。一位网友写道,“我相信 你的儿子没有杀他朋友的意图,但是每个人对那句话(指杀人那句话)的反应,就 是按照他们所接受的训练,去做他们认为恰当的事(指那位母亲因为儿子受到生 命威胁而选择报警)”。另一位网友写道,“小孩应当受到法律顶格惩罚,并且, 如果我是那位母亲,我会对你和你的儿子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发达国家并不是否定惩戒教育;不但不否定,而 且在惩戒上做得很细致,即使是轻微的、很可能不会发生的错误行为,也会为了 防微杜渐而施以惩罚,并且,其教育惩处机制与国家法治紧密衔接,惩处教育在 全社会达到了高度一致的共识。
【案例二】国外著名辩论网debate.org发起了一个关于“学校应否惩罚 ‘网络欺侮’(Cyber bullying)”的辩论。该论题引起了网友热烈的讨论,网络数据统 计,53%的网友认为应该惩罚,47%的网友反对。认为应该惩罚方的主要观点是, 其一,网络欺侮与面对面欺侮一样严重,尽管它只是在虚拟空间。欺侮行为是今 天孩子们面对的最大问题,学校和父母必须严肃处理。有时网络欺侮的伤害潜力 比面对面欺悔可能更为严重和持久;其二,学校要对学生负责,保证其健康的学 习环境,网络欺侮影响学生的学习能力,如果不制止网络欺侮,还有可能最终导 致学生无心向学、落伍甚至自杀;其三,学生在校外实施网络欺侮,还会将其带 到学校,传染其他学生。反对方的主要观点是,其一,如果网络欺侮行为没有发 生在校内的话,学校没有被授予许可去处罚网络欺侮行为;其二,学生有选择不 阅读、不接受有关网络欺侮信息的机会,学生有逃离这些痛苦的机会;其三,学校不应卷入处理此事,因为校园外的网络欺侮是私人事务,与学校无关,应由父 母处理。如果情节严重的话,由执法机关处理,而不是由学校处理,除非受害人 要求学校涉入处理。
从这个案例看,无论正反方的观点如何,都反映了西方教育发达国家 已经将惩戒教育触角,与时俱进地延伸到了虚拟网络空间。即使对于反方第三条 意见,即学校不应处罚学生在学校之外的轻微犯错行为,在规则界限严格而明确 的法治国家,似乎很容易站住脚。但是这在英国也被颠覆了,因为英国2010年就 已经明确授权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校外反社会行为具有惩罚权。
而中国近十几年来,实际上是在倡导“无惩戒教育”,禁止惩戒教育, 并把惩戒教育与体罚、变相体罚模糊地捆绑在了一起。
因为惩戒教育缺失,当前很大比例的中国中小学生思想行为严重失范。
在这些孩子们身上,明显表现出是非不分,无视纪律,目无师长,以自我为中心, 没有规则意识、担责意识和法制意识等特性。当前屡次发生学生团伙围殴、侮辱 弱势同学的事件,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一般中小学教师已不敢再对学 生进行严格管理,正常的批评也有所忌惮,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不仅没能得到及 时纠正,还助长了他们的恶习气焰;甚至有的老师因为管学生纪律,反遭学生殴 打,被学生殴打还不能还手,否则要担心被追责、丢工作,等等。这些都是缺失 惩戒教育机制的典型表现。惩戒教育缺失的环境下,学生只能接受赏识和鼓励, 而不能接受批评与挫折;要求他人无条件地尊重自己,却不能最低限度地尊重他 人;唯我独尊,罔顾法律纪律;人格扭曲、任性妄为,内心又极度脆弱。
因此,中国中小学应尽快实行惩戒教育。
一、以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是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和正常开展, 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校纪规章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
一般由国家法律或国家教育部门赋予学校和教师权利。
国外教育发达国家大多对教育惩戒权有明确规定。比如日本《学校教 育法》明确规定:“校长和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可按照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 对学生进行惩戒。”2014年英国教育部发布文件,提出了教师及助教等学校人员 均有权对学生在校内外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管理。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度都没有赋予中小学学校和教 师教育惩戒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只是笼统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 有对受教育者犯错进行“处分”的权利,但是没有具体细化“处分”的类型、 情形、条件、执行及其程序,因此,该条款的规定并不是为了惩戒学生,而是一 种学生酿成重大后果的事后处理规定。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对教师的教育权利进 行了规定,但是没有规定教师应有的惩戒权。第四十三条虽然规定了受教育者有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对违反学校纪 律、管理制度的学生应该承担相应处罚的义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反而规定,“对 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该条款的规定,在现实中更加使 得学校一般不敢处分犯错学生,教师不敢批评学生,更不敢惩戒学生。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制度的效力阶位低于法律,是按照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自然也没有规定 教育惩戒权。
所以,教育行政部门因此而要求学校和教师执行“无惩戒教育”,也就 自然成为了最“明智”的选择。因为,如果学校和教师对犯错学生实施惩戒而造成 家长申诉、上访、诉讼,甚至造成媒体舆论关注,就会对教育行政部门带来影响。
有一篇《无惩戒教育是对教育的献媚》的网络文章,在网络上有一定影响,其所 持观点不是没有道理。
而在当前行政机制的运转特性下,惩戒教育如果出了岔子,板子肯定 就会首先打在学校和当事教师的身上。现实中诸多案例也确实是这样,导致学校 和教师对惩戒教育唯恐避之不及。
因此,我国应尽快通过教育惩戒权立法,明确学校和教师的惩戒教育 管理权,既保障学校和教师敢管理、愿管理、善管理,又明确清晰界定教育惩戒 和违法体罚的界限。
二、全社会重塑惩戒教育观念 对惩戒教育,十几年来,我们一直陷入一个认识误区,认为中小学教 育不应实施惩戒教育,而只能倡导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启发教育等等。这个认 识的逻辑基础之一,就是中国教育要国际化,要向英美等教育发达国家看齐,并 且以为这些国家的教育是无惩戒性的。
在我们传统教育观念中,我们相信“棍子底下出好人”“玉不琢不成器,人不磨不成材”。对孩童教育,适当的惩戒从来都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手段。
学校禁止惩戒教育后,倡导“好孩子是夸出来的”“学生永远是对的”,“尊重学生” 的内涵被无限扩大和曲解。而一些教师因为适当或不适当惩戒学生,被扣以教学 责任帽子被处理。当前中小学教师和学校对“惩戒教育”谈虎色变,避而远之,唯 恐因此触犯“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一高压线,只能走“无惩戒教育”路子。而西方国 家的赏识教育等无惩戒教育理念,被断章摘句式移植到中国,并被绝对化,似乎 成为了一些中国80后、90后新生代家长们的教育圣经。
表扬与惩戒是教育的两个方面,没有惩戒就没有教育;惩戒是教育的 一种天然权利,只是要把握好惩戒的分寸,以及它与体罚、变相体罚的界限。
三、尽快制定和实施惩戒教育具体规范 即使我们国家法律授予了学校和教师惩戒权,如果仅仅是笼统性的规 定而不具体细化,在实施过程中也难以发挥出理想的实际作用。因此,教育惩戒 权被立法后,行政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规章就应制定严密细致的实施细则,从实 体性内容到程序性的内容,都应尽量科学周密规范。
这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做法。比如,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2010 年公布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该法案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进行惩罚的原因、 工具、部位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对实施惩罚的程度、时机、方式做了严格限制。
再如,美国各州制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规定了合法惩戒主体有家长专员、学校教 辅人员以及社区学监;规定了惩戒类型,主要包括口头训斥和劝告、约谈家长、 禁止乘坐校车等无关法律的惩戒,以及留校察看、参加社区劳动、强迫其转学、 被送到特殊教育学校等与法律行为相关的惩戒方式;规定校内教育人员主要实施 口头训斥等无关法律的惩戒,法律行为的惩戒则由学校联合校外法律机构来实 施;规定了严格的教育惩戒程序,比如惩戒处理、申述、听证、董事会做出决定 等等,并且,所有惩罚决不会让教师以个体面对,教育惩戒程序严肃而民主,是 一系列的“民主流程”。
按照明确的司法程序和教育行政管理程序,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 戒处罚,其实就是对中小学生进行体验性的法制、规则教育。在惩戒教育中,学 生才会懂得法律和规则、纪律,才会懂得责任、后果和担当,才会在成长过程中, 学会遵守法律、遵守规则,从而学会在规则和制度下与人团结协作。在我国中小 学校,最缺乏的就是规则和责任教育。而强烈的社会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是对 新一代建设者最基本的要求。最后,令人高兴的是,2016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针对近几年来校园 暴力频发,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在访谈中表示,要“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惩 戒力度”。惩戒教育在被一概否定而沉寂十几年之后,重新被国家教育高层提出, 给教育带来了股春风。
作者:李杰江 何福莲 来源:教学月刊·小学综合 2016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