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法实践性教学的三个层次】 层次论

论房地产法实践性教学的三个层次

论房地产法实践性教学的三个层次 摘要:房地产法实践性教学的三个层次是案例式教学、诊所法律教育 和社会实践性教育。建议加强案例的情景式教学;
建议律诊所机构化;
建议充分 展开非诉环节的诊所法律教育;
建议加强房地产信访纠纷的调查和参与。

关键词:房地产法;
实践性教学;
案例式教学;
诊所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4-9324(2014) 30-0154-02 我国法学教育在明确了职业化方向后,房地产法实践性教学已被普遍 开展。但是,开展的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学生是否亲自参与课堂实践和 社会实践,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些只重形式轻视效果的问题。本文从房地产法课程 实践性教学的三个层次,探讨实践课教学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以期达到实践 性教学的效果,真正发挥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意义。

一、案例式教学是实践性教学应用于课堂的第一个层次 为了更好地开展课堂中的实践性教学,采用案例式教学需要注意两个 方面:
1.案例式教学重形式更要重效果。由于房地产法学科自身特性的要求, 教师应当把案例式教项学引入课堂。如果采取传统式理论灌输教学,一将出现物 权法、合同法等重复内容的理论讲授,造成教学资源和学生时间的重复浪费;
二 将出现讲授内容精辟,学生却因远离社会实践而导致困扰和茫然。所以,案例式 教学符合房地产法学科特性的内在要求。同时,由于案例式教学具有实践性特点, 这就要求房地产法教师有着较强的实践经验,不能只是摊开案例教材书,照本“案 例”,唯“案例”而“案例”,重形式轻效果。在开展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 注意案例选择的真实性、典型性,与学生的互动性,还要注意所涉理论学生的掌 握程度。教师还可以采纳与所讲章节相符的学生家庭中的自主案例。

2.把案例教学纳入实践情境之中。一是由学生亲自充当房地产案件中 的角色,使学生们在参与过程中体会法学知识的运用、经济学利益的追逐,矛盾 碰撞中的正义和公平,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等,教师针对难点问题再组织开展小 组式专题辩论,先交换意见,后自由辩论,再由教师进行综合分析和小组点评, 这不仅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二是充分利用视频教学,选择媒体热点房地产案例,在完全真实的房地产纠纷焦点问题中,使 学生产生自主思考和联想,全面体会房地产政策的变化,法律的规范和政府监管 存在的问题,房地产的法律特点、经济范畴及民生性立体呈现,能较好地训练学 生的实践综合分析能力。但要注意的是,教师在这一环节中,不能忽略引导学生 分析大纲要求的重点和难点,较好地实现教学效果和目的。

二、诊所法律教育是实践性教学应用的第二个层次 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其较好的社会反馈效果得到 世界各国法学院的积极仿效。

1.模拟法庭是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形式。房地产法的综合实践特性较 强,模拟法庭是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形式,能够给学生提供真实、系统和全面的 实践训练,较好地弥补传统法学课堂教育中的不足。模拟法庭实践性教学能较好 培养学生处理事实问题的能力,因为诊所法律教育教学要求建立在真实案件基础 上,学生在考虑法律问题之前,必须先处理房地产纠纷事实问题,学生在接触这 些事实材料时,需要进行分析、归纳和选择,并总结为将向法庭陈述的清晰事实, 且形成为自己的法律意见;
模拟法庭实践性教学能较好培养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 能力,因为学生在处理事实问题后,还将处理法律问题,如选择使用法律规范, 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见,还要进行开庭时的法庭陈述和辩论。可见,模拟法庭的训 练不只是局限于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环节的训练,不只是专业知 识运用的训练,还包括逻辑思维、谈判技能等多方面实践能力的训练。

2.诊所法律教育不能重点缀轻效果。自2000年开始,美国福特基金会 开始资助我国重点高校法学院开设诊所课程,但不得不承认,诊所实践性教学在 我国法学教育中形式化点缀现象普遍,主要体现在:一是诊所法律实践性教学不 具有普遍性。在很多高校的法学院,诊所课程的开设只能选择成绩表现较好的少 数学生参与,既非必修课程,也不是选修课程,且非申请参加就能被准予的课程;

学生活动多在诊所值班(读书),很少去律所实践或作为助理出庭,究其原因, 既有我们教育深层的思想问题只注重形式,也存在资金紧缺学校不够重视,以及 学生身份不能真实代理的客观障碍。然而,“职业伦理关怀和职业技能培养并重 的价值取向是法律教育的不二选择。”所以,建议加大诊所实践课的资金和场所 的投入,建议加强学生非诉环节的实践性诊所训练,如房地产合同审查,参与房 地产纠纷调解等,使房地产诊所训练落在实处,达到实践课教学的真实效果。二 是诊所的模拟法庭课程中出现的形式问题。诊所法律教育教学要求建立在真实案 件基础上,但是,我国多数法学院开设的诊所课程,还不能提供比较真实的案件材料,往往是简单事实,只是情景教学的延伸和扩展。使很多法律诊所只开设在 校园内,多成了一种点缀。所以,笔者希望法律诊所机构化,走出校园,走向法 律生活中,以更好提升实践性教学内容锻炼学生能力。

三、社会大课堂是实践性教学应用的第三个层次 1.社会性实践教学多流于形式。为了实现社会性实践教学,我国法学 院增设了认识(实践)实习等环节,且多安排在大三和大四阶段。但是,该阶段 的学生正面临考研考公务和司法考试的压力,使实践环节教学多流于形式,偶或 几场专题报告或法庭听审,大多数时间则被学生用来强化应试理论知识,而学校 和教师也基本予以默认。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的关注,更需要法学 界自身的争取和努力,实践性教学的意义固然不错,但如何做好实践性教学应是 研究所在,是职业化法学人才培养的关键所在。另外,笔者建议改革房地产法课 程的评价体系,使社会实践性考核分值占到学生总成绩的过半。

2.强化房地产法的社会实践调查。调查研究法是向研究对象系统询问 其社会背景、态度,以及行为,“以发现社会现象和过程的原因或影响因素的方 法。”培养房地产法职业化人才,我们的课程设计就不能缺失对房地产经济社会 的正确认知。建议选择信访实践为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切入点,因为房地产信访 案件既能反映房地产社会的焦点问题,还能体现我国房地产经济的本土特性。以 信访纠纷实践为重点,可以引导学生参与信访谈判和调解,不仅训练学生的谈判 技能和沟通技能,还包括妥协的技能。同时,在调查中发现问题,发现房地产法 律制度存在的理论设计问题,发现房地产非法预售市场的法律边缘化现状。值得 一提的是,教师在该阶段的作用重点仍在于引导,引导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引导 学生的职业道德取向。而学生则走出课本走进社会,带着自身对房地产法理论和 现实的思考,进入对房地产法学科的真正探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