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学: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

司考宪法学:社会经济权利

司考宪法学: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 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 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 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 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4.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三)休息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2.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获得物质帮助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 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3.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4.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