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政法委员会议事规则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中发[2005]15号)和中共××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的意见》(*发[2006]33号)的文件精神,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推进“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体制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市政法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的原则和形式
(一)议事原则
委员会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议事遵循平等、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集体决议和分工负责的原则。
(二)议事形式
1、委员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亦可提前或推后召开。
2、委员会由政法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委员会委员参加。
3、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通报。
4、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列席人员。
二、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
(一)议事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文件、讲话、决定等有关精神;
2、研究贯彻市委及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讨论决定涉及政法方面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政法工作等的指导思想及其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加强政法工作、综治工作和维稳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5、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和组织、人事工作规定程序,讨论拟定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调配、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方案;
6、贯彻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原则,研究决定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和政法机关自身建设等问题;
7、讨论审定全市政法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重大财务开支等重要事项;
8、讨论研究政法委的重大事项和决定。
(二)决策程序
1、议题确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政法部门(政法委机关科室)提出,政法委办公室汇总报书记审定,或由书记直接确定。正常情况下不搞临时动议。
2、会前准备。凡提交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问题,会前要由有关部门(政法委机关科室)认真进行调查研究,考察论证,提出具体意见和初步方案,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提交的有关材料,会前要认真审查。情况不清楚,准备不充分,不能提交会议讨论。
3、民主讨论。对于重大问题,要认真进行民主讨论,让各种意见充分发表,每个人把话说透,使大家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形成共识。不搞事先定调子、划框子和象征性的征求意见,也不搞用传阅签字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对于一时难以提出明确意见的重大问题,可采取召开务虚会的形式,只作讨论不作决策,待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4、正确集中。在会议充分讨论基础上,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表态,举手表决,必要时亦可采取记名推荐、无记名投票等形式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议。遇意见不一致时,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求得共识。
5、明确责任。会议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要按集体的意见做工作,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各自分工,落实责任。要有全局观念,尽职尽责,通力合作。
三、决议的实施和监督保障
(一)决议实施
1、委员会议在有成员缺席的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通知缺席的委员,使其了解并贯彻执行会议决定或决议。
2、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经书记同意,在规定范围内通报,或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需要行文的,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政法委员会议讨论的原则撰稿,由政法部门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3、遇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处理的重要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解决,事后向委员会报告。
(二)监督保障
1、每次政法委员会议均作记录,会务工作由政法委办公室负责。
2、要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与会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会议记录由政法委办公室严加保管。
3、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明确由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分管的委员要随时督促检查。政法委办公室负责督促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或副书记反馈,必要时还要写出专题办结报告。
本规则从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
200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