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研究
对“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研究 “人肉搜索”是伴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而兴起的,是一种网民自发的 “一人提问、多人回答”的搜索方式,其在许多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人肉搜索缺乏明确的组织者和责任者,每次开始搜索都是在没有明确 的分工下进行的,所以如果不当的适用,不仅对个人隐私,甚至对个人人身安全 都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一、“人肉搜索”的发展 早期的“人肉搜索”没有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问题,只是一种单纯的 知识问答。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种信息搜索的模式逐渐变成了一种综合的 提供答案的模式。2001年,在猫扑网站上,有一个网友恶作剧发帖子公布了微软 公司代言人陈自瑶的照片,并声称是其男友。但是不久之后,有知道真相的网友 公布了他所了解的一些陈自瑶的个人资料。由此诞生了早期互联网的“人肉搜索”。
此后,在2006年2月的时候,发生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肉搜索”事件。即“虐猫 事件”。某一天,在国内一家著名的网站上,网民“破玻璃渣子”发布了一组虐猫 视频截图,随后被网友转载到了猫扑网,接着在天涯社区上,网友“黑暗执政官” 做成了一则“宇宙通缉令”贴出了虐猫人的照片,并让网友进行举报。这个视频引 起了网友的愤怒,很多网友开始纷纷捐出人民币和猫扑币,愿意悬赏缉拿凶手, 同时,猫扑官网从1000元的悬赏奖金也涨到了5000元。此后,网友“我不是沙漠 天使”的帖子出现了关键性的转折,他发帖指出这件事情发生在黑龙江的一个小 城中。接着猫扑网友“浪漫夜风”补充了一些资料,确认了他的证词,基本确定了 虐猫事件的嫌疑人。从网友“破玻璃碴子”发帖到“浪漫夜风”发帖,一共用了6天 的时间。接着,还出现了很多引起网民进行“人肉搜索”的事件,如:“天价理发 事件”、“兰董事件”等等,“人肉搜索”行为愈演愈烈,一人发帖,很多人把被搜 索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甚至还把隐私也公布于众,严重影响到了被搜索人的 生活、学习和工作。而这些信息一旦被利用,就会对公民人身和财产造成了很大 的威胁。
二、“人肉搜索”的利弊 在信息时代中,为了满足个体对信息的需求,在最短的时间中,“人 肉搜索”能够搜集到最有价值的信息。但是由于网络是公民获取信息和交流信息 的主要场所,承担起了情感共鸣和宣泄的功能,因此,“人肉搜索”也是一把双刃 剑。首先,“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人肉搜索”借助于现实生活中众多的网民来搜集信息,使信息的内容更加真实可靠,弥补了传统搜索的不 足。如:在2008年的时候,很多网站建立起了“汶川地震”寻亲平台,在网站上发 布了和家人失去联系人的信息,为这些人争取到了和家人团聚的机会。由此可见, “人肉搜索”弥补了传统搜索的不足。(2)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当事人正常 的工作和生活会受到不恰当的“人肉搜索”的影响,但是人们向往和认同传统道德, 由此,很多“人肉搜索”的行为推动了整个社会风气的转变,惩恶扬善的心理变成 了一个个具体的行动,(3)由于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从而产 生了腐败的行为。而利用“人肉搜索”对很多事实提供案件的证据,会为反腐倡廉 提供了很多线索。同时也激发了网民对反腐监督的热情,使很多问题官员在“人 肉搜索”的状态下,纷纷落马,加速了司法行政机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的行为。
因此,“人肉搜索”对舆论监督具有很大的作用,促使政府信息公开。
其次,由于网络具有虚拟的特性,“人肉搜索”也具有消极的影响。(1) 隐私权是在人自然精神活动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一项人格权,因此,没有经过允 许是不能被公开的。“人肉搜索”在将个人信息公布之外,还擅自公布了他人的姓 名、家庭住址、年龄等等信息,侵犯了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2)“人肉搜索”使每 个人都成了搜索的对象,随时对个人信息具有被公布的危险,因此,“人肉搜索” 对于涉及的信息具有不确定性,也具有任意性的特点,降低了网民的网络安全感。
(3)“人肉搜索”越来越频繁,每一次披露信息的时候,都会影响到当事人,对当事 人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涉及的领域越来越私密,客观上,保障不了事件的真实 性,从而使道德审判变成了践踏公民人权,从而形成了网络暴力。同时一些网民 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骚扰到了当事人的住处、工作单位,是一种心理发泄, 并不是真正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从而形成了一种现实的暴力,完全和“人 肉搜索”的出发点背道而驰。
三、西方国家对类似行为的法律规制 最初,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起源于美国。随着法典化运动的影响,作 为世界上隐私权保护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开始重视制定法的作用,并且采用混 合立法的模式,将民事、行政、刑事违法行为共同编排在隐私权的单行立法中, 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了制法,并分别对行政责任、民事侵权责任以及刑罚处罚制 定了相应的措施。通过法律法规,政府和国会对每个行业和部门的隐私权给予了 刑法的保护。同时,在程序和内容上,美国刑法对公权部门进行了限制。而英国 对隐私权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传统观念认为个人隐私不是一项独立的人身权利, 而是法律之外的东西。同时,在学理上,隐私权不符合权利的要求,对其定义的内容也不清楚。因此,英国同我国一样,并没有采取见解保护隐私权的方法,对 侵权行为人只能根据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但是,英国却具有十分 完善的刑事制定法体系,保护隐私权的刑法条文分布在不同的法律中。如:1984 年颁布的《数据保护法》以及1990年颁布的《计算机滥用法》。而作为大陆法系 的德国,对隐私权刑法的保护具有系统、完善的刑法典。如:《德国刑法典》第 15章分别规定了侵害言论秘密和通信秘密等多种形式的犯罪。并且,在203条中 详细规定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另外,法国对隐私权采取的是一种间接保护的 方法,《法国刑法典》中的隐私权保护中规定了侵犯隐私权的犯罪主要有:侵犯 私生活罪、侵犯职业秘密罪以及侵犯通信秘密罪等三方面。在涉及隐私权的案件 中,在立法上法国不承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但是,可以纳入其他侵权行为 的范畴中,从而在法律上寻求到保护。而日本不属于西方国家。
四、我国对“人肉搜索”应该采取的刑事策略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诉案件中包括诽谤罪和侮辱罪,因此, 对构成犯罪的“人肉搜索”行为,也可以设定为自诉案件。在一般情节的刑事案件 中,为了避免对公民日常生活过度干预的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把起诉权交 给受害人,由其自主决定对行为人是否要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在审理的过程中, 为了降低“人肉搜索”入罪的负面影响,可以进行调解、和解、反诉以及撤诉的程 序。其次,在法官对“人肉搜索”案件进行量刑的时候,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 量权,在被搜索人确实存在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事实,或者存在着违法乱纪事 实的时候,法官要根据充分的证据,给以加重刑罚处罚。反之要免除或者减轻行 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证,也充 分地发挥行为人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同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再者,最高 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对“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他人信息行为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不 明确的语义,要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进行司法解释。
总结 作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方式,“人肉搜索”在无形之中,使 人们得到了教育和善化,具有广泛、深远的意义。但是言论自由的形式也要具有 一定的约束机制,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每个公民不能因此而侵犯他人的自由和 权益。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当法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就必 须要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在合法、尊重他人隐私的前提下,“人肉搜索”应当纳 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