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私法的继受对中国当代法律史发展的启示
罗马私法的继受对中国当代法律史发展的启示 罗马法是一部对现代法学有重要意义的法典,它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经 过中世纪与教会法和日耳曼法的融合和发展,罗马法成为现代私法的重要源头。从近代欧洲对罗马法的复兴和继受过程中可以看出罗马法强大的生命力,这对当 代中国如何继承中国传统文化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法学法律原则和规则提供某种借 鉴意义。
现代社会一直流传着一句谚语:“条条大路通罗马”。或许,这里可以 将它理解为欧洲的诸多领域,如自然科学的成果、政治制度的创制等追根溯源都 是通向罗马。法学——这个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 同样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 著名的德国学者耶林也曾经高度赞誉罗马法。罗马帝国盛极一时,但依然逃脱不 了衰落的命运。强大的日耳曼民族以武力征服了罗马,可由于自身在政治、经济 等方面的落后,使其不得不保留大量罗马帝国原有的制度,包括法律。欧洲的中 世纪被称为黑暗时代,可却有一条虽细小但却潺潺不息一直涌动的法学知识的溪 流——罗马法。
一、罗马法复兴以前欧洲的法律发展概况 随着西罗马的灭亡,盛极一时的罗马帝国走向衰落。罗马法在欧洲大 陆的影响开始减弱,但是由于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最完备的法律,依然是欧洲大陆 具有影响力的三种法律之一,并对其他法律的形成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教会法与罗马私法的发展 作为一部正在形成的法律,教会法在发展过程中深受罗马法的影响。
在法律适用方面,罗马法作为一部欧洲大陆较为完整的法律,成为重要的补充法 源。不论是教会法学家还是罗马法学家,都对罗马法中已经出现的法律概念进行 界定, “社团、法人”的概念被教会法做了更为深刻与全面的论述,在此基础上, 还发展出了“基金”和“社团”两个概念。在婚姻法中,自由意志的提出,对近代婚 姻法乃至于契约法都有深远影响。当然,对诚信概念的界定,教会法结合了基督 教的教义,对诚信的概念进行了补充,使其有了浓厚的宗教色彩。在遗嘱继承方 面,教会法确立了一种确定遗嘱有效以及解释和执行遗嘱的规则体系,这使遗嘱 继承脱离了罗马法原有的继承模式,变得更加合理和实用。契约法中教会法最大 的贡献在于公平交易与意思表示,而这两个民法重要的原则经由西班牙新经院法 学引入近代西欧的私法之中。在教会法和罗马法相互影响和发展的过程中,罗马私法中重要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被继承和丰富,一直影响着欧洲的私法。
(二)日耳曼法与罗马私法的发展 公元475年,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征服。欧洲大陆开始进入中世纪 历程。在法律上远远落后于罗马的日耳曼人,法律上选择使用属人主义原则,形 成了罗马人适用罗马法,日耳曼各部落适用其本身的习惯法的格局。日耳曼人坚 持团体主义精神,认为应当以个人的身份与地位来决定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以 团体意志牵制个人自由意志。概括来说就是日耳曼法为集团的法律。这种意识造 成了深刻的不平等,但是这种元素进入罗马法之后,丰富了罗马私法的内涵。在 物权法领域,所有权和共有权原则的发展,就是两种元素结合的产物。
二、罗马法的复兴对欧洲的影响 (一)罗马法复兴时期罗马私法的发展 中世纪时期的欧洲,是罗马法、教会法和日耳曼法三者相互影响的时 期。经过漫长的发展,三者相互融合,为罗马法的复兴铺平了道路。11世纪后半 叶,波伦亚法学院的产生,罗马法开始复兴。对于罗马法的复兴,可以分为三个 阶段。第一、第二个阶段只是停留在对文字的研究中。但是罗马法依然影响到了 欧洲大陆。到14世纪以后,有相当数量的罗马法的概念和规范融入教会法,教会 司法机构将罗马法的概念和规范传播到了欧洲的各个角落。最重要的一个时期是 人文主义法学时期。它主要是从罗马法进行研究,包括研究罗马法的内在轨迹来 把握其内涵。这一时期也是欧洲大陆思想最为活跃的一个时期。文艺复兴的兴起, 宗教改革的进行,为罗马法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同时,城市共和国的繁荣,大航 海时代的来临,使商业贸易、城市、货币经济(包括银行业)出现了强势的增长。
大学成为这个时期以至于未来欧洲知识传播与创造的最重要场所。法学的发展也 得益于此。人文主义者对人的发现、人性的挖掘与人的精神自由等方面的研究加 速了世俗主义的进程,同时也给罗马私法的发展提供了土壤。
在“复原”的历史 主义与哲学方法的引导下,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从概念、原则、制度等方面对罗马 法文本进行研究,清理了之前法学家对罗马法的错误注释。人文主义法学学者还 将目光转向地方法的研究。罗马法的发展,尤其是在私法领域的发展,为欧洲各 国对罗马法的继受提供了前提。
(二)近代以来罗马私法对欧洲的影响罗马私法对欧洲的影响遍及欧洲大陆,对法国和德国的影响最为深刻。
1.法国对罗马私法的继受:罗马法在法国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由于历史、地理等多方面因素,按照对罗马法继受程度的深浅情况,以罗亚尔河 为界,将法国分为南北两个部分,北方以习惯法为主,南方以罗马法或成文法为 主。
(1)法国南部对罗马法的继受。法国南部与意大利接壤,受罗马法的 影响较早。早在12世纪,就出现了法律著作《民法大全简编》。该著作针对罗马 法教学提出了简明扼要的学术性概括,充满了注释法学家的理念。显而易见,罗 马法在法国南部的传播,以罗马法知识的传播为主,在意大利起到主要作用的是 波伦亚法学院,在法国南部亦有一些有影响力的学院,如蒙彼利埃法学院。受罗 马法影响最大的当属《博韦的习俗与惯例》这部法律,虽然该著作只是对博韦地 区的习惯法进行分析,但是却巧妙地把罗马法、教会法植入了习惯法之中。但是, 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国南部对罗马法的继受并非是全盘的吸收,这主要归因于“罗 马帝国观念”在法国受到王权的排斥,以及后来以巴黎高等法院为代表的中央王 室法院司法权的加强。
(2)法国北部对罗马法的继受。14 世纪之后,王室立法削减了习惯法, 并通过立法把罗马法混入习惯法。由于习惯法的起源和调整的范围有限,因此, 在债法、合同法等领域罗马法规则与理论就有了直接适用的机会。这直接影响了 法国法学家的思想。源于罗马法的概念、方法与观点不断渗透着法国法学家的思 维,而这种渗透至少在16世纪之前就已经开始了。1219 年罗马教皇禁止巴黎大 学开设罗马法的教程,即使是这样,法国北部依然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在深谙罗 马法的法国人文主义法学家居亚斯为代表的影响下,罗马法在法国取得了支配性 的地位。这与自然法、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精神有直接关系,与罗马法中的市 民社会相契合。
罗马法和习惯法并没有完全的融合,直到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在强烈 的政治冲击下,法国社会的各个方面被重新塑造,这为《法国民法典》的产生提 供了保障。拿破仑曾经骄傲得说过这样一句话:“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四十次 战役的胜利,滑铁卢一役便使所有这些胜利黯淡无光。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 被忘记,它将永世长存。” 2.德国对罗马私法的继受:(1)背景。与法国的继受不同,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是全盘的。这与 当时德国的政治社会环境有很大的关联。德国在中世纪时期一直被称为德意志地 区,又叫神圣罗马帝国。虽说它是帝国,但实为一个松散的邦国林立的帝国,而 非法国拥有强大的王权政府。直到中世纪晚期,德意志几乎不存在统一的立法与 司法。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且发挥作用的是习惯法,也就是相沿已久的社会风俗。
大学兴起之后,德意志诸领地上也设立了许多大学,著名的有布拉格大学、维也 纳大学、海德堡大学等。这些大学承担了罗马法传播的重任,罗马法在德意志地 区开始迅速传播。文艺复兴的发展,人文主义在德意志地区开始生根发芽。13 世纪之后在德意志地区的经济也活跃起来,商业贸易的繁荣和农牧业的复苏是德 意志继受罗马法的经济基础。
(2)罗马私法对德国的影响。从私法领域来看,德国在继受罗马法过 程中,影响最小的是人法与亲属法,而受影响最大、继受的最全面的则是债法, 尤其债务法包括动产法律制度。
在夫妻财产方面,罗马法的父权制未被继受,但是遗嘱形式、亲属的 继承顺序得以继受。在财产所有权领域,尽管与德国固有法有明显冲突,但最终 罗马法的严格、绝对财产权概念得以继受。在债法和动产领域,契约与准契约、 侵权与准侵权得以继受,动产所有权之取得、时效取得、原始取得与传来取得, 包括所有权利转让等具体私法制度也为罗马法本来的规则。
总之,经由中世纪罗马法植入至15世纪,德国在学习、继受罗马法上, 不论从私法体系、民法理论还是具体私法制度上,对罗马法进行了整体性继受。
三、从罗马法的继受过程看当代中国法律史的发展 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悠久的历史,也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观 念和思想。中华法系在世界范围内独树一帜,自成体系。到了近代,西方的坚船 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国门,中华法系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中国大地上存在了几 千年的中华法系被拦腰截断,迅速解体。这不失为中华民族的悲哀。但回眸去想, 中华法系为何如此不堪一击。有学者认为是中国帝制时期积累的社会问题所致。
在这里姑且不论是对还是错,但要认清一个事实:中国当代法学的发展举步维艰, 困难重重。这就是许多中国优秀的法学家,如邓正来、梁治平所说——中国法学 应当往何处去。
从欧洲大陆对罗马法的继受过程中,不难发现习惯法的影子。欧洲法学在继受罗马法的同时,也在维持本国传统所固有的文化习惯和民族精神。他们 突破了罗马法,对本国法律进行了创新,走出了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而中国自 鸦片战争后,被迫打开国门到现在,法学发展经历了一百多年曲折的发展。时至 今日,中国法学的学术研究依旧唯西方马首是瞻,亦步亦趋,用“东施效颦”这个 成语来形容,最称贴切。就连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也戴上了西方法学的帽子,这 是让人难以理解的。因为中国传统的法律,与西方的法学完全是一个事物的两个 极端。如果将西方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概念强加在传统法学的研究中,在这个过 程中,会出现一些贻笑大方的错误,歪曲了中国古人的智慧。如何对中国传统文 化尤其是法学进行研究,已经成为当代法律史学者必须研究的问题。为此,笔者 认为:中国法律史学除了在扎实了解法的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现象进行理论 的抽象、因果阐释并确立以此为基础的价值判断外, 还应提倡以法学基本原理 与现代法学问题意识为引导,使用历史学的方法,将一些问题尽可能的还原回真 实的社会背景中进行研究,应该会有新的成果。
四、结语 当代中国应当如何继承中国传统文化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法律原则和 规则,应当怎样将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具体国情更好的融合,这对于当 代的法律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通过对罗马法在欧洲继受的整个过程的研究, 不难发现一个很重要的落脚点就是立足本国的政治社会环境。笔者认为,中国在 引进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要考察中国的具体环境,这样中国的法治建 设才能一帆风顺。
作者:张琳惠怡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