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武警法律关系
试论武警法律关系 武警法律关系是武警法律规范调整涉及国家安全保卫利益的社会关 系时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它是一种公法法律关系,核心是权利与义 务的统一。武警法律关系在武警法律规范调整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武警法律关系是武警法基本理论中一个具有核心意义的基础概念。武警法 学的其他概念,如武警法律规范、武警法律行为、武警法律责任等都与这一概念 相联系。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任何武警法律现象的存在都是为了处理某种武 警法律关系,武警法律规范的目的是要为武警法律关系创造形式条件。因此,对 武警法学法律关系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武警法律关系的概念 武警法律关系的概念是进行武警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起点,也是武警 法律关系理论的核心问题。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武警法学的发展起步较晚,“武 警法律关系”这一概念的内涵移植于法理学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作为一个 专门的法理学概念,其定义为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 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武警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所以说武警 法律关系是武警法律规范调整特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保卫利益的社会关系时 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武警法律关系作为经武警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 与武警关系、社会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肯定,武警法律规范不可能调整全 部的武警关系,因而武警法律关系只是武警关系的一部分,至于哪些武警关系应 由武警法律规范规定,如何规定,立法者应在以保护国家安全保卫利益为核心的 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的平衡和选择,所以武警法律关系只能是由武警法律规范规定 和调整的那部分武警关系,即由武警法律规范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没有武警 法规范,就没有武警法律关系。
武警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内部的社会关系。包括武警官兵之间的关系,武警部队中单位与单位、组织与组 织之间的关系,官兵与单位、组织之间的关系等。二是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
包括武装警察部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相互之间的关 系。三是武警部队与地方的社会关系。包括武警官兵与地方公民之间的关系,武 警机关与地方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等。二、武警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武警法律关系属于公法法律关系 公法法律关系是在公权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公权就是指国家的公共 权力。武警法律关系之所以是一种公法法律关系,首先是因为武警权是一种公权。
我国宪法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即我国的武警权归 属于人民;其次,维护国家的安全保卫利益是武警法首要的基本原则,也是武警 法的根本目的和核心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为核心的武警 法律规范都直接规定了要维护国家安全保卫利益;再次,武警法律关系主要是一 种隶属型法律关系。武警权力主体代表着国家,上下级武警机关之间是领导与服 从关系,上级武警机关有权直接要求相对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可以通过单 方面的意志表示要求相对方服从,这便是一种典型的公权法律关系。
(二)武警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隶属型法律关系 武警权的主体代表着国家, 武警部队上下级机关之间是领导与服从 关系, 上级武警机关有权直接要求相对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并可以通过单 方面的意志表示要求相对方服从, 武警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武警 法律关系的存消, 主要是以武警机关或军政首长的单方意思表示为根据, 具体 说, 就是武警机关或军政首长可以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甚至违反对方 当事人的意志单方面创设、变更和消灭武警法律关系。
(三)武警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 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 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在武警法律规 范调整之前, 因武警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还只是一种客观存在, 各 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只有在武警法律规范对其加以调整之后, 当 事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明确、稳定。由于武警法律关系是以武警权及武警 法律规范为其存在基础的, 因而在武警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当事人是武警部队, 至于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是公民个人、社会组织或其他国家机关;
同时, 双方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必然是一种武警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可见, 就实质内 容而言, 武警法律关系应当是武警部队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武警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武警法律关系的作用 (一)武警法律关系是武警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武警法律规范 属于静态的形式,而武警法律关系处于不断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运动之中。因此, 武警法律关系是保证武警法律规范发挥作用的动态形式。在武警部队现代化建设 中,只有通过武警法律关系,武警法的价值才能实现,法律秩序才能形成。
(二)武警法律关系是武警法律规范调整武警关系的必要形式。武警法 律规范对武警关系的调整是武警法反作用于客观现实的过程,它必须通过武警法 律关系这个中间环节来实现。通过武警法律关系的产生,武警法律规范转化为武 警法主体之间具体化和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也使主体之间的各种矛盾、冲突、 争端和纠纷在武警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得到解决,从而把武警法律规范与我军建设 实践联系起来。也就是说,武警法律规范只能在出现武警法律关系的时候,才能 现实地表现出自己的调整作用,武警法律规范只能借助于武警法律关系,才能影 响现实社会生活。
(三)武警法律关系在武警法调整过程中具有反馈作用。既然武警法律 关系是武警法调整武警关系的中介环节,那么,通过对武警法律关系的产生、运 动过程的考察,可以检查武警法律规范制定得是否完备和正确,其设定的行为模 式是否符合正义、公平要求,还可以考察武警法律规范是否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 有冲突或不一致。可见,武警法律关系能给立法者提供大量的情况,反馈必要的 信息,为及时、科学地制定和修改武警法律规范提供条件。
作者:李科 来源: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7期 更多论文请到千里马论文发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