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法律效力有哪些_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五)理性的政治决策也会导致“反宪法规则的决定”对于“反宪法规则的 决定的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如果我们只就上面所涉及的宪法、 宪政、宪治本身以及相关的社会、国家环境,政治权力的运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显然是不全面、欠深刻的。事实上,这个问题还关涉到更为复杂和深刻的哲学上 的、政治决策科学上的等方面的问题。鉴于笔者在这方面缺乏深入的研究,不能 对这些方面作出详尽的探讨和分析,但对有些方面作点提示,还是必要的和可能 的。自从人类组建自己的政治社会和国家以来,如果从独立的政治科学上来看, 政治决策无疑是政治行为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政治进程也无疑是不间断的政治决 策中流变的。决策者为什么要进行政治决策?当然是政治本身的需要。然而决策 者究竟应当怎样进行政治决策?这其中就自然涉及到影响政治决策的种种因素, 对这些因素的罗列、对比、分析、考查便构成了政治科学中一个独立的分支—— 政治决策学,或简称决策科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决策科学受到越来越多的 政治学家和行政学家的关注,并逐渐形成了不同的学术理论和流派。最先出现的 决策理论和流派是所谓的“理性决策模式”。该模式的主要观点是:1、决策者知 道所有同具体问题有关的目标;
2、所有有关问题的信息都是可获得的;
3、决策 者能辨别所有可能的选择;
4、决策者能够就所有选择作出有意义的价值评估;
5、 最终的选择是在所有选择的价值作出衡量和比较后作出的;
6、所作的选择能最 大限度地满足决策者对该选择价值的期望。这种“理性决策模式”是从决策规范的 立场出发的,不无天真地认为,决策者不仅应当以理性的思辩作出决策,而且可 能在实际上能够作出理性的决策。然而,事实上,决策者往往并不是都作出理性 决策,即使在主观上有进行理性决策的愿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于是另有一种 关于决策理论和流派的出现,这就是由著名的行政学家赫伯特·西蒙所创立的“有 限理性决策模式”。这种理论和流派认为:1、决策者事实上并不能完全掌握有关 决策所需要的所有信息;
2、即使决策者掌握了所有与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他处 理这些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
3、决策者的决策通常不是在深思熟虑下作出的, 很可能是匆忙作出的;
4、决策者的决策行为通常受到有关信息的实质和获取的 先后次序,即先入为主的影响;
5、决策者的决策能力在复杂的决策状况中受到 限制;
6、决策者的决策行为受到他本人过去经历的影响;
7、决策行为受决策者 本人个性的影响。西蒙认为,政治决策者的理性决策是“有限的”,对政治决策结 果的评判应以“满意”代替“最佳”当代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政策分析”的创始人 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所创立“渐进决策摸式”,在当代的政治决策理论中具有广泛 的影响。该模式认为,决策过程只是决策者基于过去的经验对现行政策稍加修改而已,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看上去似乎行动缓慢,但积小变为大变,其实际速 度要大于一次大的变革。他认为政策上大起大落的变化是不可取的,往往“欲速 则不达”,它会危及社会的稳定。他主张在西方的民主体制中政府应推行渐进的 政治,这主要应当体现在实行渐进的决策上。为此,他极为赞赏那些奉行渐进主 义的决策者们。赞美之词跃然纸上:“按部就班、修修补补的渐进主义的决策者 或安于现状者或许看来不像个英雄人物,但他却是个正在同他清醒地认识到对他 来说是硕大无朋的宇宙进行勇敢的角逐的足智多谋的问题解决者”。[10]对以上 三种政治决策科学的模式或流派作系统全面的分析和评价,显然不是本书的任务, 这里只就与我们讨论的主题有关的问题,作一个简括的分析。我们基本的倾向 是:不论这三种模式或流派有何等或大或小的价值,也不论它们之间有多少相同 或相异的方面,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它们对政治决策的重要性、独立性和决策 本身、规范本身的重要性,都给以了高度的重视,如果从我们所研究的宪法学的 立场上看,似乎这三种模式或流派都对于政治决策必须依循宪法的规范、原则、 精神等方面都显得不大关心,至少在文字的表述上是如此。这不难想见,这种高 度独立性的政治决策会自然地,更不用说自觉地要与国家的宪法的规范及其基本 原则保持一致。换句话说,这种由政治决策者以其所掌握的信息、决策目标、个 人能力、个性等为基础作出的独立色彩很浓的政治决策,虽非全部,但至少会有 一部分是与宪法的规范及其基本原则相悖的,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反宪法规则的 决定”。说到底,政治决策作为独立的政治行为,不论它怎样被多么睿智、理性 的决策者理性地进行,总会出现一些“反宪法规则的决定”,可以说是势之使然, 势所必然。于是为 我们的主题研究增加了可资研究的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