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细则
第一节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学校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学校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六十条学校行政部,负责学校的人事规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编制及定编
第六十一条学校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六十二条学校职能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行政部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学校部门职能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部门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因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条、第一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行政部经理、总经理审批。
第六十五条行政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招聘流程
第四节员工的聘(雇)用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六十七条学校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十八条学校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学校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六十九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部门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聘任;
2、部门主管及下属管理员,由部门经理提请总经理聘任;
3、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七十条学校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学校部门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行政部在学校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进行招聘。
第七十一条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基本情况表”和“员工考核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行政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期1个月,经培训、训练后考核合格者转合同期员工或延期试用。
第七十二条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学校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行政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行政部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学校拟定的基本工资发放。
第七十三条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行政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给予辞退。
第五节工资、待遇
第七十四条学校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七十五条学校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学历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七十六条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行政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七十七条学校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部门可将材料报行政部,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七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七十九条员工的奖金由学校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六节假期及待遇
第八十条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法定节日按日工资300、假日按日工资200、正常加班按15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八十一条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八十二条产育假:
根据国家法定规定休假日,可由总经理另行决定。
第八十三条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七节辞职、辞退、开除
第八十五条学校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八十六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所在部门提出辞职报告,到行政部办理辞职手续。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行政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八十七条员工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八十八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经予合理辞职手续。
第八十九条学校在部门间职员的调动,必须经行政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十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九十二条学校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由行政部核实,经总经理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行政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行政部核实和总经理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九十三条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九十四条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学校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行政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九十五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学校有权予以开除。
第九十六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学校以前,必须交还学校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否则,行政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节附则
第九十七条学校所有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九十八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执行。行政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