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方案

统筹城乡就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为促进我市城乡实现比较充分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把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把解决好城镇失业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起来,把市场调节就业与政府促进就业结合起来,打破城乡就业分割格局,建立以完善积极就业政策、劳动力市场、就业培训、就业援助、服务到人头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一体的就业体系,促进我市城乡充分就业。

  (二)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目标是:从2006年起,通过3年的努力,使我市城乡就业比较充分。城镇每年新增就业1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0%以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每年不低于10万人;2008年末第一产业就业比重下降到28%以下。中心城区在2006年基本实现城乡就业比较充分,近郊区县在2007年基本实现城乡就业比较充分,远郊县市在2008年基本实现城乡就业比较充分(就业比较充分的考核目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下;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适龄劳动力就业率达90%以上,其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达80%以上;90%以上的社区建成充分就业社区,消除"零就业"家庭;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全部建成充分就业社区;70%以上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向非农产业转移)。

  (三)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通过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完善"三项制度"、建立"六大体系",即健全完善积极就业政策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包括进入我市务工的外地农民工)的普惠制度、针对持《优惠证》人员的扶持制度、帮助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制度,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乡一体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劳动力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就业援助体系、服务到人头的工作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开发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二、对城乡劳动者就业实行统筹规划和统一的就业政策

  (四)统筹规划城乡就业工作。在搞好城镇就业的同时,把农村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坚持把产业发展、结构调整与统筹城乡就业相结合,坚持把城镇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统一安排,同步实施,综合考核。坚持把扩大城镇就业、降低城镇失业率、解决失地农民就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范畴,使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城乡比较充分就业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比重不低于10%。

  (五)制定城乡劳动力就业、失业的界定标准。准确界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失业标准,在2006年6月底前根据其从业时间、收入水平、收入来源以及对生产资料的拥有情况等因素制定出具体的界定标准。根据界定标准,将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或在城镇就业以及外出经商务工的本地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统计范围,并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劳动者(包括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失业登记。对虽有土地,但同时又有其他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在纳入就业统计范围的同时,实行求职登记。

  (六)建立城乡劳动力动态管理机制和失业预警机制。全面实施就业实名制度,在2006年6月底以前完成对全市城乡适龄劳动力就业、失业、培训、社保等情况的调查,建立起城乡劳动力资源数据信息库;从2006年7月份起对全市城乡劳动力实行动态管理和就业服务,并逐步加以完善。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从2006年开始,每半年对城乡劳动力的就业状况进行一次抽样调查,为决策和目标考核提供科学依据,并逐步建立起失业预警机制。

  (七)落实城乡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制定出台的各项积极就业政策,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引导性培训、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进入我市城镇的本地和外地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城乡所有劳动者和进入我市城镇的外地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等。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提供相应的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在完善企业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同时,试行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社保补贴政策。

  三、建立为城乡劳动者服务的职业培训体系

  (八)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加强公共培训机构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和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形成以区(市)县就业训练中心为主体、社会各类培训机构为补充,能够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组织体系。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根据培训项目招标确定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协议验收培训成果,给予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补贴。建立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淘汰的动态管理制度。

  (九)切实加强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与市场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落实资金安排和任务分解,对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从2006年开始,用3年的时间对所有农村富余劳动力普遍开展一次免费的引导性培训,指导其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其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结合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复转退军人的不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转岗转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每年再就业培训数量不低于12万人;鼓励初、高中毕业未升学的失地无业农民进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对获得毕业证书和《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学员,由劳动部门认定后给予50%的学费补贴;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结合产业发展和项目开发,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有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进一步完善以新毕业大中专学生为对象的"青年职业见习"制度,提高青年的就业竞争能力。加强在职职工培训,实施"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新技师培养计划",加快培养大批技术技能劳动者,注重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的培训,培养企业急需的高级技能人才。到2008年全市技能人才占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0%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人才的比重达到5%以上。

  (十)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以市、区(市)县就业训练中心为基础,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完善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2006年开始,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每年递增5%。

  四、建立为城乡劳动者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市、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作机构,与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以及已认定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组成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服务工作网络。2006年全市所有城镇社区、农民集中居住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都,要建立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城乡网络互联互通。建立市、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网络建设纳入全市信息网络建设统一规划;建立城乡劳动力市场供求预测和信息公开发布制度。2006年,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已与528个街道(乡镇)、社区联网的基础上,实现所有城镇街道、社区和农村重点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联网运行;今后,凡是新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都要实现与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联网。

  (十二)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便捷有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实行全市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在制定科学合理的就业服务计划、项目、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的基础上,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得到规范服务。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城乡劳动者实行公平待遇,对登记求职的农民工提供免费的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建立城乡劳动力分类服务的工作机制,针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进城农民工的就业需求,区别制定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促进城乡就业协调发展。完善已开通的"12333"劳动保障热线服务功能,免费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十三)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已建成运行的成都市"就业援助962110"援助体系,按照"有话必接、有求必应、有难必帮、有援必成"的要求,积极开展援助工作,兑现"就业困难人员不挑不选,两个工作日安排上岗"的承诺。建立完善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申请、核实情况、开展援助、安排上岗、回访登记等工作制度,开展规范化的援助服务。健全公益性岗位申报、收集制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作用,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职介机构、社团等社会力量提供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在区(市)县之间、街道社区之间调配使用岗位,实行公益性岗位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制度。

  (十四)拓展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在完善现有公共就业服务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开展"职业素质测试"、"远程面试"等个性化服务,有效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06年各区(市)县开通"远程面试"系统;2007年,市和区(市)县建立"职业素质测评"系统并切实开展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以,进城农民工为对象的"春风行动",在对农村劳动力实行《求职登记证》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农民工就业信息智能化(1C卡)管理体系,全面掌握农民工就业动态;加强对农民工就业和维权的宣传,通过印制"农民工维权扑克牌"向农民工免费发放、制作"农民工维权电视宣传片"等措施,切实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

  五、建立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权益的劳动用工管理体系。

  (十五)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改变劳动、人事、工商等部门分头管理模式,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统一管理各类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人事中介机构、劳动力(人才)信息中介机构。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中介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六)完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3年行动计划。2006年全市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其中农民工达到60%以上),2007年全市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其中农民工达到80%以上),2008年全市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实现全覆盖(其中农民工达到90%以上)。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006年内,全市建筑行业企业和建筑施工项目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担保制度全覆盖,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健全全市、各区(市)县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热线的工作制度,受理投诉结案率达到95%以上。

  (十七)强化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条例》和《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全面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逐一对全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采集,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2006年上半年完成全市国有、集体、股份制、外资和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信息采集;2006年下半年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信息采集;2007年上半年完成全市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在2007年内建成全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数据库,形成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机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2006年9月前完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仲裁结案率达95%以上。

  六、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十八)完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办法。全面落实《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为进城农民工提供工伤、医疗、养老保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市综合保险制度,按照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可转移的原则,建立农民工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记录。加大综合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力度,使综合保险参保覆盖范围逐年提高,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较上年递增长20%、25%、30%。

  (十九)切实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认真执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在已解决199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保问题的同时,重点做好已征地政府补贴按时足额到位工作,确保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征地部门在征地时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并一次性为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保覆盖范围。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制度,2006年以后新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二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体系。在清理、整顿原个人储蓄式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广覆盖、低费率、可转移"、"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模式,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在中心城区试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选择l一2个条件成熟的近郊区县开展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同时选择1个远郊县市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试点工作。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

  七、切实加强对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成立成都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都市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督导制度,2006年从市级机关中抽调20名局级干部(任组长)、80名处级或后备干部组成20个专职督导组,分别对20个区(市)县的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进行督导;各区(市)县也参照市上的做法抽调机关干部"分片定责入户"促就业。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促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局面。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城乡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加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利用国家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所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到人头的工作体系的要求,通过实施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劳动力资源信息数据库建设项目、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数据库建设项目和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能力建设项目,建设覆盖全市城乡的基层就业服务工作平台以及延伸到基层平台的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城乡适龄劳动力电子信息档案和劳动力资源信息数据库;建立全部用人单位用工电子档案和单位就业劳动者基础数据库;建设就业援助信息网络系统(即"就业援助962110"电话服务系统);加强对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落实试点工作资金和工作经费。市和区(市)县根据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促进城乡充分就业资金的投入,将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促进城乡充分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劳动力市场和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中央和省财政分配我市的就业补助费及市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费的分配下拨与各区(市)县促进城乡充分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工作实效挂钩。切实加强对促进城乡充分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整个试点工作所需的资金将主要由我市统筹安排,同时,请国家对我市的试点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的能力建设。

  (二十四)搞好配套改革。深化户藉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和城市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完善农民工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办法,逐步放宽农民工在城镇定居的条件,积极探索已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农村劳动力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方式,为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在城镇就业创造条件。

  (二十五)试点方案的实施。本试点工作方案报全国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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