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

县政府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

  

  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森防法规,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和广大军警民的森林防火积极性,严防各类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好我县丰富的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达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的目的,特制定本目标管理责任状。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级森防组织

  各乡(镇)、农场、驻军、养护段、县林业开发公司,在现有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调整充实森林防火指挥部,全面领导和负责本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由各自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成立相应森林防火指挥部,建立扑火突击队,制定出本单位的森防措施,并及时上报察隅县森防指挥部办公室,实行行政领导森防工作一体化责任制,各级森防组织应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划分、明确森防责任区段

  我县林区以各乡(镇)、农场、驻军、养护段、县林业开发公司为单位,按管辖范围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对有争议的地段,由县森防指挥部出面会同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并在县森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凡各乡(镇)境内驻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引起的森林火灾、火警均同时记入各乡(镇)的考核奖惩指标,实行双重处罚。

  三、坚持实行森林防火紧要期制度

  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004年12月15日至2005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紧要期,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坚决杜绝一切火源入林,严格控制入林活动。

  对于林区群众有特殊情况确需入林的,须经当地森防组织同意后统一登记备案,在当地护林员检查监督下,由行政村统一组织方可入林。在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森防法律、法规和《察隅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入林活动强化火源管理的通告》,并严格遵守以下用火十不准规定,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不准在林内吸烟;

  (二)不准小孩上山入林玩火;

  (三)不准闲游人员在林内玩火用火;

  (四)不准在林缘附近的田埂、草地上烧火、煮饭;

  (五)不准在林内打火把行走;

  (六)不准烧山驱兽,烧火驱蜂和烧草造肥;

  (七)不准在林内设窑烧炭;

  (八)不准在林内随意燃烧香火;

  (九)不准在林缘和林内烧火取暖;

  (十)不准烧荒,烧地,严禁毁林开荒。

  对潜伏隐患的重点林区、地段、沟口实行专人看护等特殊防范措施,重点保护。

  四、加强森防宣传教育力度

  各森防组织在每年森防宣传月期间,要配合林业部门,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森防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拓宽宣传面,巩固宣传成果。

  五、认真负责,协调行动

  我县执行森林防火工作一票否决权制度,县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年终考核和乡镇领导班子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各级森防组织应主动积极配合林业部门、护林员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和森防工程设施的行为。

  凡因不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不按照规章预防、扑救措施不得力、不报告和不制止纵火行为或不积极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火警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管理范围,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森林资源损失,按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党纪或政纪处分。

  六、时刻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森防组织应及时动员和组织足够的扑火力量,调派车辆和物资,及时上报县森防指挥部,迅速奔赴火灾现场,全力扑救,力争做到有火不成灾,将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同时要积极向公安部门提供线索,协助查处案件。

  七、奖惩办法与标准

  (一)奖惩办法:

  我县按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11月14日为一个年度计算奖惩标准。

  各乡(镇)罚金由县财政局在该乡(镇)财政包干预算经费中收缴,个人从财政拔发工资中扣除,其他有关单位在下年度召开森防会议上直接兑现,罚金统一留转县森防指挥部办公室,用于森林防火开支。每年奖惩兑现情况由县森防指挥部办公室承办,并给予通报。

  (二)各森防组织奖惩标准详见附表。

  八、各森防组织应依据有关森防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本责任状与各自下属部门签定责任状,组建下一级森防组织,建立扑火突击队,并及时报县森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九、有效期限

  本责任状的有效期限为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11月14日,本责任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县森防指挥部办公室,另一份签定责任状单位保存,具体事宜由县森防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森林防火

条例》负责解释。

  察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章)

  代表:

  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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