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婚内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 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本文是一篇婚内保证书法 律效力,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 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该保证 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 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 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因此,如何认定婚 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 意义。

(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 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定。其中,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 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 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 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 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 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 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 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 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 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 法院可不予准许。例如,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 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 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 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 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