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我们党反腐败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人们在感佩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决心的同时,又不能不疑惑于贪官为何越打越多。过去曾经有一幅漫画:一只狐狸偷了鸡,鸡就在狐狸的利爪中。这只狐狸却趾高气昂地对众鸡说:“是谁偷了鸡?请大家监督。”这幅漫画的寓意不言而喻。这些年,有很多被揭露出来的贪官,他们当初几乎都异口同声地承诺:我虽是“一把手”,但要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被判处死刑的辽宁贪官、沈阳客运集团原总经理夏任凡,担任企业“一把手”近20年,长期以来大事小事都是他个人说了算,渐渐养成了“一言堂”的工作作风。客运集团近10年没有开过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他所提议的事情,班子讨论时只走个形式,一些组织程序和规章制度也都是有名无实的空架子。客运集团在德国投资近500万元经营的酒店,他一人定夺;朋友做生意,他只要大笔一挥,少则几十万、多则数百万元的资金“慷慨”地被“借”了出去。实践证明,权力过于集中,无论对党的事业,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还是对干部的健康成长,都是弊大于利、害多于益的。
党内监督,必须以合理的权力配置为基础
权力不受制约,就像汽车失去制动一样,在横冲直撞中,加大了翻车的概率。据《望东方》消息,2003年,全国共有12名省部级高官因“贪”而落马!贪官受到惩处,一方面说明了党中央的决心,这当然顺乎民意,令人振奋;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诱发腐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我们党面临的反腐败工作还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必须探寻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模式。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条例》标志着我们的党内监督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所谓规范化,就是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所谓制度化,就是要不以个人意志、长官意志为转移,也不以“自觉性”为基础——不管你有没有这样的觉悟,不管你想不想这样做,也不管你手中的权力有多大,都要受到约束,在《条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要认识到,监督必须以权力、权威为后盾,必须以合理的权力配置为基础,否则权力监督就是一句空话。在新颁布的《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种变化趋势,即党对党内的权力关系进行了调整。《条例》在设定党内监督主体时,就强调了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作用。按照党的组织体系,党代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会又选举产生常委会,权力往往最后集中到常委会。在这样的权力关系下,选出常委的委员会对常委的监督就比较有限。现在如此强调委员会的作用,的确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样使得全党上下没有一个人不受到合理的监督。《条例》还对政治局委员和常委的监督也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党的十六大提出“扩大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但在试点尚未推开之前,强化各级委员会的作用是及时而有效的办法。只有调整权力结构,平衡权力关系,各项制度的正常运行才能得到充分保障,监督才能真正有效。因此,制度设计的关键是如何配置权力。就权力监督的制度安排而言,重要的是要使各种权力之间达成平衡,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实际上,这不仅是权力监督的需要,也是民主政治的需要,是实现任何一种良好的政治生活的需要。
同时,《条例》还强调了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除了享有普通党员的监督责任和权利以外,还可以按照规定以党代表的身份实施监督权,这也是一项新的内容。此外,《条例》制度建设本身的设计也相当具体,富有程序性和经验基础。“十大监督制度”使党内监督不落空处,比如专门巡视、述职述廉、重要情况通报、民主生活会、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
询等都是在成功实践基础之上的归纳和总结,从而增强了党内监督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党内监督,必须以党内民主促进人民民主
权力,从一般意义上说,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根据其意志和愿望对他人的行为加以控制或决定的能力,它以国家政权为背景展开,具有相应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同时,权力又是来自社会并以社会为对象的。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化的特征。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权力和整个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那么,如何才能构建一种有效的制度来抑制权力的腐败,从而实现良好的政治生活呢?
第一,在权力的纵向配置上,实现治者与被治者的制衡,主要是建立人民同意的政府,这意味着政府应是受民意支配的,对人民负责的。
第二,在权力的横向配置上,实现不同权力主体的制衡,特别是要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平衡,使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既相互统一又具有一定的张力,从而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
第三,在一个新的维度上实现社会权力对于政治权力的制衡,特别是通过大众传媒和公共舆论来制约公权和表达人民的呼声,实现新闻舆论对权力的监督。
以上三方面构成了一个权力配置的三维空间,这不仅是权力监督的必需,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条例》在实现上述三维权力配置方面开了一个好头。它对于推进人民民主有重大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