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收缴销毁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非法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治理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收视权益,确保奥运会及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尽职尽责加强监管执法,采取果断有力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研制、生产和销售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
二、工作要求
(一)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紧急通知》(信产部〔2007〕459号)、《广电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收缴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广发〔2008〕3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从4月1日至4月30日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查处、收缴、销毁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统一行动。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专项执法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行动方案,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
(三)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会同无委、广电、公安、国安和当地610办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相关无线电设备的生产、销售厂商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依法对非法销售等网络信息进行封堵和查处。
(四)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具体措施
(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凡未取得广播电视地面无线设备设施定点生产许可、安装批准文件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禁止对非定点生产企业核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的经营范围。
(二)加强对企业登记档案的清理工作。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掌握辖区内销售、安装卫星电视设施情况,对违法经营行为,做到有效监控。结合年检重点清理经营许可事项,对违反规定核定相关经营范围的要立即纠正,严厉查处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以经营电子、家电、工业品等经营商户和经营场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检查经营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照批准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严厉查处超范围经营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入市场流通。专项活动中,工商、无委、公安、广电等相关部门要及时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必要时应组成联合执地检查组,通力协作,有效打击非法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卫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行为。
(四)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非法张贴、散发和设置有关推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产品和安装服务等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各种媒介、载体发布推销境外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告信息的行为。特别是推销卫星信号干扰器的广告,要严厉查禁。
(五)加强对无线电发射器材的研制、生产和使用的监管工作。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卫星广播电视传播信号的监测力度,发现有害干扰,立即予以查处。对故意施放无线电干扰信号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广播电视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技术防范设施。
四、督促和检查
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4月2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务必将本地、本部门开展查处收缴销毁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工作情况书面(包括《xx市查处收缴销毁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工作情况统计表》)上报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