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我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嘉兴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统筹做好城镇劳动力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统筹做好本地火力资源开发与吸收外地适用劳动力工作,统筹扩大就业规模与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统筹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城乡就业比较充分和公平的目标,为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着力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经过3至5年努力,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劳动就业体制和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制度;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和制度;建立和完善与统筹城乡就业相适应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劳动用工执法监督体系和制度,使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每年5.5万人以上,转移就业4.5万人以上,就业结构更趋合理,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例稳定在20%以下。
三、全面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劳动就业工作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劳动就业工作体制和管理制度。
1.强化各级政府管理劳动保障工作职能,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就业工作,把促进城乡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劳动就业工作属地化改革,加强乡镇(街道)一级政府管理劳动就业工作的职能,结合农村综合改革予以落实。
2.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劳动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城镇失业登记办法,对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探索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城镇失业状况。完善农村劳动力资源和被征地农民就业状况季度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情况,更新数据库,为决策提供依据,增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的针对性。
逐步建立从招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完备的招用工程序。严格录用备案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以上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二)加快就业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
1.完善劳动者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工的市场就业机制。彻底消除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就业限制,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
2.坚持就业优先战略,继续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稳步推进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市场化,提高农村就地就近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3.完善和落实城乡统筹的就业扶持政策,形成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对城镇失业人员重点是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继续实施以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抓手,落实政策为重点的再就业援助活动。对被征地农民,继续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给予享受除税收以外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政策。对新生劳动力重点是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规划,建立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制度。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一步完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减免费为重点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制度,继续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列为政府年度实事工程,加快培训、加强服务,促进转移就业。
(三)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制度。
1.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社会事业(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的基础作用。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社会事业(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各乡镇通过新设、挂牌、合署等形式,在今年年内必须全部建立社会事业(劳动保障)所和村(社区)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
积极稳妥发展和规范职业介绍、职业咨询、职业评价、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社会化就业服务组织,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2.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按照覆盖城乡的要求,调整市场布局,到2007年底前,完成各中心镇市场建设或设置招聘交流场所,形成以市中心市场为龙头、县级市场为骨干、中心镇市场为基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努力改善市场设施,提升市场档次;克服体制性障碍,整合资源,拓展市场功能,为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地就近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交流服务。
3.加快市公共事务网就业信息子系统建设。按照“数据集中、服务下延、上下联网、信息共享"的原则,形成覆盖市、县(区、市)、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做到“一点登录,全市查询”,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2006年实现市与各县(市)联网,2007年底实现全市联网及与省的联网。同时,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4.健全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推进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制度,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统一制定公共就业服务计划,统一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继续实施以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为对象的“再就业援助行动”、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对象的“春风行动”、以技能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为对象的“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和“就业见习计划”,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
全面实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免费服务制度,制订劳动者享受免费服务、政府出资购买就业服务和培训成果的办法,完善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劳动力提供减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
努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招聘洽谈、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服务对象多层次、全方位的需要。
积极推进地区间劳务交流与合作,有效引导劳动力的有序流动,维护外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和制度。
1.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形成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培训的格局。统筹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动员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参与劳动力素质培训,培育和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区域性培训中心,构建起县(市、区)、镇(街道)、村三级培训网络。积极推行企业出定单、培训机构出菜单、劳动者点单、政府买单的四单式培训模式,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整合资金,完善办法,运用财政补贴建立向社会购买培训成果的制度。
2.把农村劳动力的弓l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职业培训计划,完善减免费培训制度,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规模。继续对城镇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减免费培训。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经创业培训成功开业的,给予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大力开展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加快岗位成才,强化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岗位培训责任,用人单位会同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由政府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适当培训补贴;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加强劳务培训基地建设,输入地与输出地共同做好转移就业劳动力的职业培训,积极探索职业教育输出地与输入地合作办学新模式。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加大技能培训在职业培训中的比重,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五)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劳动用工执法监督体系和制度。
1.健全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合同制度3年实现全覆盖,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探索加强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节,健全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制度,及时调整、合理确定最低月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规范分配秩序。加强工时、休息休假、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标准工作,改善和规范企业劳动条件。
2.积极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重点抓建立乡镇、街道一级三方协商机制,在外来民工多的街道、乡镇,建立外来民工管理服务中心。推进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机制建设,保障农民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通过工会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3.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街道(乡镇)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兼职人员,保证监察执法需要。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人力资源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将辖区内所有企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整顿和规范企业用工秩序,严格禁止和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建立健全建筑业和其它特殊行业的工资担保或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各级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继续打造“嘉兴无欠薪”城市品牌,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六)积极探索完善与统筹城乡就业相适应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
1.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险需求,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2006年实现基本全覆盖。
认真落实浙江省政府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逐步将本地已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民和已稳定就业的外地农民工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中断缴费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予以续保。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统帐二、单建统筹办法,鼓励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实现基本全覆盖。
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制度建设,将农民工全部纳入范围,并逐步过渡到与城镇职工一样缴费、一样享受。
逐步完善以纳税户为依据、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办法,努力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
2.进一步完善“土地换社保”的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相结合,劳动年龄段以上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劳动年龄段以内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即征即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完善被征地时建立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与被征地前已建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办法、被征地时建立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与被征地后接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
3.坚持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给予补助,地方财政适当补贴扶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缴费水平与农民的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相挂钩,与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基本承受能力相适应,既有别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有利于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4.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乡镇、行政村覆盖率保持100%,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人员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加率在90%以上。逐步增加各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2010年前实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多层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接轨。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领导。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并相应调整充实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和任务,落实责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调控职能。各县(市、区)相应建立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把统筹城乡就业体系和制度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列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逐步向对乡镇(街道)、社区(村)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延伸,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促进就业资金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安排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确保需要。要统筹使用财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征地调节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经费)、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发挥各专项资金最大效能。要简化拨付手续和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协调。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承受力,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保障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户籍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和教育卫生公共服务制度等整个城乡一体化改革各个环节相衔接和联动,以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和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调研和指导。以县域为主要平台,以县域统筹城乡就业为支撑,市级有关部门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大胆探索和创新,及时予以指导和解决。
5.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宣传。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措施,为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