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论文(共2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具体有哪些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论文(共2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论文(共2篇) 第1篇:私人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现状 1.协管身份人员数量较多。现实生活中,由于编制有限,在编人员不 能满足城管权限需求。所以,全国各地采取聘用合同制形式招收辅助办公人员进 行执法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如北京城管局,现有执法人员不能应对城管事项, 同时为了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招收了一批城管协管人员。又如浙江省辅协 警截至2009年5月,全省公安机关在用的辅协警有8万多人,已超过全省在编的公 安民警数[2]。而全国很多地区存在着各式各样辅助办公人员的身影,称呼也是 各有不同,如治安协管员、税收协管员、出租屋协管员、工会协理员等。协管人 员虽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是履行着城管的繁琐职能。张家 口市城管局在2012年招聘191名协管员,其来源群体主要是就业困难家庭成员、 退伍军人和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目的是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的相关工作。

2.正式在编在岗人员较少。目前,普遍存在在编人员执法力量不足的 情况。如张家口市设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和市城市管理数字化中心,具有事业编 制人员86名。相较于具有40万人口城市,管理人员数量很少。再如北京市的127 个市一级行政执法队伍中,共有行政执法人员6万多人,虽然单独设置了行政执 法专项编制用以解决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问题,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执法力量的状 况,从而还有高达17万人的各类群众协助执法组织[3]。

3.行政执法主体所属机构体制不顺。城管局目前只是在省级以下独立 设立的行政机构,在中央一级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城市管理部级机构,而是在住建 部下面分设的一个司级机构,在省级、市级、县(区)级才独立设立,尤其是在 县区级,和住建局属于两个行政机构。越在基层越是需要加强组织管理,需要采 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越多,所以,越到基层,所需行政执法力量应当更为充实。

行政机关设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 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 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省、 市、县(区)设立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只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可,而在国家 级行政机构中没有严明的权力配置予以规制。

二、协管员的性质 雇佣的协管员比正式在编的执法人员还多,但与行政机构签订的却是 劳动合同,协管员的身份到底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还是为城管局打工的劳 动者?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管理行政关系?这不禁引人深 思,协管员与城管单位之间到底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还是“私法”上的法律关 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协管员与政府机关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他们之 间形成的应当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属于“私法”上的法律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行使的行为应当属于私法行为。正如德国学者毛雷尔所述,国 家可以将特定的行政任务转移到私人,私人当作“公民义务”采取特定行为,如道 路沿线居民的道路清洁任务,养护重要财产的义务[4]。这里,私人执行任务属 于个人行为,不属于公权力的行使。

三、协管员参与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1.执法者的素质与能力。诚然,实践中将协管员纳入行政执法者队伍 进行行政执法已成为现在通行做法,但是各省市之间并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地区 规定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可以进行行政执法,有的地区仅设定招考门槛,通过招考 录用成为城管局聘用制的人员即可进行行政执法,还有的地区招录不明,成为城 管局聘用制人员后从事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执法者的准入门槛不统一,无法考 证执法者的素质,没有配套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管,故在从事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与 初始目的不一致的隐患。

如果没有严格准入门槛,很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力就会面临滥用的风 险,并且会增加行政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在从事行政处罚这项 工作时,与相对人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如执法不能明确执法依据,行使权力却不 明权力出处,应用法律却不能对法律进行合理解释,都会为执法带来显性阻力。2.行政执法工作内容表述不明。在面对每项工作时,在编执法人员和 聘用制人员职责应当予以区分,对于工作职责也应当严格规范,才能体现行政执 法的合法性与效率性。但是目前对于行政执法工作没有制定统一规范,没有叙述 哪些是辅助性工作,也没有表明如何对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工作进行监督,易产生 权责不清的后果。

3.行政相对人不满私人参与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执法的目 的接受与否直接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如占道经营者以其自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希 望提高其生活质量的行为,其抵触心理在与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执法者发生碰撞时, 私人参与行政处罚就会成为行政相对人抗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实地调研走访, 在随机询问的20位摊主回答中,对于私人参与行政处罚100%不满意。

四、私人参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制 根据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 作的通知》中指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 这里只规定了行政处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并没有列举其他具体行政 行为。所以,在其他辅助岗位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为私人参与其他行政执法工 作留下空间。

有地省市在地方性法规中直接通过规定禁止性条款禁止私人参与城 管执法,如福建省政府于1998年颁布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 理办法》规定不得雇佣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但是也有些地方根据 地方实际情况将协管人员纳入到管理之中,如上海市2010年颁布的《上海市行政 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直接规定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范围。苏州市颁布了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将辅警这一辅助人员群体纳入到行政主体序 列,这都是一种考虑实际问题基础上的体制创新,扩大了执法主体范围,缓解了 人力不足的现实状况,对于城管执法具有参照意义。同样,浙江省2009年实施的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中,用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了 主体范围的表述,概括规定了城管执法人员主体范围,并没有区分具有行政编制、 事业编制和聘用制人员,无形地扩大了基层执法群体范围。

河北省在1993年颁布了《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行政主体资格,规定了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 查证件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一项权力,也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单位和人员应 经有关机关批准,发放委托执法证明或证件。但是根据河北省法制办2014年下发 的关于《对全省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情况报告》进一步规范了行 政执法人员资格。根据报告,对全省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共317742名进行了一次 全面清理,通过清理,取消81720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占现有持证人员总数的 35%。并对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持证人员一律取消 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已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5]。虽然整顿执法队伍,严格管理, 但是在根本上并没有解决执法人员满足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在不突破现行 行政指导方针下,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扩编增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 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所以,聘用制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结合实践所需,京张联合申奥对张家口的城市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将成 为张家口一项长期建设任务。目前,张家口的地方行政区划中主城区已由原来的 桥西区桥东区扩展至宣化半坡街地区,而现行人员结构还是成立之初模式,且清 退了聘用制执法人员后工作任务并没有相应减少,所以,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人员也应当根据执法区域予以扩编增人,并做到执法清明,职责严明。如北京市 采取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解决了执法人员的身份问题[6]。诚然,行政人员编 制数量由各地政府编制委员会部门核定,而编制委员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受上 级编制委员会和地方政府领导。所以,在缺编问题的解决上可以考虑北京设置专 项编制的做法,既保证了公务员身份,又解决了缺编问题。

2.设立严格准入制度。在具体参与行政执法工作时设立严格的准入条 件。准入条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前提。首先,行政机关必 须依法成立,行政机关设立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再者,对公务 员和私人参与行政执法予以区分,全面肃清公务员队伍是保障组织纯洁性的有效 要件。还要考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只有符合公务员身份,公 务员才能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要求行使职权,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或者根 据法律具有授权行使。有的省市颁行地方性法规要求取得执法证或执法资格证, 成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前置条件,从而提高了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的门槛。

如浙江省政府颁行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直接规定取得《浙江省行 政执法证》人员才能持证上岗。河北省也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 经年检合格后才能执法。这些都属于准入门槛的设置,有效避免公权力的肆意滥用。

3.考虑政府服务外包。近年来,在公共服务模式的变迁中,符合经济 效率原则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日渐凸显出活力,政府将部分供给服务进行外包 不仅在公共管理上控制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还解决了各地人力不足与 编制紧缺的矛盾问题。如,上海结合社会工作与社工人才建设,购买岗位与购买 项目相结合,形成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体系。购买的范围包括司法 矫正、吸毒人员、问题青少年及社区服务等社会工作领域,购买服务涉及技术保 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三大类30个岗位,其中房屋协管占6%,市容环境协管 占11%,环保协管占6%,市容环境协管占3%,而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购买公益性 岗位都是促进就业的好办法,同时还可以促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7]。目前的《政 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范围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但是对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服务还有待于法律的 突破与规范。

4.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正当性,当权力丧失了监 督制约,将会脱离轨道渐行渐偏。私人参与行政执法,必须具有监督制度保障, 从源头上把握。行政执法包含权能属性众多,如检查权、处罚权、许可权等。首 先,须明确监督的对象。监督侧重点在于权限及其权力的运行,权限范围及其权 力行使应当遵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法律授权,区分不同岗位的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 内做出行政行为,并依法依规要求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有越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形 应当予以追责。其次,加强公示监督。权限范围、权力运行应当通过网络、书报 等方式进行公开,使市民查阅、了解。而且,定岗招聘的聘用制人员必须公示, 对于私人行使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主要工作还是辅助性工作、长期性质工作还 是临时性工作须公示标注。再者,行政处罚的公务员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做出的 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事由等都应当进行公示。第三,严格组织考核工作,尤其 是聘用制人员。对工作应当进行细化,对照其工作量指标进行考核,按照其工作 量的完成与工作质量的优劣进行奖惩,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制人员应当清退。对于 参与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证书。

5.适时加强教育培训宣传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公务人员的素质对促 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机关形象起着关键性的作用[8]。首先,加强 教育培训与业务知识学习,是对个人参加工作后进行的重要继续教育。在行政执 法工作中即要注意柔性执法的转型,又要注意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于 执法背景、依据及其如何操作都需要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公务员执法素质。其次,对于教育培训进行宣传,使民众不仅可以增强对执法内容的了解,更加清楚执法 工作的必要性,这是提高民众素质的重要渠道。

五、结语 增强执法力量,整治执法队伍,一直是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一项重要 工作。执法力量不足的现状在现有体制和法律框架内,依靠单一政府部门很难统 筹解决。这必须通过行政手段的正当化与合法化,全面统筹,合理增配编制人员, 制定地方性法规,将聘用制人员问题解决消化掉,才能最终改掉体制的陋习。

第2篇:分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1管罚不明确 城市管理的内容几乎涵盖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如环保、工商、交通、 规划、绿化等,这就要求城管必须行使全面化管理的职能。但是,现阶段执法局 集中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其他的行政部门的职责或多或少的被削减,并 不进行日常事务管理,这就相应的增加了执法局的日常工作量,而城市管理多而 杂的工作,必定会影响到执法效果。如在城市流动摊位和店外店管理中,一般情 况下,要求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但是,在行政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谁许可, 谁管理”,也就是说,这些小商贩仅仅服从于工商管理,而对市容单位却不具有 依从性,因此,在工商管理不执行的情况下,小商贩的违规经营行为很难得到遏 制。

1.2执法强制力弱 执法强制力是保障执法效能的关键条件,但是,在执法工作中,并没 有相应的强制手段作保证,这就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执法、 机动车乱放、垃圾乱倒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市政。由于强 制性保障的缺失,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不具有强制性,其只有管理而并 没有执法的权力,若进行过渡管理,则会出现一些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的行为, 进而会造成一些不良社会影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管后期管理。

1.3执法方式单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城市和谐发展。在人们思想观 念开放化的今天,城市管理的方式也应发生多元化的改变,尤其在构建人文城市 的环境下,城市管理的方式应当适应于人们的要求,坚持人本管理的原则。但是, 现实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相当单一,仅仅停留在“罚款”管理上,这就不免 会使人产生抵触心理;
而尤甚的是,一些执法人员将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定位不清, 在面对抵抗管理的行为时,会以暴制暴,这就有悖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原则,从 而起不到城市管理的目的。

1.4执法成效低下 执法成效低下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行政执法是为 了促进城市发展,维护人民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的原因,造成此目标很 难实现。其一,城市管理的范围较广,且内容较多,这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 影响了执法成效。其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受到被管理者的言语威胁, 甚至是行为威胁,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是措施,使得人多城管无 法正常行使自身职能,不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这就影响了执法工作成效。

2.问题原因分析 2.1权责定位模糊 执法局的职能范围虽然有一定扩大,但是,从只能效果来看,仍不能 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其关键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定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权 责。其一,权职不对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范围虽然广泛,但是国家并没 有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城管执法范围,城市管理工作只是根据地方政府的 文件行使部分职能,这就相对降低了执法管理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城 管工作的权力。其二,责任没理清。在相关性法规缺失的情况下,管罚范围、管 罚力度并没有全面规定下来,执法局在具备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也将相应的责 任揽在自己身上,而面对繁杂的日常管理工作,执法者很难明确自己的实际管理 责任。

2.2执法法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缺乏专门而独立的城管法律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 冲突性较强,缺乏统一性,如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地方性 法规,而受地域保护观念的影响,其中的一些法规与中央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冲突性;
很多地区仅仅依靠地方性的法规作为执法依据,而没有国家正式法律的支 持;
一些法律仍旧停留在十几年前,如很多地方仍旧采用1992年颁布的《城市绿 化条例》进行绿化管理,这就与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进而影响了执 法效能的发挥。

2.3执法模式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模式与现代经济相适应, 但是,很多地方仍旧坚持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造成执法效力不高。其主要体现 在:管理停留在“见面管理”上,信息滞后,管理被动;
政府管理缺位,权责不明, 多头管理;
管理粗放,常利用运动式、突击式管理;
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造成 事发后推诿责任。

2.4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执法的实施的过程,归根结底是执法人员发挥其职能的过程,这就需 要执法人员具备强硬的城市管理专业技能,但是,现阶段仍存在违规执法、暴力 执法的行为,这集中反映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其主要体现在:执法专业 性缺失,在执法过程中,仅仅认识到自己要执法,而并没有认识到如何执法;
执 法人员的职业素质较低,一些城管利用制度漏洞,采用“走后门”的方式进入城管 队伍,还有一些城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受不住经济诱惑,往往出现以权谋私、 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等行为。

3.解决问题的途径 3.1健全城管法制,理清权责 法律法规是实现执法的最权威的保证,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相 关性的法规,以明确城管局的权责范围以及规范城管的行为。其一,健全法制。

制定规范城市综合执法的法律,统一全国各地现行的相关规范,实行集中行政处 罚权,健全地方法规,将综合执法纳入各行业法律法规之中,为城市管理提供可 靠的法律依据;
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明确执法组织的权责、地位、人员 编制、组织管理等,从法律上为综合执法提供保证。其二,明确主体。城市管理 的主体有具有城市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群体,因此,在城市管理中,要以 立法的方式,确定该行政机关的权责,并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将学校、企业、 媒体等社会各方因素吸引到城市管理之中,以有效促进城市和谐发展。3.2更新执法方式,坚持人本管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城管要改变原来单一的执法方式,从服务民众的 角度出发,全面更新观念,转变行为,切实做到服务于城市发展和人民利益。其 一,加强沟通。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教育和沟通方式为主,向被管理者宣传城市 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在提升意识的基础上,实现民众与城管的协作,创 建一个和谐的执法环境,禁止采用强制性的暴力执法行为。其二,设置场所。针 对一些无照经营的游商,在适当的地方设置专卖区、解禁区,并规范其经营,这 既能实现管理之目的,又保护了民众利益。

3.3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力 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法者的行为 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根据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现给予不同层次的奖 励或是惩罚,以有效规范执法者行为。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网络公共平台、信箱 等,调动社会群体参与到执法监督中,并公示典型现象,以此实现城市管理的有 效性。

3.4提升人员素质,强化执法专业性 一支高素质的城管队伍是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的关键因素,一 方面,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建设。通过教育、培训、学习等方式,促使执 法人员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管理技能、法律法规;
实行竞争上岗制,展开公开 竞争、择优录用,以此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心理和素质 建设,增强城管的责任心,使城管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执法人员的正义 感和抗压能力,保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4.结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构建和谐城市的重要保证,在经济高速发展 的今天,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改变传统的执法模式,树立人本管理的观念,提 升执法人员素质,采用多样性的执法手段来实现执法效能;
同时,相关部分要建 立健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强化监督,以提升城管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而促进城市和谐发展,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