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司法制度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司法制度 一、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设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法治保障,总体上与我国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基本国情相适应。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司法环境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司法工作出现了许多 新情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 的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日渐显现。尤其是,我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 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 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改 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法 治建设的若干环节、法治理念和司法体制机制的若干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亟 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或问题:
(一)思想认识和理论观念方面 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是思想认识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或者脱离中国 实际。例如,宣扬“=三权分立”、“司法完全独立”等司法理念,否定司法权和司 法制度的政治性、阶级性,主张全盘西化的司法改革,法官独立和宪法司法化, 取消政法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等等。二是一些司法理论观念缺乏科学全面和从国 情出发的深入研究,误导司法体制改革。例如,宣传“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 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主张法官检察官的精英化、 去政治化,贬低甚至否定“无讼”和调解的现代法治价值等等。
(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能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制深化改革 的需要,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不断扩大的司法需求,审判权、检察 权的地方化、行政化、商业化问题在有些地方比较突出;刑事司法中刑讯逼供、 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对于审判的干扰和影响;某些司法 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打官司难、打官司怕、执行难 等问题仍为群众所诟病,司法还没有成为公民信赖的权威有效的权利救济形式。(三)司法队伍建设方面 法律发展存在地区不均衡现象,司法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在东西部和城乡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中西部地区法律工作依然存在经费短缺、 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象。
(四)对司法的监督和保障方面 法律监督的体制和机制不够健全,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党政 干预比较严重,越是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全局的执法部门,越是难以受到监 督。
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司法制度的战略思考 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唯一的、 普适的和抽象的司法制度模式。衡量和评价一种司法制度的好坏优劣,关键要看 它是否适应本国需要,符合本国国情,有利于本国的繁荣富强;是否充分反映人 民意愿,有利于保障人民权益;是否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公平正义;
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是否顺应时代潮流,有 利于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
(一)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当努力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在方略上,从以司法改革为重点转向全面加强司法建设,确立建构主 义的司法价值取向。
二是在目标上,从以司法独立为目标的司法改革转向全面加强高效公正权 威的司法建设,突出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
三是方向上,从以学习借鉴西方司法模式为主导,转向立足国情、顺应时 代潮流、更加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突出我国司法制 度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的价值取向。
四是在方法上,从以部门为主导设计和推进的司法改革,转向在党委领导 下科学设计、协调推进、可持续地加强司法建设;从全面的司法改革,转向“有所 为、有所不为”的改革;从重司法改革操作、轻科学理论论证,转向先科学理论论 证再司法改革,突出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价值取向。尤其是,应当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厘清 和确立司法科学发展的思路,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设计,纳入司法建设和法治 发展的大格局之中,突显“加强司法建设”的理念,以“建设人民司法”作为政法工 作未来发展的主线和关键词,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实现司法建设的重要手段 和途径之一。
(二)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当努力做到“日个相结合” 一是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整体战略任务、战略目标及其 实践过程相结合。二是要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 可持续科学发展的各项要求相结合。三是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部署及其实践过程相结合。四 是要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及其 实践过程相结合。
(三)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当努力做到“四个相适应” 一是要与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尤其是与我国全面改革的要求和进 度相适应。二是要与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规划相配套,与政治体制改革 的力度强度速度相适应,避免司法体制“孤军深入”的“超前”改革。三是要从基本 国情出发,与司法权的内在属性、司法发展规律以及司法机关的自身条件相适应。
四是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出发,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合理司法诉 求和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客观要求相适应。
(四)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当努力处理好司法改革涉及的“三 个方面”关系 第一,司法机关外部的公权力关系。主要涉及司法权与党的权力、人 大的权力、行政机关的权力的界定及关系。司法改革中提出的许多问题,如司法 独立、司法辖区划分、司法保障、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等,都与这些公权力 关系密切相关,基本上都是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只有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才能 解决。这个方面的司法改革实质上是政治体制改革,应当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 严格遵循我们党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方针和部署,统一设计和实施, 而不宜“另辟蹊径”。率先突破。
司法改革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诸多工作中的一项,是加强司法建设诸种方法中的一种,我们应当恰如其分地认识司法改革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 略和加强司法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司法改革适当“减负”,避免司法改革陷入 “小马拉大车”的困境。
第二,司法机关内部的公权力关系。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院、 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安全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同工 作。二是各个司法机关内的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十七大的要求,“深化司法体 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 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应当主 要在这个范围内积极稳妥地展开,同时配套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理论、 司法理念和司法文化建设。
第三,司法机关与社会的关系。主要涉及与社会组织、媒体、公民个 人等主体对于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关系,核心是司法公开和司法民 主的问题。有关这个方面的司法改革,应当积极谨慎,尽可能与党和国家的民主 政治建设的改革安排同步推进。
三、全面加强司法建设、完善和发展司法制度的若干建议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谋划和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深 化司法改革,应当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和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地抓好中 发【2008】19号文件以及分工方案确定的60项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从全面加强 司法建设的角度,应当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政治和思想建设 一是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人大对司 法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政府对司法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和改革方向,制定司法建设正确的方针、政策和相关制度。强化对司法人员进行 社会主义的政治意识、法治理念、司法伦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二是进一步加强 各级政法委员会在领导和协调政法工作方面的作用,明确职权、完善程序、加强 监督,从制度上程序上既保障党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 工作的领导,又保障和监督它们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党组织对于 本部门司法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能力和依法执政的 水平。(二)进一步加强司珐理论和文化建设 一是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深 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理论研究,加强中外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构建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二是开展对我国法治国情、社会稳定情势和司法 国情科学量化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我国法治实践、社会治安、司法实际的客观 状况,为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数据和依据。三是在制定全面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战略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全面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 建设的战略规划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司法建设评价指标 体系。四是高度重视人民司法的文化建设,理直气壮地坚持我国司法制度的中国 特色及其优越性,坚持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和科学性,坚持党对司法 工作的领导。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组织和队伍建设 司法队伍是政法工作和司法制度的主体,司法人员的素质、能力和水 平状况,直接影响着司法制度的权威和功能。加强司法组织和队伍建设的主要内 容是:进一步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机构 和组织建设,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标准大力加强 司法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司法考试,切实解决边远地区司法人才缺乏的问 题。完善司法官员的任用制度,上级司法官员原则上应当从下一级司法官员中产 生。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人民司法工作者,他们的岗位应当可以交流互换。
重视法学教育为政法机关输送人才的基础作用,把对司法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延 伸到法学院,抓好基础建设。司法组织和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抓好政治立场、政 治方向和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与科学发展观教育,抓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 人员的考试、录用、任职、培训、奖惩等制度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把广 大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培养成“又红又专”政法骨干。
(四)进一步加强司法制度和机制建设 一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主要是完善侦查手段和措施,完善职务犯罪 侦查监督,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完善民事执行体制,进一步保障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此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转化为司法体制和 工作机制,落实到执法实践之中。为此,应当适应新时期犯罪行为发生的变化, 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宽缓处理,尽量教育挽救,增加社会 和谐。三是建立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正确处理司法与调解、信访以及其他 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强化国家的正式司法制度建设。调解和信访是中国自 古以来解决争端的传统方式,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对于平息争端、维护社会稳定 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并不能因此把调解、信访以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 司法的替代方式。应当在国家司法体制下发挥调解、信访等的补充辅助作用,而 不是在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下发挥司法的补充辅助作用。
(五)进一步加强对司法的物质保障和民主监督 一是改革和完善司法财政保障体制,建立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单独 向法院、检察院列支经费的保障体制,制定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 制,制定完善各类业务装备配备标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以加大对 中西部困难地区政法经费的支持力度,提高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保证政法部 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促进司法公正。二是进一步加强司法民主建设, 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公民旁听制度、新 闻发布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等。三是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加 强各个司法机关内部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制度、法律程序、纪检监察等 有效的监督机制,筑好司法监督的第一道防线;进一步完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 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活动各有关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加强检察院 的法律监督;加强司法机关外部的党委和政法委监督、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 新闻媒体监督、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四要避免出现司法监督的漏洞和“盲 区”,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监督,努力在各种监督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相 互监督制约的闭环机制,有效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作者:李 林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 2009年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