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中央《*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贯彻落实,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党政领导干部培训
继续坚持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不少于3个月的脱产进修制度,坚持党委中心组每年不少于12天的集中学习研讨制度,坚持经常性在职自学制度,建立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每年安排400名省部级在职领导干部参加进修班、专题研究班的学习,5年内共安排2000人。(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总政治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防大学)
二、年轻干部培训
继续办好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5年内,中央党校培训1000人,省级党校培训20000人。办好国家行政学院在职公务员优秀后备骨干和少量优秀大学毕业生参加的培训班。(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三、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等工作人员培训
进一步规范初任培训,加强任职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坚持先培训后任职,抓好包括更新知识和专门业务培训的在职进修。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团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也要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加强培训,努力提高素质。(人事部、国家行政学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
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
加强企业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安排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的学习。以国有企业为重点,继续在各类企业中开展工商管理培训。在国有企业逐步推行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2001年底提出试点意见,2002年选择几个省(区、市)试行,以后逐步推开。根据需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更新知识培训和适应性短期培训。(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五、专业技术人员教育
实施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工程,完善继续教育法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人事部等)
六、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政法干部培训
分期分批对政法干警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强化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任职前的资格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培养大批政法工作领导干部和高层次的法律专业人才。(中央政法委、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七、基层干部培训
以街道、乡镇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基层干部的培训。今明两年,在全国县(市)部门、乡镇、村领导班子和基层干部中,重点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坚持经常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群众路线教育、政策法制教育和无神论教育。(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人事部等)
八、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妇女干部培训
坚持办好中央党校新疆班、西藏班等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继续办好少数民族州长、县(旗)长经济管理培训班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妇女干部培训班。继续做好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的特殊培养工作。(中央党校、中央统战部、科技部、国家民委、人事部、全国妇联)
九、西部地区干部培训
研究制定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东部省市支持西部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计划。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要继续办好为西部地区干部开设的各类培训班。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重点抓好为西部地区干部补充新知识和新技术的专门培训班。继续抓好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进一步做好全国贫困地区干部的培训工作。(中央组织部、国务院西部办、国务院扶贫办、人事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
十、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
5年内直接组织地厅级和省部级领导干部1000人出国(境)学习考察。(中央组织部、国家外国专家局)
十一、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改革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校教学新布局,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适度扩大办学规模。进一步确定和完善行政学院的班次设置和教学计划,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政府工作需要的公务员培训教学体系。要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网络体系,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培训基地的指导。其他各类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要优化资源配置,可根据实际,实行共建、共管和共用的管理模式,落实好所承担的干部理论及业务培训任务。利用高等院校等多种渠道为干部教育服务。充分发挥井冈山、延安等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要确定若干个重点基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对确需新建或完善功能的基地,要严格控制其规模和标准,按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对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中央组织部、中央党校、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行政学院)
十二、教材建设
在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搞好规划,切实把好编审关,组织编写适应不同层次干部培训需要的教材,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全国干部培训教材体系。(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
十三、建设高素质师资队伍
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要重视对现职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培训。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在省、市(地)建立干部教育师资库,优化师资配置,继续关心和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经贸委、人事部、教育部)
十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建设
积极采用电化教育设施开展教学。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广播、电视等手段,发展远程教育,逐步在全国干部教育培训系统建立远程教学网。(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信息产业部)
十五、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
制订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标准和办法,建立质量评估制度。对照质量评估标准,各培训基地每年都要组织一次自评。在此基础上,对全国各类教育培训基地普遍进行一次质量评估。(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人事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十六、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完成。对重要培训项目,要给予重点保证。要严格按照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规定,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正之风。(财政部、中央组织部)
十七、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立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对拟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要通过试点,逐步推行资格考试。建立和完善干部学习档案。(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
十八、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在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人才资源开发和干部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同步考虑,统筹安排。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干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省区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
十九、进一步加强、改进宏观管理,坚持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继续坚持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分工负责,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
进一步发挥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的作用。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组织制订《中国共产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暂行条例》。(中央组织部)
中央各部门举办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为对象的各类培训班、研究班,实行申报制度。(中央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要根据以上精神,进一步明确和履行好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加强配合,狠抓落实,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努力开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