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摘要:票据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之一,票据在商品经济发 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的。票据无因性是票据制度 发展和功能不断增强的必然产物,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票据法 上的重要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积极意义。关键词:票据;
票据无因性;
票据流通;
立法完善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合同和 公司一起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尽管当今电子商务技术不断创新,但 仍然没有任何一种商业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票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它不仅 具有替代货币进行支付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等。
本文旨在通过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解析,指出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原则 适用上的缺憾,并进一步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一、票据无因性的由来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 而发展。票据的无因性起源于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12、13世纪,典型意义上的 票据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了,当时,欧洲各国贸易发达,但是由 于各国票制不统一,因而不利于交易。于是,产生了最初的本票。其具体做法为 货币兑换商在某地收受商人现金,然后给对方一个目的地付款凭证,商人以此凭 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和代理店支取现金,从而便利了交易。但随着欧洲主 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革命的完成,商品生产和交换大规模的进行,这时一桩交 易往往涉及众多的参与者,因而有必要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维护 票据功能的实现。德国票据法于1871年公布实施,一些原来仿效法国票据法的国 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以及拉丁美洲各国都纷纷弃之而采纳票据无因 性的德国法。就连法国自身后来也于1935年转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以适 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并使之符合国际立法通例,票据的无因性制度得以确立。
这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大为社会信用,进一步发展了 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
二、票据无因性的含义 票据的无因性,不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内在的无因性,另一种是外在的无因性。内在的无因性指的是票据关系的内容并不包含原因关系的具体内容, 即票据上仅仅记载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约定为意思表示的内容;
外在的无因性 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 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我国票据理论认为,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其相对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际情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取决 于银行的信誉状况和其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程度。
三、票据无因性的价值 1.保障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无因性对票据独立性的确认实现了票据的 信用性,提高了人们使用和接受票据的信心,从而加速了票据的融通,使票据表 现出良好的流通性。可以说,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才 真正实现了票据的独立和流通;
有了票据的无因性,才使得票据在现代商业活动 中表现出独特的功能,同时也决定了票据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仅是必不可少 的,而且是无可代替的。
2.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只有坚持票据无因性,才能建立和完善票据法, 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律关系获得独立的前提, 也是票据行为得以规范进行的基础。在此条件下形成的票据法规范属于一项重要 的市场规制法,有利于保护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财产权利,也有利于实施责任追究。
此外,票据的功能包括汇兑、支付、结算、融资、信用等,能够强有力地为企业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注入活力,架起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互通有无的桥梁,从而 促进市场经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我国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1.学界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观点。我国学者普遍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 性,但对其内涵却有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称为票据行为绝对无因 性学说,另一种是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学说. 2.我国现行《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缺憾。1995年我国颁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已经充分关注到了票据无 因性原则,并在相关规则中予以体现。《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 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 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74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 靠资金来源。”这些条文在签发票据、取得票据、转让票据等问题上十分强调原 因关系,是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违反,会降价票据的信用程度,进而阻碍票 据的流通。
3.关于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建议。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现今的《票据 法》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对经济发展造成阻碍,因此,当务之 急是尽快的完善我国相关票据法律制度。首先,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票据行 为无因性原则,坚持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同时,废止《票据法》中 与票据行为无因性相违背的条款,增加和修改《票据法》的具体条款,在《票据 法》中体现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并将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例外情况 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在坚守票据无因性的基础地位,给票据“有因性”留下 一些制度空间,力争做到不仅维护票据本身的信用和流通,而且保障票据权利行 使的效率和安全。
五、结语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尽管当今电子 商务技术不断创新,但仍然没有任何一种商业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无因性是 现代票据制度的灵魂。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在对票据制度进行立法的过程中, 普遍将票据无因性原则视为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只要我 们紧紧抓住票据法中票据无因性这根“红线”,结合我国票据司法实践进行认真细 致的理论思考,并对我国《票据法》进行适时修订,一部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 国特色的《票据法》必将成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一把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