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民法制度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 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婚姻制度具有祭祀宗庙、延续子孙的重要意义。婚 姻制度的内容基本被夫权占据,立法及律令中对妻权鲜有规定。本文从古代婚姻 制度的含义出发,对以夫权为核心的婚姻制度的内容进行展开,借此对我国古代 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提出一点思考。

一、婚姻制度的含义 《昏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可见, 从最初人们对于婚姻制度的理解,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祭祀宗庙,承家 族祖先之使命。另一方面,延续子嗣,为家族增添子丁。在这两个层面的含义中, 祭祀宗庙的意义更为重要,是后者的基础。祭祀宗庙以孝祖先,两性的结合产生 子嗣,使家族得以延续。婚姻制度本身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家族为本 位。男女之间没有自由恋爱的权利,婚姻的实质意义大于形式意义,男女之间的 婚姻决定权在于两个家族,父权和夫权共同构成了婚姻制度的基础。

二、婚姻制度的内容 封建社会具有浓厚的传统思想,“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思想和原 则贯穿于夫妻关系之中。夫妻关系中夫和妻的地位不平等是婚姻制度内容的一个 缩影,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夫妻关系的内容随着朝代的更替具有不同的表 现形态。从总体上看,婚姻制度的内容基本被夫权(包括夫对妻的权利和妻对夫 的义务)占据。立法中显有妻权(包括妻对夫的权利和夫对妻的义务)的规定,这些 妻权看似是为了维护妻子的权利,其实更多的依然是为了宗族、家族的和谐稳定。

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夫权的内容,夫对妻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财产权、监护权、休妻 权等。

(一)财产权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例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 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 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意思是在丈夫死后,妻子改嫁的,是否取得夫家的财产及 嫁奁需要由夫家作主,没有自由取得财产的权利,这说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妻子并不享有家中财产的所有权。《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律条规定:“凡同居卑幼,不 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 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这说明丈夫对于财产的所有、处分拥 有绝对的权利,妻子只在丈夫的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财产,不得在授权范围 外擅自使用处分家中财物。

(二)监护权 夫对妻享有监护权,这里的监护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妇人犯罪但 情节不致收监时, 由丈夫斥责,收归监护。二是丈夫殴妻行为,属于对妻子的 管教监护,在于维护家族的稳定和谐。唐宋时期,丈夫可以随意殴打妻子,即使 殴打至伤,只要妻子不亲告,也不会受到处罚。至清代,律例规定得要严厉一些。

《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妻妾殴夫”律条规定:“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 伤以上,减凡人二等,且须妻亲告始论。

妻子殴打丈夫则是违背伦理道德和法律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大 清律例·刑律·斗殴下》“妻妾殴夫”律条规定:“凡妻殴夫者,但殴即坐。杖一百, 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验其伤之重轻。加凡斗伤三等;
至笃疾者,绞;决。死者,斩。决。故杀者,凌迟处死。妻殴夫,只要有殴打的 行为,即会受到处罚。这样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规定,是“夫为妻纲”原则的具体 表现。与其说是立法的纵容,不如说是社会普遍遵从的习惯和传统。立法是对人 们遵习已久并且愿意服从其约束的习惯进行确立的过程,良法与恶法的区分是要 用具体的历史分析方法去评判的。在封建社会,以家族为本位的婚姻制度,婚姻 是为家族利益服务的,夫权也好,妻权也罢,都是为了宗族的稳定和谐而生,也 为宗族稳定和谐而死。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夫权的观念,或许能够体会它的合理性。

(三)休妻权 休妻权是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前面在法定离婚制度中已论述,主要 是“七出三不去”。《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出妻”律条规定:“凡妻于七出无应出 之条及于夫无义绝之状,而擅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 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有三不去,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 无所归。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 休妻权是因为妻子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七种情形,损害家族利益,而丈 夫享有选择离婚休妻与否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片面强调夫权,休妻权不是任意的婚姻解除权,也是在法律严格规定的范围行使的夫权。

三、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 (一)夫权至上 夫权至上,是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所谓夫妻一体,意为妻子嫁入夫 家,其人格和财产都从属于夫,更进一步说,是从属于夫所在的家族。在夫妻关 系中,夫权支配的深度和广度都远超过妻权。俗话说“男主外,女主内”。家中的 财产处分,宗庙事宜等都是由丈夫主导,妻子主要处理一些家里的闲杂事务。男 尊女卑的传统思想在客观上造成了男女地位的不平等,进而导致夫妻权利义务的 不对等。夫权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也被写进了封建法 律。

(二)家长制主导 我们知道,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体 现了宗族性,祭祀宗庙,承续后嗣。在如此神圣的目的引导之下,婚姻制度的使 命不在于男女双方感情的培养和升华,而在于祭祀祖辈,传宗接代。因此,我们 不能以近代或当代的视角去看待婚姻制度,而要以历史的眼光去看待和分析问题。

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就是家族延续的一种工具,其本身的价值不在于夫妻之 间基于互相欣赏、产生感情,确认婚姻关系。而是为了实现家族的祭祀承续的工 具。夫妻之间的婚姻主导权在于双方的家长,尤其是男方的家长。

(三)礼与法的融合 礼,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据此我们 知道,礼最初是一种具有宗教色彩的祈福行为。随着奴隶制社会的建立,以周公 制礼为标志,礼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的一种统治工具,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行为规 范。“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统治者将礼神话,进而将自己的统治权神话以取 得合理性。礼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存在,西周时期的“周礼”内容涉及十分宽泛, 包括国家层面的政治、军事、经济,也包括家庭社会层面的婚姻、祭祀、宗教等。

《礼记》有云:“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亲亲之杀, 尊贤之等,礼所生也。”据此我们明白,礼的主要功能在于定纷止争,建立一种“尊 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制度,以达到一种贵贱、尊卑、长幼、 亲疏有别的理想社会状态。礼的内容宽泛,又具有约束力,使之成为实质意义上的社会行为规范。至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乱,民不聊生,礼崩乐坏,秦汉时期 的法律,诸如《法经》和汉律等均由法家制定。至汉武帝时期,推崇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自此儒家的思想逐渐开始占据立法的主导。自这一时期起,在清朝以 前,儒家思想一直作为社会的正统思想和立法的指导。立法者由礼入法,将许多 礼都直接作为法律规范加以确认。《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礼中“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成为《户婚律中》法定的婚姻解除条件,诸如此类以礼如法的例子不甚枚举。

礼与法从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维持社会稳定,区别在于为 达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手段不同。礼主张运用礼的规范去教化人,通过建立一系 列等级森严的社会行为规范,让人们内心得到感召,各司其职,各守其位,相比 法治秩序是一种消极的社会治理模式。法治秩序强调的是运用国家强制力,赏罚 分明地维持社会秩序。礼与法的融合可谓中国法律文化的精髓。以礼为内容,以 法为外形,共同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

作者:何跃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年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