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视野下的保障性住房问题研究
经济法学视野下的保障性住房问题研究 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调节,国家对于市场的调节可以归纳为三种方式, 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排除可能存在的各种市场障碍。保障性住房对于保 障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以及保持社会稳定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体现了社会的公 平性。但是以国家干预的方式来影响经济仅仅能够解决“合法性”的问题,但却不 能够回答保障性住房的“正当性”问题。从经济法的角度来分析可以发现“合法且 正当”的根基。一、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缺陷分析 1.房地产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房地产障碍主要是指房地产市场调节存在着作用发挥的障碍,在实践 中如果市场的机制可以顺利的发挥,一些问题就不会出现。但是市场经济也存在 着一定的缺陷,市场在进行经济调节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障碍,所以才会产 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在目前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驱动下, 自然会通过选择出让土地来增加自身的财政收入,这种政府逐利行为在很大程度 上推动了目前低价的上涨,成为了高地价、高房价的重要影响因素。
2.房地产市场存在着唯利性 房地产市场的唯利性主要是指地产商往往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并重 视眼前利益的实现。一般情况下,地产商都不愿意投资那些风险大、周期长的领 域,而这些领域恰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如果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 就会引发较为严重的后果。保障性住房由于限制的互相,开发商并没有最终售价 的决定权,最终是依据政府的回购价格或者是公开定价销售的,在这种情况下房 地产企业的利润普遍比较低,和普通商品房来讲有着比较大的差距。房地产市场 所存在着的这种唯利性,使得地产市场不可能自发的去为社会开发保障性住房。
二、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对地产市场的调节方式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基于有限政府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市场本身能 够自发解决的,政府不应当干预。这是目前现代经济法对经济领域谨慎干预的重 要要求,也就是说政府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忘记市场在经济调节过程中的主 要作用,政府在进行市场干预的时候仅仅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角色,不能够跨越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边界。当然在经济法的视野下,谨慎干预并不意味着不进行干 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时候政府应当伸出有形的手。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 公民住房的需求,也才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一般政府主要从以下领域进 行市场经济的调节。
1.去除影响市场机制发挥的障碍 在实践中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地产商,因为经济实力比较雄厚,所以在 局部市场有着绝对的支配地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热 衷进行卖地,地产商则疯狂的进行囤地,尽管这些土地价格很高,但最终都要被 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这是导致目前房价虚高的主要原因。一般情况下,房屋的 主要成本是人工材料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的一些杂费所构成,这其中土地出让 金是房屋成本的主要方面。这种行为的不断出现,造成了较为那种的后果,国家 在开展市场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排除各种市场的障碍,为市场的发展营造出一个 比较好的环境。
2.投资和经营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有着比较大的区别,一般情况下保障性住房的经 营规模比较大,利润的回收周期也比较长,对于保障性住房,民间资本一般都不 愿意进行投入。加上房地产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逐利性,我们不能指望地产商放弃 自己的利润来主动建设保障性住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要主动投资和建设 保障性住房,这样才可以保障广大群众的住房需求。虽然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 程中,国家固然可以成为保障性住房的投资主体,但是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经营方 式上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的,比如政府可以对投资保障性住房的地产商给予土地 出让金的优惠,可以采取回购的方式的获取保障性住房等等,在目前市场经济的 发展条件下,国家投资保障性住房有效保障住房制度的重要措施。
三、小结 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经济法视野下的住房保障制度,符合市场经济 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市场不能够科学有效的进行住房市场的调节下,政府采取有 效的手段对住房市场进行调节,能够有效的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经 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