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德现代大学的制度差异_中德学前教育制度的差异研究

中德学前教育制度的差异研究

中德学前教育制度的差异研究 中德学前教育制度的差异研究范文 中国和德国在不同的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下,经历 了时代的变迁,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学前教育制度。比较中、 德学前教育制度,对于我们了解中、德学前教育制度的差异, 借鉴德国先进的学前教育经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的改革以 及指导我国学前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德学前教育制度的比较 (一)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比较 中国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由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组 成。其中托儿所招收3岁前的儿童,贯彻以保为主、保教结 合的方针;幼儿园主要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行保育 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并为父母参加工作提供方便;学前班 是对没有条件进入幼儿园的5至6岁儿童进行教育的一种组 织形式。在现阶段,学前班是农村发展学前教育的一种重要 形式;在城市,则是幼儿园数量不足的一种辅助形式。德国 的学前教育机构同样由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组成。其中 托儿所是对双职工的子女实行保育的学前教育机构,接受0 -3岁儿童;德国的幼儿园分全日制和半日制两种,并且形式 多样,主要有普通幼儿园、学校附设幼儿园、特殊幼儿园以 及林间“幼儿园”等;在德国,学前班是帮助5岁儿童顺利过 渡到小学的机构。

(二)学前教育班级规模的比较目前,中国的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特别是幼儿入园率 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尽管如此,但其规模相对于其它国家 仍然很大。中国的幼儿园编班形式多是按年龄划分。《幼儿 园工作规程》指出,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 四周岁)25人,中班(四至五周岁)30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 七周岁)35人。[1]德国幼儿园在年龄编班上,有一个非常 鲜明的特点―――混龄编班,每个班有16个左右幼儿,幼儿 在类似有兄弟姐妹的家庭环境中相互交往。幼儿园通常由0 -6岁不同年龄段的幼儿混合组成一个个小组(类似于一个 个班级),幼儿园充满着家庭般的温馨。

(三)学前教育课程的比较 1996年6月1日,中国教育部颁布并实施的《幼儿园工作 规程》指出,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 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1]2001 年7月2日颁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幼儿园 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启蒙性的,可划分为健康、语言、社 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 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 展。[2]德国是一个地方高度自治的国家,没有全国统一 的改革方案或大纲,一般幼儿园都是通过适用于所有儿童的 课程设置来提高幼儿的学习能力。幼儿的课程被视为体验领 域,包括游戏、生活教育、语言教育、动作教育、韵律与音 乐教育、图像与劳作性教育、事实与环境教育、实际生活与家政教育等八个方面。

(四)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的比较 中国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一直是按幼儿的年龄来 划分的,不同的年龄班收费标准不同,幼儿缺席时的餐点费 和保教费需退还家长。根据幼儿园的性质,收费标准也略有 不同:对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基本实行政府指导价,幼 儿园收费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民 办幼儿园的教育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按该地区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教育成本、幼儿家长的实际承 受能力、招生情况、师幼比例、提供服务的类型、保育教育 质量、所处位置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按规定办法报该地区 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在德国,上幼 儿园是自愿的,不是义务教育。幼儿园与学校不同,德国的 学校都是公立的,不是收费的,但所有的学前教育机构要根 据家庭收入的多少来收费。在各州的幼儿园法中,对家长交 费的标准都有规定,但并不统一。

(五)学前教育法制建设的比较 1995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当前,我国的教育法 律法规体系正处在不断充实、完善的过程之中。我国专门的 幼教法律法规主要有:《幼儿园管理条例》、《托儿所、幼 儿园卫生制度》、《幼儿园工作规程》等。另外,《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也对幼教 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虽然比较零散, 但毕竟成为了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使幼儿园 教育、管理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德国,学前教育在法律 责任和组织上都属于儿童和青少年福利事业,而不属于正式 的教育系统。作为社会福利事业,学前教育的立法权属于联 邦政府,州政府只有执行权。德国政府颁布并实施的《儿童 和青少年福利法案》、《国家学前教育质量指导条例》、《托 幼机构拓展法案》、《幼儿园教育条例》以及《发展和提高 学前教育质量的建议书》等都对学前教育的性质、职责归属、 质量等各方面进行规定,因而从法律的角度保障了教育活动 的顺利开展。

二、中德学前教育制度的比较分析 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中,中德两国经过长期的学前教育的 理论和实践,形成了有着各自特色的学前教育制度。从中、 德两国学前教育制度比较不难看出,由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两国在学前教育上也略有差异,以下主 要从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传统和教育观念方面来进行 分析。

(一)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是指影响企业营销活动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 宏观经济状况,主要包括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结构、居民收 入、消费者结构等方面的情况,是决定学前教育发展的最根本的因素。德国属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实力雄厚, 在欧盟,乃至世界都有一席之地,这种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 为德国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提供了经济基础。中国是一个发展 中的大国,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城市和农村之间经济和 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往往相差几个经济发展阶段。各地区经 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学前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尽管二者都将 幼儿园看作是学校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都把教育的重 点放在3岁至入学前的这个阶段,但是德国学前教育的发展 速度很快,目前已经走在世界的最前列。近年来,虽然中国 的学前教育发展较快,但由于起步晚,加上受“文革”时期 的影响,总体发展水平仍不及德国。

(二)政治因素 德国属于联邦制国家,由于德意志国家历史上长期分裂, 诸侯割据,由选侯国、邦国、骑士国家等大小数百个国家经 过战争与和平的手段最终完成的统一;所以,今天的德意志 联邦国家依然保留了传统的历史风格,各联邦州有很大的自 主权。就教育制度而言,德国教育体制全国统一,各阶段学 校教学标准与教学计划全国统一。但各联邦州在国家教育部 颁发的教学标准与教学计划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发展。在德国, 幼儿园实行双向管理。其一,从主办部门和政府的关系来看, 一方面,联邦的《青少年福利法》和各州的幼儿园法是幼儿 园工作的依据;对幼儿园的监督工作由各州的青少年福利局 负责。另一方面,法律条文也赋予主办部门一定的自主性。其二,从家庭和幼儿园的关系来看,两者的关系是通过合同 来体现的。家长有权利和义务通过参加家长会的方式,参与 幼儿园有关各项事宜的讨论。长期以来,中国的学前教育机 构受中央集权制的影响,事无巨细均听命于教育部,因此, 1981年的《幼儿园教育大纲》统得过死,使各地不能根据自 己的情况进行调整。目前,情况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地方 的自主权有所增加,因此,学前教育的管理局面也发生了一 些变化。如1996年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就体现了中央 集权和地方分权的统一,对许多方面,教育部没有做过死的 规定,而是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三)文化传统 德国教育的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早在17世纪,德 国就非常重视对教育的发展,魏玛公国1619年的法令要求开 列6-12岁男女儿童的名单,以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巴西多 创办的“泛爱学校”也提出注重实用性和儿童兴趣,寓教学 与游戏中等极富新意的办学设想。赫尔巴特关于经验、兴趣 与课程的理论使德国在课程内容的选择上崇尚自然,注重与 儿童的经验、兴趣相联系。福禄贝尔建立的以“恩物”和“作 业”为主的幼儿园课程体系及一系列关于教育的基本原则促 进了德国学前教育事业质的飞跃。另外,康德、第斯多惠等 著名的教育家的学前教育思想也深刻地影响了德国学前教 育的发展。我国学前教育的建立和发展有着自己的道路。19 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反帝反封建的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兴起,及西方资产阶级教育思想的传入,传统的封建教育远不能适 应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提出了教育改革,主张改革旧 教育制度,提倡西学,设学校;与此同时,也提出了实施学 前社会教育的思想。最有代表性的是陈鹤琴,他创办了南京 鼓楼幼稚园,对幼稚园的课程、设施等方面进行了实验研究, 并提出了“活教育”理论等,这些幼儿教育理论和实践主导 了我国20世纪20年代到40年代的幼儿教育,对我国的幼儿教 育也有重要影响。但由于受当时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的影响, 虽然我国的学前教育家提出了比较先进的教育思想,但并未 在实践中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我国及其世界教育事业的发展 影响不大。

(四)教育观念 德意志国家幼儿教育的特点是把教育责任归之于父母, 认为婴幼儿阶段父母是家庭教育的主人。德国人提倡的口号 是:培养一个完整的人。德国宪法明文规定:教养儿童是父母 的自然权力和义务,政府对幼儿教育站在辅助的立场。另外, 强调孩子生活在一个与他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中,海水、太 阳、石子、树林、沙子等等都是他所要探索和利用的。因此, 在德国学前教育课程内容里面,更多地体现崇尚自然,尊重 幼儿自由发展的思想。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 始重视早期教育,并兴起了“早期教育热”,幼儿教育经历 了从重视知识教育,到重视早期智力开发,直到人们认识到 不能以牺牲儿童的情感发展为代价而发展儿童的智力,提出幼儿教育要以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为目标。但是,由于我国“学 而优则仕”的传统教育观念根深蒂固,家长们望子成龙、望 女成凤心切,在现实的幼儿教育中,还把传授知识作为幼儿 教育的最重要目的,家长把幼儿在幼儿园学到的知识的多寡 作为衡量幼儿园教育好坏的重要标准,幼儿园把考察幼儿掌 握知识的程度作为评价教师的重要指标。因此,在我国的学 前教育课程中重视对幼儿进行文化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幼儿 个性、兴趣的发展和创造性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