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论国际法的渊源

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国际法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与自决权之原则,自决权是国际法中的一项 授予未独立民族的特殊权利。自决权的不适当利用,可成为某些主体局部或全部 破坏一国统一及领土完整的根据。本文针对国际法上的自决权,通过自决权的含 义,自决权的适用,以及与国家主权之关系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自决权的均衡运 用问题。

国际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包含了一项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内涵可 以概括为: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同某一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 或其他任何政治举措,均属该民族实践自决权之方式。从而概括出一项民族的权 利,即自决权。自决权的具体定义尚未最终确定,国际上至今仍有争议,从自决 权的含义开始,浅析自决权如何适用,对自决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自决权的含义 (一)狭义 从狭义上看,自决权仅指曾经处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的对外独立权。

我国有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 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命运,建立民族 独立国家的权利。”此学说的提出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殖民统治普遍存在 时提出的。然而随着时间变化,殖民统治已经越发少见,直至现在的国际背景下, 狭义说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再则,权利具有普遍性,仅仅适用于受殖民统治的 民族不符合国际法的准则。因此现在不采用此种学说。

(二)广义 广义的自决权,可以理解为世界各民族都有自行独立做出国际政治性 决定的权利。这里的主体扩大到了所有民族,符合权利的普遍性,是对狭义说的 创新与完善。虽然健全了原来狭义说的范围,但此种学说也是不妥善的,西方大 国未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没有对国际上大小民族林立的实际做出考量。广义 说赋予各民族争取独立的权利,会造成国际秩序过于松散,无法保证国际社会的 稳定与发展,因小失大是不合理的。因此,需要提出一种更为完善的学说。

(三)综合说此种说法现在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即承认各民族有自决权,但应 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具体的对待方法上,有几种不同的做法。比如,将民族 自决作为一个变动的概念来理解。在一个民族处于外国或其他民族压迫之下时, 人民自决权表现为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实际上仍然是人民自决权,是以一个 民族为单位的人民自决。如果一个民族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民族自决权就变成了 主权国家的人民自决权。如果一个民族成为多民族国家的一员,该民族就和该国 的其他民族作为整体共同享有国际法上的人民自决权。多民族国家形成后,各民 族的自决权问题就成了该国宪法问题,各民族的关系就变成了国内法关系。

(四)现在的认定 民族自决权的认定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或奴役下的民族,以及 在一国内受到迫害以至于无法以整体形式存续下去的民族,有权依据国际法所认 定的一切合法手段使自己摆脱统治权束缚获得自由的权利;此外,民族自决还包 含了民主的因素,即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各民族均可在其宪法和国际法的保 障下,享有在平等、自由基础上地处理其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可以在这个认定中, 总结出两点:第一,自决权是一个针对性的概念。主体是处于殖民统治下,或受 到迫害难以存续下去的民族。总结了前几点的学说的主体,确定民族自决中的民 族是处于存续问题之中的民族。在一国内部的各民族一般来讲并不能依据国际法 来行使民族独立。第二,自治区是一个法定概念。民族的自治权是法律赋予特定 民族并生效的一种权利,其享有的权利应得到其他国际主体的尊重。另一方面也 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或人民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绝 对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必须要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二、自治权的适用 (一)适用主体 在民族自决权的适用上,首先要考虑适用主体的问题。一些学说将民 族自决权理解为对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的适用,此观点虽然一定程度上合理, 但不乏狭隘,会导致民族分裂的愈演愈烈,可能被企图分裂国家的少数分子非法 利用。因此,避免自治权的不当适用,要正确认定何种群体能够享有民族自决权。

从而得出两个概念,一个是“民族”,一个是“人民”。

人民指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反 映了一定政治关系的大多数人。在任何集合体中,个人不能称之为人民。我们能够得出,人民是政治上的概念,特别是在我国,人民是统治阶级而享有一系列政 治权利,承担政治义务。政治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定义无法相通,因此,将“人 民”使用在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中,笔者认为是不适当的。

另一方面,民族自决权的翻译方法已从字面上表示,“民族”是自决权 的适用主体。且从综合考虑下,“民族”的确是合适的主体,首先,一系列公约中 的翻译中,人民的概念在自决权中是无法翻译出来的,只能翻译为民族。其次, 人民一词作为政治概念,在政治领域有不确定性,在国际法中不能作为定义出现。

因此,民族是适用自决权的主体。但不能无限度地适用,应针对那些不刻意分裂 国家的民族,而是在处于亟须独立的状态下的民族拥有自主决定合并或分立的事 项。

(二)适用范围的限制 当代许多国家的产生与独立,依据的是民族自决权,这些新国家的产 生,也同时提出了几个问题。例如,自决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被奴役与压迫并正 在为民族解放而努力斗争的民族。如果一个民族本身就是该国家的成员,不存在 任何压迫,该民族行使自决权依据的是国家主权,以民族自治为存在形式。若某 一民族通过解放斗争而独立,已经建立独立的国家,就不能再主张自决权的行使, 否则视为对国家主权统一的破坏。

1.使用条件的限制 首先,适用民族自决权的前提是处于殖民统治或奴役的情形。这个条 件同时也是对自决权行使的限制。一个民族没有被压迫或殖民的情况下,不能擅 自使用自决权,在自由独立的主权国家之中,行使自决权会对国家的统一与完整 造成破坏,若被一国的分裂分子利用,后果更加严重。

其次,自决权的对象必须是外部的殖民国家或敌对分子,不能对本国 的主权与领土提出分裂。从国际法的基本精神上看,民族自决权是为了实现民族 独立而不受压迫,最终维护世界稳定与安全。而对国家内部提出分裂,不符合国 际法的精神,影响主权稳定,引发国际社会的危机与动荡。不能达到最初自治权 设立的目的。

2.行使方式的限制 自决权的行使在历史上有几种方式,但这里我们推崇的是和平方式,即反对暴力武装斗争,以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独立问题。和平解决中,逐渐形成 了一种公平的方法,即全民公决。全民公决固然是和平解决民族独立问题的极佳 方式,但也要注意其运用方式。仅仅以一种和平途径去解决原本由暴力武装斗争 来实现的问题,可见其操作中的技术性与复杂性,一旦操作不适当,便会导致彻 底的分裂瓦解。因此,把握全民公决的限度与力度,才是实现自决权的正确方法。

三、自决权与国家主权 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两个最基本的原则。民 族自决对国家主权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民族自决 思想到主权国家的产生,对于一个民族的统一完整以及摆脱压迫和争取独立起着 极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从现代国际体系来看,民族自决权又是改变人类在 20世纪国际政治的重要力量。

(一)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在自决权受到国际法的认可后,针对自决权对国家主权造成的不利影 响,西方国际理论界也提出了质疑的声音。其依据主要有几种理由,一是对自决 权的认识与理解远远不够。传统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根深蒂固,只是要实现民族独 立,没有其他任何内容。因此从内容上看,的确会损害国家主权;二是民族分裂 的不正之风的推动。历史上以分离、独立为目的的民族主义运动,对既定的国家 格局与国家主权带来了巨大冲击。

(二)对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关系的正确认识 民族自决权作为国际法一项基本原则,根本目的是有关民族可以取得 主权国家的资格。因此,对于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这种抵触,应该遇见具体 情况辩证地加以看待。如果所有民族要求自决,世界会陷入永无宁日的混乱状态。

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但适当实施是实现的 前提条件,对此应该正确认识其与主权的关系。

1.实现民族自决权必须以国家主权为前提 国家是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具有完整权利能力与法律能力,国家与 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调整的基本国际关系。若缺少国家这一重要因素,国际 法便不复存在的意义,同样,国际法下确定的民族自决原则也不复存在。国家主 权原则是所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因此,国际社会以国家存在独立主权为前提,民族自决权不能在没有主权国家的情况下实行。

2.民族自决权的实行必须尊重国家主权 首先,实行民族自决权的目的就是建立主权国家。若是主权原则得不 到尊重,何谈独立。一旦建立了独立的国家,就必须服从国家主权,民族人民成 为本国的公民,本民族在国际社会上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建立国家后,民族自 决权应该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而服务。

其次,尊重国家主权才能真正实现国家主权。一个民族虽然通过自治 区取得独立地位,并不代表在国际社会上能够长久生存。其国家内部尚且没有完 整的主权,外部不能以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国家而存在,发展壮大成为国际强国更 是无稽之谈。维护主权是十分重要的,国家主权是人民利益的保证。

作者:郑嘉欣 来源:学理论·下 2016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