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时代国际贸易中承诺法律问题论文
E时代国际贸易中承诺法律问题论文 20世纪末至今,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发展,人类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 变革,企业的国际贸易模式也随之优化进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市场交 换的全过程已成为现实。同时,电子商务的应用也为国际贸易中法律规制提出挑 战,电子数据交换(EDI)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自动、及时的信息交流、数据交换 和处理,开创了无纸贸易的新时代,使传统理论中要约承诺的形式、生效时间地 点、安全性、能否撤销等规定受到质疑,值得探究。一、传统承诺理论的规定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 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被要约人一旦表示承诺,则表明 要约人、被要约人之间以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 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 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当适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 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 限。传统理论中,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存在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两种不同理论。
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即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通知一经 交付邮局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是由于邮局的疏忽致使承诺的通知 在作践耽搁或丢失,风险仍由要约人承担,而与受要约人无关,且不影响合同的 成立。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的目的在于缩短要约人能够撤销要约的时间,从而 改善受要约人在交易中的被动地位。但在要约人收不到受要约人承诺时,以投邮 主义而强加给要约人的合同成立其不合理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与之不同,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对 于相对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发生效力。我国亦采用到达主 义,即遵循《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 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关于承诺的撤回,除当面表示承诺和采用投邮主义立法的国家不存在外, 采用到达主义的国家规定了承诺撤回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22条,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我国《合同法》规定与之相同。二、E时代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及问题 E时代,最初用来指电子(electronic)时代,电脑网络出现后Email以其快速、 简便、多功能等在很短的时间内颠覆了传统的手写邮寄信件。电子商务合同,是 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通过数据输入进行要约、承诺,以网络传 输进行送达。
传统的书面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原件上手书签名、盖章或按指纹, 以表明当事人对该书面合同内容正确性的确认。而在EDI合同中,手书签章被电 子签名所代替,即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经由键盘输入并存储于计算机磁盘中。
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由当事人通过计算 机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实现瞬间传递的,因而由其所依赖的技术和其运作方式的独 特性,产生许多新问题。
如:数字形式的电子签名很容易被他人模仿、破译或篡改,服务器故障导 致延迟而产生生效时间争议及撤销争议等问题,这些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亟待解决。
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不断深化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相结合的产物,随着 全球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国际贸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将愈趋明显。编辑老 师为大家整理了E时代国际贸易中承诺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