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录用盲人涉嫌违法】

企业(尤其是私有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也是企业作为用工方与被雇佣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受劳动法、民法调整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显然,企业有用工自主权是个前提,不容置疑。有人说,“规定”也是主要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并且是为了公共利益,因而据此适当限制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是合法且合理的。这一种认识是片面的。对盲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救助主要有政府救济、社会捐助和帮其走自食其力之路这三种方式,前两种方式与本论题无关,不再赘述,关键是第三种方式与本论题有关,它所涉及到的两个问题必须弄清:谁是帮助盲人走自食其力之路的主体?政府该如何帮才合法合理?对于第一个问题,显然,政府只是一个主体,并不是唯一主体。对于第二个问题,政府行为应以不侵犯企业用工自主权为限度,而不应以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出有违法之嫌的“规定”,强行行事。

一个企业若依“规定”录用了盲人按摩师,那么它就有可能面临利润下滑甚至关门的风险,难道政府会对这一风险负责吗?难道政府会再下一道消费者都必须选择盲人按摩师的命令吗?果真如此,这是不是又越来越背离市场经济规律了?因此,不能不说企业用工自主权是其生存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对这一权利的限制必须慎之又慎,合法且合理。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包括民事基本制度和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等,而前面的论述及有关法理均告诉我们,企业用工自主权显然应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内容,因此,若要对企业用工自主权进行合法限制,就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限制,除此之外,其它的任何限制则都应属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