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民法典是实现一国民法系统化的重要途径,是一个民族走向法治的重要标 志,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已是大势所趋。未来的民法典应承担起传承传统文化及重 建民众道德观的历史使命,同时,要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世界民法典的典范,绝不 能忽视重要的本土资源,应注重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继承,也应对中华民 族的民族性格有所关注。一、我国民法典应承担的时代重任 《拿破仑法典》肩负了确认法国大革命成果的神圣使命,《德国民法 典》更是肩负了巩固与确认德意志民族统一的历史使命,《日本民法典》则肩负 着废除治外法权、实现民族崛起的历史使命,我国未来民法典也必然承担其特殊 的时代重任。
(一)民法典应承担起传承传统文化的重任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出现了断层,然而,近些 年来,政府和民众已经逐渐认识到了我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和重要性,中央新一代 领导集体更是大力倡导传统文化的传播和继承。2013年,《中国汉字听写大会》、 《成语英雄》、《中华好诗词》等节目相继热播,节目参与人员以青少年为主, 并以高晓松、于丹、钱文忠等文化名人鼎力加盟担任评委或嘉宾,形成了一种独 特的电视文化现象,生动展示传统文化的魅力。
当然,仅仅以这些为传承传统文化的媒介是不够的。法律在一定程度 上来源于民族精神、民族文化,我们可以以民法典的制定为契机,在民法典中适 当融入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经典的内涵,这不但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我 国民法典也会因其独具的文化特色而得到更多的关注。这就需要在未来民法典的 起草成员中适当融入研究传统文化的精英人士,给他们一定的话语权,使文化界 人士与法学家共同研讨如何在民法典和传统文化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点,让传统文 化的精髓和谐的融入民法典。
(二)民法典应成为移风易俗、重建民众道德观的重要工具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一系列严重的道德滑坡事件,一次次挑战着人们 的道德神经。彭宇案的负面影响持续发酵,由此造成的老人摔倒无人扶的困境却很难短期内解决。类似事件还有许云鹤案、小悦悦事件等等。此外,道德滑坡还 体现在其他许多方面,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我国古代长久以来以礼仪之邦、 道德之邦著称,成语“路不拾遗”出自《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成语“夜不闭户” 出自《礼记﹒礼运》,这些成语是华夏美德的具体体现,而现在这些早就成了传 说中的故事。我们在叹息、悔恨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冷静的思考如何走出这一困 境。
民法典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并不是条文的简单堆 砌,其条文背后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随着我国社会地缘与亲缘关系的 逐渐淡漠,把支离破碎的道德重新组合是民法典的时代使命。因而,我国新时代 民法典应成为移风易俗、教育后代,重建民众道德观的重要工具。这一重任应主 要交给民法典的亲属法和继承法,在立法精神上要充分体现互敬互助、尊老爱幼、 诚实守信、倾斜保护弱者等社会美德,让民法典的施行成为逐渐提高中华民族道 德水平的契机。
二、民法典应注重吸收我国传统民法文化的优秀成分 在民法典的制定中,一定要注重立足本土。一方面,要注意吸收我国 传统民法文化的优秀成分。以我国特有的典权为例,典权制度在我国大陆随着《六 法全书》的废除早已被废弃。然而,有台湾学者认为:“典权为中国民法保持之 传统法制,充分显示中华民族崇敬祖先与济弱扶贫之道德观念及社会思想,为现 行民法物权编(台湾民法典)中最具中华民族文化特色部分,不应废止。”台湾地区 新修订的民法典不但没有废除典权制度,还进一步对其进行了完善。笔者认为, 首先应对我国大陆典权的存在情况进行调研,然后在民法典中构建符合我国当今 经济生活的典权制度,使民法典具有中华民族的特色。另一方面,要注重对我国 当今社会民事习惯的研究,特别是几十年来我国婚姻、家庭、收养和继承以及人 身权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说同性婚姻问题、代孕问题、胎儿与死 者的准人格等,民法典应对这些新情况予以规制,因为一部伟大的民法典不仅要 反映一国的优秀文化传统,还应当具有鲜明的时代精神。
三、民法典应关注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格 我国的封建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在这期间,儒家思想一直占据 主导地位,儒家的“中庸之道”、“耻于言利”等思想深度影响着我国的民族性格和 人们的处事方式。我国目前仍是熟人社会,“人情世故”的影响和作用不言而喻。
举例说明,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没有表 示视为接受继承,这不正反映了我国人民“耻于言利”、“碍于面子”的心理吗。立 法者准确的抓住了国人心理中最敏感的神经,因而让其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进行 继承。当然,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此种立法例启发我们:在未来民法典具体的 制度设计中,应该关注这一民族性格的广泛存在。比如说在合同领域,国人往往 不愿起草合同,主要是由于熟人之间碍于面子,尤其是在标的额较小的情况下。
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立法时可制定出各类合同的标准示范文本,并将这些 示范合同附于合同法文本之后,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合同双方当事人不签订合同或 草草签订有重大漏洞的合同的可能性,这将最大限度的保护合同善意一方的利益。
作者简介:孙岩(1991-),河北廊坊人,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