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的宪政思想(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华盛顿的宪政思想(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1.什么是联邦 联邦一词用法接近拉丁文原词“feodus”(条约)的意义,说明 一种建立在忠诚(拉丁文feodus是fides即“忠诚”的同源词)基础上的关系。[51] 联邦共和国的“政府的形式是一种协约。依据这种协约,几个小邦联合起来,建立一 个更大的国家,并同意做这个国家的成员。所以,联邦共和国是几个社会连合而产 生的一个新的社会,这个新社会还可以因其他新成员的加入而扩大。”[52]“联邦共 和国既由小共和国组成,在国内它便享有每个共和国良好政治的幸福;而在对外关 系上,由于联合的力量,它具有大君主所有的优点。”[53]托克维尔认为,为了把因国 家之大而产生的好处和因国家之小而产生的好处结合起来,才创立了联邦制度。因而“联邦既象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象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54],联 邦实现了自由与力量的统一。
2.从邦联到联邦:制宪会议 1776年7月9日《独立宣 言》之后,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前夕,1781年《邦联条例》产生了邦联政府,但邦联政 府软弱无能。“政府财政的拮据以及对外贸易及国内贸易的不景气”[55]导致费城 制宪会议的召开。华盛顿和制宪者们都认为邦联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这主要体 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邦联政府权力很小,而且机构不健全。邦联没有管理内外贸易 和征税的权力,无力实行有效的管理,邦联缺乏司法权,邦联无权对各州使用武力。
邦联法律没有保障,无强制服从的权力,无惩罚不服从的权力。其次,各州独立和权 力过大。“邦联政府结构上的主要弊病,在于立法原则是以各州或各州政府的共同 的或集体的权能为单位,而不是以它们包含的各个个人为单位。”[56]华盛顿鉴于 邦联的不足之处,在1787年3月致麦迪逊信中提出“凡是有判断能力的人,都不会否 认对现行制度进行彻底变革是必要的。”[57]而且他指出了强制力量的必要性。
在 独立战争时期,大陆会议建议各殖民地久已存在的因地方自治而建立的地方性议 会或代表大会或委员会“为了尽可能符合宪章的精神和实质”,可以选举产生议会 以行使政府权力。此后,新罕布什尔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新泽西州、 特拉华州等州议会分别通过各自州的宪法。而1780年马萨诸塞州制宪会议通过州 宪法,其拟定、讨论和通过都可以说是1787年宪法的先驱。
1787年5月25日,十三 州的五十五名代表集会费城。华盛顿作为弗吉尼亚州的代表,出任代表团团长。
他这时55岁,处在名望的巅峰。人民因独立战争的胜利对他怀有感激之情,“这种 感激之情,使他处于众望之颠。人们对他怀着热爱之情,甚至是一种敬畏之情。人 们感到他出席此会是对此会的成功至关重要的”[58]。经过几个月的讨论、妥协, 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这部宪法“严格说来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 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其基础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在政府 权力的来源方面,它部分是联邦性的,部分是国家性的;在行使这些权力方面,它是国家性的,不是联邦性的;在权力范围方面,它又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最后, 在修改权的方式方面,它既不完全是联邦性的,也不完全是国家性的。”[59] 华盛顿 在制宪会议上总是想尽一切办法使各种观点都亮出来,然后使它们归于一致。他 具有一种在矛盾中找到共同点的天才。对于宪法的制定和通过,“华盛顿的支持或 是反对是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的。……说华盛顿的影响,不管这种影响曾经如何 加以发挥,对使大会决定接受这些主张是重大的也许是决定性的因素,似乎一点也 不过分。”[60] 对于这部宪法,华盛顿给予高度评价,他说“会议的时间虽长,但在整 个会议期间,充满我希望见到的和谐一致、一心为公的气氛。”[61]“此次提出的宪 法并非完美无缺。但如考虑到组成制宪会议的形形色色的成份,以及要予以照顾 的各种各样的利益,这部宪法中带根本性的缺点如此之少,实非始料所及。由于日 后可以对宪法进行修改和变更,我认为民众应该接受提交给他们的这部宪 法。”[62]他认为代表来自许多不同的州,他们态度不同,环境不同,各有所爱,但却能 联合起来,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政权体制,几乎无懈可击,这是一个 奇迹。而在关 键性的两个问题,即授予联邦政府权力和权力的行使上,华盛顿清醒地认识到这两 点是整个机器赖以运转的枢轴,他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