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活部学生奖惩条例_安全奖惩条例

中学生活部学生奖惩条例

根据同升湖实验学校培养文明人、现代人、成功人的育人目标,使学生生活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自律化的轨道。依照学校的有关制度,特制订本条例。

一、 奖励

根据学生在生活部的表现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1、 口头表扬:

能自觉遵守《中学生在寝日常行为规范》,给予口头表扬,并通报班主任,三次口头表扬,给予德育考核加1分。

2、 通报表扬:

能自觉遵守《中学生在寝日常行为规范》,在生活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通报表扬,德育考核加1分,每满5人次加班级管理1分。

(1)主动对寝室、食堂进行管理,并有成效;

(2)评为文明寝室成员、内务能手;

(3)组织公益劳动,拾金不昧,主动做好人好事;

(4)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生活用品;

(5)其他情况。

3、 授予荣誉称号:

能自觉遵守《中学生在寝日常行为规范》,在以下几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由学生处授予荣誉称号,德育考核加2分,并通报家长,记入学生档案,每满3人次加班级管理2分。

(1)文明寝室、文明学生;

(2)生活自理能手;

(3)优秀公寓委员;

(4)节约模范;

(5)见义勇为标兵;

(6)乐于助人标兵;

(7)其他。

二、 惩罚

如违反生活部纪律,则给予下列相应惩罚:

1、 通报批评: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扣个人德育考核1分

(1)带违禁物品进宿舍;

(2)无故不按作息时间进出宿舍;

(3)内务卫生不符合要求;

(4)串寝、串楼、串部且不听劝告;

(5)吵架、起哄,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6)仪表不符合学校要求;

(7)插队就餐,乱倒饭菜,用餐不守纪律;

(8)乱扔垃圾,不讲公共卫生;

(9)不节约水电,造成人为浪费。

2、 记过、记大过处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学生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个人德育考核3分、班级管理1分,并记入学籍档案。

(1)顶撞、辱骂老师的;

(2)通报批评3次,不改正的;

(3)串寝、串楼、串部5次且不听劝告,影响极坏的;

(4)带头闹事、起哄,造成不良后果的;

(5)第一次抽烟、喝酒,接受老师批评教育、态度好的;

(7)三次带违禁物品(严重)进寝;

(8)打架斗殴,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9)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认识改正错误态度好,接受经济赔偿的;

(10)在校服上乱涂乱画,损坏严重的;

(11)乱拿他人物品,将他人物品占为己有的;

(12)看不健康书籍,从MP4上收看不健康影视作品。

3、进周日纪律学习班:

为维护生活区正常休息时间和学习秩序,保障生活部的稳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周日外出,进周日纪律学习班进行培训,通报家长,扣个人德育考核5分、班级管理2分。

(1)不讲究公共卫生,乱扔、乱涂、乱画,屡教不改的;

(2)就寝后多次讲话、串寝、打手机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

(3)搬弄是非、给人取侮辱性绰号,影响同学团结的;

(4)在宿舍抽烟,屡教不改的;

(5)聚众起哄,不遵守公共秩序的;

(6)乱拿他人物品,危害他人财产安全,屡教不改的;

(7)辱骂同学、老师和长辈,屡教不改的;

(8)不做内务,不讲究个人卫生,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转移学习环境: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学生处给予转移学习环境处分,并记入学籍档案。

(1)辱骂同学和顶撞老师,造成恶劣后果;

(2)多次在宿舍生火、抽烟,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3)打架滋事,造成恶劣后果;

(4)多次插队打餐,不听教育,影响正常用餐秩序,且造成恶劣后果;

(5)故意破坏公共设施,不接受教育,不按要求赔偿,造成不良影响;

(6)私自带刀具、腐蚀剂、易燃易爆物等严重违禁物品进寝,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7)乱拿他人物品,将他人物品占为己有,有偷盗行为。

三、奖惩处理程序

1、奖励

由生活老师,组长提名--------生活部核实推荐-------学生处审批,备案,授奖。

2、惩罚

(1)警告处分:经查实达到处分标准的学生,由生活部给予警告处分并张贴通告,各部德育办公开批评。

(2)记过,记大过:经查实达到记过、记大过标准的学生,由生活部查实,书面材料报学生处审批,给予处分,并报该学生所在部备案。

(3)取消周日外出,进纪律学习班:达到取消周日外出,进集中纪律学习班标准的学生由生活部查实,提出书面材料上报学生处审查,学校领导审批,由学生处通知家长,并报学生所在部备案。

(4)转移学习环境;达到转移学习环境标准的由生活部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学生处审查,校领导审批,由学生处实施,通知家长,并报学生所在部备案。

(5)个人德育考核分一月累计被扣达10分,转移学习环境;个人德育考核分一月累计被扣达5分,通知家长接回家反省一周;个人德育考核分一月累计被扣达3分,取消周日外出,进学习班学习。

四、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