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包括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解聘或辞退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及罚款10—20元。
1、仪容仪表不整者。
(1)男服务员:留长发、烫发、大鬓角、小胡须、戴戒指(婚戒除外)。
(2)女服务员:留怪发,披肩发,戴耳环、项链、手链、脚链,染指甲,浓妆艳抹等。
2、上班时未按规定着装或着装不整洁。
(1)不穿本岗位制服。
(2)制服不整洁、不干净。
(3)不戴领带、领花、工号牌。
(4)不按规定穿衬衣。
3、不走规定的行走路线,不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
(1)使用电梯(客梯)
(2)上下班不走员工通道。
4、使用会馆电话办理私人事务或聊天。
(1)打外线办私事。
(2)打内线聊天。
5、上班期间窜岗、扎堆聊天。
6、工作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听广播、录音、看电视。
7、在行走和岗位上喝水、吸烟。
8、在工作岗位用餐,浪费员工餐以及不在指定地点用餐。
9、下班后无故在馆内逗留、闲聊。
10、穿会馆工作服上街、回家或转借他人。
11、高声喧哗、呼喊、吵闹,遭到客人投诉。
12、在营业区域内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和杂物。
13、未经批准使用客用设施。
14、怪声和客人讲话,指手划脚,不耐心听取客人的投诉。
15、未佩戴名牌者。
16、对领导、同事不礼貌。
17、无故迟到、早退,上下班不打卡,或托人、代他人打卡。
18、工作时服务欠佳。
19、工作时间打盹、吃零食。
20、不在指定地点就餐者。
二、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严重警告,并处以30—50元的处罚。
1、重复违反第一规定者。
2、不经领导批准停止工作或迟到、早退2次以上。
3、由于工作疏忽损坏公物或客人的物品。
4、领导不力,下属涣散,影响服务质量。
5、对宾客、同事粗言秽语,不讲礼貌。
6、私自动用馆内物品和资产。
7、上班前喝酒。
8、涂改、伪造字据、证明。
9、在工作期间不守规矩,不听劝阻。
10、在会馆内乱写、乱画、中伤他人。
11、利用上班期间携带亲友在馆内逗留、用餐或住宿。
12、无事生非,挑拨离间,影响同事间的团结。
13、违反吸烟规定、携物出店,不服从警卫检查。
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并处以50—200元不等的处罚,直到开除。
1、重复违反第二款者。
2、离岗、脱岗。
3、旷工24小时以上,有意怠工。
4、未经允许进入住客房间。
5、工作时间喝酒。
6、蓄意损坏会馆物品。
7、私拿或偷食、偷用客人或会馆食物,自用或收藏客人遗留的物品。
8、私配会馆房间钥匙。
9、不服从领导安排的工作和指示,影响工作质量。
10、发表虚假或诽谤的言论,影响会馆宾客和平共处同的声誉。
11、经常完不成本职工作。
12、隐瞒客人意见和反映。
13、向客人索取物品和小费。
14、提供假资料或报告。
15、拒绝领导授权的有关人员的检查。
16、工作期间干私活、赌博或变相赌博、围观。
17、工作时间睡觉、聊天。
18、挑拔、打架、互相斗殴,带头唆使帮派活动。
19、凡有2次以上记过(含2次)者,给予留店察看。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解聘或辞退。
1、凡重复违反第三款者。
2、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受贿、行贿。
3、服务态度恶劣,侮辱谩骂客人,与客人吵架。
4、道德败坏耍流氓,调戏、欺辱、猥亵他人,乱搞男女关系,扩散黄色书刊或散布淫秽思想。
4、顶撞、歧视、讽刺客人或向宾客提供违法服务。
5、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假公济私。
6、月累计旷工两天以上者(含两天在内)。
7、有意制造事端,危害他人、会馆和同事的安全。
8、因疏忽或失职使会馆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9、触犯国家任何法律。
10、恶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及同事的财物。
11、知情不报,隐瞒他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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