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司法能力,就是人民法院具有的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通过司法途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条件和本领。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以及参与社会治安和经济领域的综合治理,在打击犯罪、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水平。从总体上看,近年来我州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司法能力不断得以提高,但仍然远远不能适应我州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因此,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既是形势任务的迫切需要,也是新时期推进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州两级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和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打击、保护、调节、监督的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州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全州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不断加强。一是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不断提高。2002年以来,全州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6327件,案件合格率、优秀率逐年上升,差错率逐年下降,超审限案件逐年减少。二是法官职业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多年努力,基本普及了对法官的法律本科学历培训,选送了部分优秀法官参加了硕士研究生进修,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三是司法管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司法改革,全州法院重新划分了审判长、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责,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了审判组织的管理;建立了“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和执行分权制约机制,规范了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运行;完善了案件质量管理、评估体系,加强了案件质量评查,创新了案件质量的管理机制;加大了对差错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确保了司法廉洁。四是物质保障水平整体推进。近三年来,全州法院争取国债资金1800多万元,州中院完成了办公区整体搬迁,五个基层法院整体搬迁和重建工程纳入了国家计划,并陆续动工和投入使用;全州法院信息化建设开始起步,州中院和八县市法院全部开通了互联网站,架起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连心桥,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法院的公信力。
但是,受我州政治、经济、文化等客观条件的制约,我州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水平还不够高,解决矛盾的本领还不够大,公正裁判的能力还不够强,司法作风还不够过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少数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全州法院司法能力总体水平仍然不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具体表现在:
一是司法功能滞后,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随着法制的日臻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院收案范围不断扩大,复杂疑难案件愈发增多,审判力量、救济手段、司法功能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加突出。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大量的侵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的轻微刑事案件被纳入了自诉案件范围。但从我州受理自诉案件的情况看,除了传统的轻伤案件和重婚、虐待等婚姻家庭类刑事自诉案件外,大量的刑事自诉案件难以进行司法程序审理,当事人通过刑事自诉救济权利缺乏保障;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不力,“民告官”的行政审判受案范围窄,数量少,影响小,缺乏司法权威,“为民申张正义”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难以取信于民;民商事案件久诉不立、久立不结、久结不执、久执不果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执行难”的问题在我州还没有得到根本性地解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人民法院成为社会矛盾的“洼地”和“集中营”,隐藏着大量不稳定因素,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均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法官个体的司法能力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需要。高学历、专家型法官不多;法官的司法理念跟不上时代要求,“司法为民”的执法思想树得不牢,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忽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等现象较为普遍;极少
数法官不学无术,违法裁判,贪赃枉法,作风粗暴,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不满情绪。这些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一经演绎和传播,往往成为千夫所指,极大损害了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使司法社会公信度大打折扣。
三是司法环境恶化,涉诉上访问题突出。由于转型时期体制的不完善,不同阶层人们意识、理念、价值观的冲突,各种领域间经济利益的交错,给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造成了前所未有的难度,使法院许多案件的审理举步维艰,左右为难,“官了民难了”,通过司法手段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弱化,涉诉上访问题突出。近三年来,我州法院涉诉上访案件共118件(人)。其中刑事18件,民事62件,行政9件,执行29件。进京上访15人次,进省上访27人次,到州上访64人次。涉诉上访案件居高不下,并呈逐年上升趋势。部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信访不信法”,不是按照法律程序上诉或者申诉,而是采取到省或进京上访,有的甚至缠访不休,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又有损于司法权威,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及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这对全面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提出了迫切的现实要求。
此外,我州对司法的投入先天不足,法院物质保障不到位,以“两庭”建设为基础的基本设施建设仍然还很落后;法官政治经济待遇不高,人才出现断层;以及在现行的法院及法官管理模式下产生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等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构成了我州创建和谐社会的潜在障碍,都迫切需要通过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加以彻底解决。
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关系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课题。”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能力应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题中之义。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必须着力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
㈠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民主和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社会的发展进步对人民法院推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依法执政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强与弱、司法水平的高与低,司法形象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依法执政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的社会,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只有切实提高司法能力,才能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依法执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㈡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通过发展来不断增强社会的物质基础,也需要司法来不断提供有力的保障。首先,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只有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一体遵从和公正高效的适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不断得到有效保障的社会。只有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只有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第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只有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平息各种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这样一种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司法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
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证。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司法的作用日益突出,许多矛盾纠纷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处理,到现在主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许多经济关系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来调整,到现在主要靠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司法职能已经从以打击犯罪为主,拓展为惩罚犯罪、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经济发展,这是国家法治进程加快的必然结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司法功能滞后。因此,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首先立足于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只有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才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㈣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必然要求。从国际上看,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多的以法律手段的方式表现出来,人民法院进行有效司法应对,消解来自国际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的任务更趋繁重。从国内情况来看,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适用法律和执行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解决这些问题,主要靠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但也要靠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定纷止争,依法制裁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司法能力的增强和司法水平的提高,妥善处理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办案中自觉地将法制意识和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才能应对形势的发展变化,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要着力提高政法机关的“五个能力”:即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保障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这五个能力是对政法机关的总体要求。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是要不断增强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和司法活动规律,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运用司法手段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本领。就我州法院而言,就是要紧紧围绕州委“三大建设”的发展思路和建设“平安**”的部署要求,着力提高以下六个方面的能力,为我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一要提高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稳定压倒一切,没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多年来的经验表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的有效措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增加的客观形势,决定了我们必须长期坚持严打方针。全州法院要坚持严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加强对颠覆国家政权和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要继续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加大对毒品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二要提高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当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改善。但是,经济领域的犯罪仍然相当突出,新型犯罪不断出现,直接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全州法院要重点打击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严重犯罪,非法集资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利用国有企业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尤其要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背后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等犯罪活动。人民法院为发展第一要务服务,还要通过对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坚决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司法环境。全州法院要继续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认真审理金融纠纷案件,防止企图通过诉讼讨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维护信贷秩序。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加强对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商业秘密等案件的审判,制裁侵犯知识产权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三要提高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案件,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官了民亦了,这是对司法能力的考验,也是检验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标准。审理案件不但要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要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无论输赢都心服口服。如果不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旧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因此,要进一步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全州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绝不能因注重调解而违背公开审判的原则,要坚决防止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处理机制。
四要提高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通过行政审判监督、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全州法院要通过依法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既要反对将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与维护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审判和执行;又要克服“法院万能”的观点和倾向,对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审判范围的案件盲目受理或越权审理,要做到到位不越位,监督有力,保障有方。
五要提高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近年来,全州法院坚持把司法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出了许多便民、利民、护民的举措,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对刑事审判内在规律的研究,既增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又提高依法保障人权的水平,切实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杜绝超期羁押和超审限问题的发生。要切实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通过依法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通过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节,通过在司法活动中弘扬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六要提高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司法目标也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还是司法公正。无论是严厉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还是保障促进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归根结底都要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去体现、去落实。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全州法院都要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坚决抵制和克服人情、关系、金钱、地方和部门保护等各种干扰,进一步完善并强化内部监督,切实提高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能力。
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主要途径
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狠抓队伍建设,深化司法改革,强化审判管理,落实物质保障,从而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的自身建设。撇开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投入等外部制约因素,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州法院要围绕司法能力建设,着力从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党管司法的能力。全州法院领导班子要从议大事、用干部、抓作风入手,提倡既有批评又有团结,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民主生活,提高化解班子自身矛盾的能力,增进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依靠制度和机制的作用,处理好班子内部及班子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始终把班子队伍建设摆在首位,自觉、全面履行好抓班子带队伍的重大责任,提高班子整体执政能力,努力把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是要加强法院党的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要进一步深化党建工作,抓住旗帜、堡垒、模范“三个一”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常抓不懈的党建工作机制,以党建工作促队伍建设,以队伍建设促整体发展。要引导和激励广大党员法官把个人命运与国家命运、民族命运联系在一起,一心一意干事业,一心一意为人民,立一等品格,求一等学识,成一等事业,全力实现“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奋斗目标。
三是要深化司法改革,提高管理水平。司法管理必须遵从司法活动的本质和规律,以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为重点。全州法院要按照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循序渐进地推进各项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审判工作高效运行;完善以法官管理为中心的法院队伍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以两庭建设中为心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制度,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完善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司法政务管理,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按照“放权、分权、制约”的思路,加强审判工作监督指导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机制、法官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建设,不断提高法院司法管理的水平。
四是要加强法官能力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司法能力要以良好的职业素养来保证。要大力加强法院思想文化建设,积极倡导先进的法院文化和法官文化,引入现代司法意识、司法理念,营造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培育法官崇尚法律、忠实法律、公正司法的精神和品格。要强化法官终身学习意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鼓励法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着力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在面对新矛盾、新情况、新案件时,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作为支撑,按照培训对象个性化、差别化、多样化的要求,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水平。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人才观,落实“人才强院”战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机制,使肯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前途,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工作局面。
五要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拒腐防变能力。“裁判要公正,关键在法官,要害是利益。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必须远离案件的利益格局,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以法院领导干部为重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重点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探索形成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在内的廉政制度体系,不断把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