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教育现状及立法完善
农村教育现状及立法完善 一、农村教育的特点 作为占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无论是经济还是文化一 直是中国发展中所不可逃避的问题,教育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农村的教育问题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滞后性 滞后性是农村教育的最重要特点。农村地处偏远地区, 交通的不发达使得新产品的传入以及知识和观念的传入都 较缓慢,在教育上无论是教师的配置还是教育措施的引入都 相对落后,这就造成农村教育投入的落后,教育观念的落后。
教育投入的落后使得农村的孩子在受到的教育方面难以拥 有像城里孩子那样的良好的受教育环境,教育观念的落后使 得农村家长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低。
(二)单方性 教育分为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学校教育固然重要,但 家庭教育同样必不可少。而广大农村地区的家庭教育却令人 担忧,家长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很低,有一部分选择直接让 孩子放弃学业,还有一部分人虽然让孩子接受教育,但认为 教育是学校的事,完全将教育视为学校的事,教育的好就认 为是学校好,教育不好就认为是老师没有严加管教,将对孩 子的“打骂权”完全赋予老师,认为只要老师“管得严”, 孩子就能被教育好。这种想法的普遍存在使得农村的教育呈 现出单方性的特点,单靠学校的力量,教育的结果可想而知,再加上近几年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加,使得越来越多的儿童成 为留守儿童,这些留守儿童的教育都存在着巨大的隐患,成 为我们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三)随意性 我国为了完善教育制度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但在农村 地区义务教育却没有得以有效的实施,农村教育设施和教育 观念的落后使得人们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不高,义务教育并 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人们对于义务教育也存在着极大的随 意性,虽然我国出台了《义务教育法》,但对于义务教育的 规定很少被农村地区知道,人们对于教育的态度很随意,大 多认为教育是自己的事,自己的选择,无关别人,更何况是 国家,更无权干涉,也不会认为国家会管这些个人的事。这 一切有农村地区交通落后,经济不发达,观念陈旧的原因, 也有国家立法不完善,宣传力度不到位的原因。
二、农村教育的现状 要想改革教育,促进农村的发展就必须了解农村教育的 现状,只有在充分了解教育现状的基础上才能了解农村教育 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完善教育制度。
(一)家庭教育缺失 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方式的不发达使得家长不得不花 费大量的时间在农业上,人们不得不为了温饱问题奔波,并 且花费大量的时间,这就使得家庭教育严重缺失,大部分家 长将教育视为学校的事,自己只负责交钱,殊不知,家长的教育对于孩子来说更加重要,学校教育也需要家长的积极配 合。家长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很低,有一部分选择直接让孩 子放弃学业,还有一部分人虽然让孩子接受教育,但单靠学 校的力量,教育的结果可想而知,再加上近几年进城务工人 员的增加,使得越来越多的儿童成为留守儿童,这些留守儿 童由于家庭教育的严重缺失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义务教育松懈 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却没有得以有效的实施,农村教育 设施和教育观念的落后使得人们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不高, 义务教育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虽然我国出台了《义务教 育法》,但对于义务教育的规定很少被农村地区知道,更别 谈有效的实施,无论是从学生本身还是家长,甚至是学校对 于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接受义务教育的态度都是采取 自愿为主,劝说为辅,均不认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在农村地区很少有因没有实施义务教育而被强迫进行义务 教育的,这就使得义务教育在广大农村地区并没有开始实施, 大多成为一纸空文,甚至很少被人知道,更别提用它来维护 自身的权利。
(三)教师队伍匮乏 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师的队伍的建设,无论是从教师的 选拔还是教师的职业培养都是教育完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而农村的教师队伍却令人堪忧。由于地处偏远地区,使得农 村的教师招募存在着困难,教师存在老龄化,年轻的教师更多的选择呆在经济较发达,交通较便利的地区,这一系列因 素就为农村地区的教师队伍的扩展带来了诸多不利。教师队 伍的匮乏直接影响着教育的质量,教育质量的低下使得更多 的孩子选择放弃学业,早早的走上了打工的道路,另一方面 又导致了农村的早婚早育现象的大量存在,父母的教育水平 又将影响着下一代对于教育的观念以及态度,造成恶性循环, 使得农村的教育问题不断,改善困难,无从下手。因此,农 村教育的改善需要教育观念的提升,教育观念的提升离不开 教师队伍的建设和不断完善。
三、农村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的教育问题的存在有着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原因, 但在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立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 是农村教育完善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农村的教育立法中存 在以下问题: (一)立法不明确,可操作性差 我国关于教育的立法并非没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等,对于教育制度等虽然有了规定,但这些立法规定 大多是概括性的,如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 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 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 限的义务教育。”这些规定制定了义务教育制度,但操作性却不大,没有具体的实施方式,无论是具体实施方法还是具 体的惩罚措施都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这就使得这部法律所 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一部缺乏具体执行标准的法律,只能 是作为制定政策的源头,难以成为具体的实施法律。没有法 律的规范,再加上教育观念的淡薄,使得教育问题越来越严 重。尤其是农村地区,经济文化落后,教育设施和观念的落 后使得农村的教育无法单独依靠个人的自觉实现,所以,一 部具体的法律对于教育制度的完善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 目前,我们就缺乏这样一部法律。
(二)缺乏针对农村教育的立法 农村地区的教育相对于城市的教育存在诸多的特殊之 处,农村教育的滞后性、单方性、随意性等都是农村教育所 特有的,相对于城市的教育,农村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 须要区别于城市教育,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解 决农村中的教育问题。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真对农村教育的立 法,现有的立法不仅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而且也无法解决 农村中的特有问题,尤其是农村教育的整体落后以及教育观 念的淡薄极其需要法律的强制作用,这对于教育的随意性和 单方性有着一定的抵制作用。
(三)监督措施的不完善 教育的完善无法依靠单方面的努力,无论是国家还是个 人都需要努力,农村地区的教育无论是教育措施还是教育观 念都相对落后,要想实现教育的完善就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监督体制,使得教育观念深入人心。农村地区教育观念的落后 使得人们对于教育问题的错误态度,认为教育是个人的事, 别人无权插手,无论是外人还是作为教育机构的当事人甚至 是受教育者本人都不认为教育权是一项权利也是义务,应该 被保护也必须去实行。从监督主体角度进行划分,教育法的 监督体系可分为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两大类,国家机关的法 律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它是教育法监督体系的核心。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律 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直接的法律效力, 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教育法监督、行政机关的教育法监 督、司法机关的教育法监督。虽然对于教育法的监督主体有 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的监督办法,使得这些监督大多只是 一纸空文,难以发挥实质作用。
四、完善农村教育的建议 教育制度的完善关系着国家日后的发展,作为占中国绝 大部分地区的农村教育问题更是中国教育制度完善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村教育立法的完善应该主要从以下几 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立法,增加可操作性 我国关于教育制度的立法虽然有,但操作性却不大,没 有具体的实施方式,无论是具体实施方法还是具体的惩罚措 施都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这就使得这部法律所发挥的作用 微乎其微,一部缺乏具体执行标准的法律,只能是作为制定政策的源头,难以成为具体的实施法律。没有法律的规范, 再加上教育观念的淡薄,使得教育问题越来越严重。尤其是 农村地区,经济文化落后,教育设施和观念的落后使得农村 的教育无法单独依靠个人的自觉实现。因此,要完善农村教 育制度首先就要明确立法,而不是仅仅颁布准则,法律需要 对受教育者以及提供教育者作出具体的规定,针对侵犯教育 权的具体情况给予具体的惩罚措施,使得教育的保障有法可 依。
(二)制定专门针对农村的教育法 农村地区的教育相对于城市的教育存在诸多的特殊之 处,农村教育的滞后性、单方性、随意性等都是农村教育所 特有的,相对于城市的教育,农村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 须要区别于城市教育,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解 决农村中的教育问题。针对农村孩子放弃义务教育选择早早 辍学打工的现象,关于农村的教育立法应该作出具体适当的 执行办法,而不能仅仅依靠自觉。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增多, 留守儿童人数上升,家庭教育的缺失,则可以采取西方国家 的某些规定禁止家长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等规定。只有将农 村的特殊问题特殊对待才能解决农村的教育问题,实现教育 制度的不断完善。
(三)完善监督手段 农村地区教育观念的落后使得人们对于教育问题的错 误态度,认为教育是个人的事,别人无权插手,无论是外人还是作为教育机构的当事人甚至是受教育者本人都不认为 教育权是一项权利也是义务,应该被保护也必须去实行。既 然完全靠自觉无法实现就必须要依靠监督的力量,我国教育 法的监督体系可分为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两大类,国家机关 的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 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教育法监督、行政机关的教育法监 督、司法机关的教育法监督。社会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 督、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团体监督、 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可见任何的单位团体都 享有对于教育法的监督权,但行使这项权利的却不多,这里 固然有观念的问题,但监督手段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因 此,完善监督手段是必备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