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与《罗马民法大全》的编纂
社会变迁与《罗马民法大全》的编纂 《罗马民法大全》编纂的原因,长期以来法学界、史学界众说纷纭。笔者 从社会变迁的角度对其历史原因进行了考察,认为《罗马民法大全》的编纂是6 世纪拜占廷经济、政治、宗教、文化及社会风俗等社会变迁的结果,它比较客观 地反映了变化的社会生活,因此取得了编纂的成功,并流传后世。《罗马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它是公元6世纪拜占廷(东罗 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年在位)主持编纂的一部法典,对后世法律发展的 影响极为深远,特别是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尤甚。正因为《罗马民法大 全》独特的历史地位,长期以来,关于其编纂的历史原因成为史学界、法学界争 论的焦点。本文试图从5至6世纪拜占廷帝国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及社会风 俗的变化等社会变迁方面来阐述《罗马民法大全》编纂的历史背景。
一、适应经济变革的需要 《罗马民法大全》的编纂首先是因为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变 化。经济方面的变化是《罗马民法大全》得以编纂的最根本的原因。经济关系发 生了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因为作为上层建筑范畴的法 律,它的产生、发展和变化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并是为其经济基础服 务的,因为任何法律:“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必须服从“经 济关系的无声强制”[1]。
6世纪拜占廷经济方面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农业中封建生产 关系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拜占廷的封建因素早在公元1至3世纪就已产生,其主要 表现方式为隶农制,到6世纪时其隶农制较之以前更是有较大的发展,奴隶制经 济继续走向崩溃。
隶农又称佃农,主要是由自由小农转化而来,后因不堪忍受国家重税 盘剥,被迫将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享有特权的大地产者,再从后者那里租种土地。
这种土地转让方式也叫“庇护制”。5至6世纪,拜占廷的庇护制盛行,自由民大量 破产,隶农大量增加。此期隶农制还由于被释奴隶的加入得到了发展。特别是到 查士丁尼时代,由于解放奴隶限制的放松,被释奴隶越来越多,隶农也就相应地 增加了。这样,罗马帝国几个世纪以来业已形成的隶农制,在拜占廷帝国统治下变得很普遍,并且还由于许多新人——负债不能偿还的人;根据法律附属于公地 的游民;贫无资产的个人;毫无财产而冒险来到别人土地上的外来人;分配于公私 地产上的战俘——参加它的行列而日益发展。
作为一种新的生产方式,隶农虽无人身自由,但已有自己的家室和部 分简单工具,从国家或田庄园主处领得一小块土地,自行经营,其经济地位和生 产主动性远比奴隶高。隶农制的发展继续瓦解着奴隶制经济,推动着封建生产关 系的发展。例如,在帝国的主要农业区埃及和叙利亚,以农隶制为基础的中小庄 园占主要部分[2]。
其次,拜占廷的商品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贸易更加兴旺。5至6 世纪时,昔日的西罗马帝国地区由于屡遭蛮族的入侵,城市凋敝破败,商品经济 受到严重破坏,几乎又回复到自然经济时代,而东部帝国即拜占廷由于受蛮族破 坏的影响较小,其商业直到查士丁尼时期,仍然很兴盛,市场依然繁荣。当时的 拜占廷仍保存着一些繁华而又较大的城市,如君士坦丁堡、亚历山大里亚、安条 克等都是当时著名的城市,也是较大的贸易和手工业中心。这些城市人口稠密, 居民都曾达数十万人,特别是首都君士坦丁堡,人口甚至达到了百万[3]。凭借 着地处亚欧中心的有利地理位置,它成了国际的枢纽,东西方交易的中心,特别 是在没有开辟通往东方印度的捷径以前,君士坦丁堡商业上的位置更是非同寻常, 它是亚欧两大洲的货物集散地,在那里经常停泊着来自世界各地的船只,马克思 称其为“东西方之间的一座金桥。”[4]正是凭借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君士坦丁堡 因而成为繁华的大都市、闻名遐迩的商业王国。
5至6世纪拜占廷的对外贸易也非常发达,它不仅与西方,而且和东方, 甚至远东的中国与印度都有贸易往来。拜占廷的商人奔走于欧亚各地,从事各种 商业经营。拜占廷商人向黑海沿岸的居民输出香料、纺织品、贵重的呢绒,酒及 奢侈品;输入贵重皮毛、皮革和奴隶。甚至远东的商品如丝绸、丁香、胡椒、麝 香及珍宝玉石等由中国和锡兰运到了拜占廷。拜占廷商人把从东方运来的商品除 一部分满足国内需要外,还把其中的一部分连同自己的部分产品运往意大利、高 卢和西班牙等地。其时在西西里、拉温那、西班牙、马赛、奥尔良、巴黎等西方 城市到处可以遇到来自埃及、叙利亚、阿尔明尼亚等地的拜占廷商人[5]。
不仅拜占廷的对外贸易很发达,而且其国内贸易也十分活跃,并且受 到了政府的重视和保护。河道、港口、道路及桥梁都得到很好的保护,即使在汪 达尔人横行地中海之时,帝国东西方通过地中海和内陆航道及陆路运输的贸易活 动一直很繁荣。新的封建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及商品经济的持续兴旺,必然要求法 律也作出相应的调整,因为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乃是法产生、发展的根本原 因,也是深层次原因。特别是商品经济的持续发展,使得在商品所有者之间因买 卖、借贷、租赁、合伙、诉讼等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因而要求法律进 一步成熟、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更好地为其服务。
二、适应加强专制统治的需要 《罗马民法大全》的编纂还与拜占廷帝国加强专制统治的需要密切相 关。查士丁尼时期,拜占廷政治方面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奠定于戴克里先(284-305 年在位)、君士坦丁(280-337年在位)时的君主专制政治体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查士丁尼所要实现的政治目标即是:“一个帝国、一个教会和一部法典。”[6] 查士丁尼实现专制统治的目标是既定的,也是坚决的。首先,对“尼 卡”起义的镇压表明其专制统治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爆发于532年的″尼卡″起义的目的是反对拜占廷的贪污腐败和横征暴 敛。这次起义是当时拜占廷的两大竞技党——绿党和蓝党共同发起的。竞技党也 称“吉莫”,是一种旧的民主政治的残余,也是6世纪拜占廷社会中唯一多少带些 民主性质的政治组织。对“尼卡”起义的坚决镇压,标志着查士丁尼与罗马古典时 期共和传统的彻底决裂,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得到了巩固。
其次,查士丁尼对地方割据势力强有力地压制更是加强了其专制统治。
查士丁尼当政之初,中央政府的权威并不稳固。因为此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 皇帝更换频繁,地方上的豪强劣绅便借机拥兵自重,称霸一方,一些大领地甚至 与中央政府公开对立,如在当时的行省卡帕多西亚,几乎所有的大地主在其领地 内都握有全权,他们甚至自己养兵,其中有武装士兵,也有私人的保镖,他们任 意侵夺私产和国产,成为地方上的霸主。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埃及。据当时埃及 的纸草文献披露,6世纪时埃及的大地主阿比翁在埃及各处都占有领地,所有的 村庄都有属于他家的领地。他的宅邸同皇宫一样豪华,他有许多私人秘书、卫兵 和大批属民。此外,阿比翁还有自己的税吏,有自己的驿站设施和法庭、监狱, 俨然割据一方的独立王国的君主[7]。
其时不仅地方上的割据势力相当庞大,而且在都城有些元老院贵族也 通过庇护的形式兼并了大量土地,形成庞大的地产,大地产的存在对中央政府构成极大的威胁。为加强中央集权,查士丁尼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惩治与中央政府敌 对的元老院贵族及地方上的大地主,禁止其以强暴的手段夺取土地、私自建立亲 兵队、修建私人监狱、实行庇护制等,进而没收他们的土地特别是“尼卡”起义后, 这类没收活动十分集中。当然,查士丁尼不可能完全消除大贵族的势力,但至少 抑制了与中央政府对立的元老院贵族及地方上大地主的势力,树立了中央政府的 权威。
随着专制主义的增强,拜占廷的政治状况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罗马法旧有的许多律条已不再适用。因为罗马法在其一千多年的历史中,历经王 政、共和、帝政分权和帝政专权四种政治形态,不同时期的法律体现了不同时代 的精神。庞杂的罗马法,部分还是危险的共和精神的反映。然而在查士丁尼时代, 拜占廷中央集权制的君主统治得到了相当地加强和巩固,此时对共和精神乃至帝 政分权精神是绝对排斥的,因此就有必要对罗马法进行改造,使之符合查士丁尼 时代的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
三、适应基督教影响扩大的需要 6世纪基督教在拜占廷影响的扩大,也是《罗马民法大全》得以编纂 的一个重要因素。自君士坦丁大帝于313年发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 地位后,基督教从被迫害、受难者的宗教逐渐变成了统治者着意加以利用的宗教。
此后,历朝统治者为达到利用基督教统治人民的目的,加强了对基督教的扶植和 保护,不断扩大基督教的影响。查士丁尼执政后,在利用和保护基督教方面更是 有过之而无不及。
首先,查士丁尼对异教徒进行了无情的镇压。拜占廷帝国表面上是个 基督教国家,但在它的疆土上居住着大量不同民族,其中相当多的一部分居民并 不信奉基督教。在帝国内,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有几种堪称为“异教徒”的人, 其中包括坚持崇拜古罗马多神教的遗老遗少,也有许多犹太人、撒马利亚人和摩 尼教徒,这种异教徒在乡村还为数不少,仅在小亚细亚就至少有6万多名[8]。
“异教”影响较大的地区是在帝国统治的中心地区——希腊。自基督教 成为罗马——拜占廷帝国的正统宗教以后,仍有许多贵族拒不接受基督教,仍信 奉着古典时期的希腊哲学。当时在希腊半岛上的雅典城,还保留着一个教习希腊 文化的异教学校——雅典学院。但是,对于基督教来说,凡属古典的东西,就是 “异教”,就是与基督教的精神相对立,就应该受到打击和排斥,因此雅典学院于 529年被关闭。不仅如此,查士丁尼还毫不留情地打击和镇压民间的异教庆典,力图消除它们在民间的影响。
其次,查士丁尼为扩大基督教在帝国的影响,大力扶植和保护基督教 教会、修道院和教士,并给予他们各种特权。如一个僧人和俗人之间发生的任何 纠纷,偏袒的法官总是倾向于认定真理、公道、正义永远在教会一边。不仅如此, 查士丁尼还尽量利用基督教的名义恢复各种制度[9]。
再次,查士丁尼时期基督教的影响深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如基督教 的仪式得到普遍采用,基督教的节日在大众生活中占主导地位[10],这一切昭示 着拜占廷帝国日益呈现出浓厚的基督教化特征。
基督教影响的深入,使得旧有的罗马法和基督教的原则发生了严重的 冲突。因为基督教自公元392年取得国教地位至查士丁尼临朝,不过百来年的历 史,而罗马法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的大多是多神教时期,它的绝大部分内容属于 异教性质,这就与基督教的原则严重相悖,因此把异教的罗马法改造成基督教的 罗马法就有必要了。
四、适应希腊化趋势增强的需要 《罗马民法大全》的编纂还受到希腊化的影响。拜占廷帝国由于地处 希腊文化的繁衍地区,自拜占廷建国到查士丁尼时期,已有近200余年的时间。
其间受希腊文化的熏陶,帝国的希腊化色彩愈益浓厚。5至6世纪,拜占廷的服装、 风俗、信仰、艺术纪念品、故事等,都受到了希腊的影响[11]。这样,到查士丁 尼时期,拜占廷虽然按传统和政治制度而言,它是罗马的,但按语言和文化则是 希腊——东方的。如虽然拜占廷帝国的统治者以罗马人自居,拉丁语也是其正统 的官方语言,但是由于长期生活在希腊文化占主导地位的东方,在希腊文化潜移 默化作用下,拉丁语在逐渐淡出其在希腊的主导地位,甚至蜕变为一种少数人的 语言。事实上,拉丁语在帝国的东方,从来没有被广泛接受。人们习惯于以希腊 语交流。更为重要的是,到查士丁尼时代,许多政府官员也不懂拉丁语,它实际 上已退出东方帝国的上层建筑舞台。不管承认与否,希腊语已是一种广泛应用的 语言,特别是在民间,这从中说明了希腊化影响的加深。但是,罗马法在其千余 年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在西罗马拉丁语地区产生发展起来的,因此它不可避免 地带有西罗马的某些特征。这样到查士丁尼时代,随着东方——希腊化影响的深 入,需要对原由拉丁民族主宰的立法原则作出变更,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需要。
综上所述,《罗马民法大全》的编纂是6世纪拜占廷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及社会风俗等社会变迁的结果,是时代的使然。由于它客观地反映了变 化的社会生活,因此它的编纂取得了成功,并因此成为世界法制史上的一棵奇葩。
作者:谭建华 张兆凯 来源:船山学刊 2007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