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权保障
司法人权保障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强调司法人权保障,刑事被害人救济也逐渐被大家广 泛提及。刑事被害人的救济虽然在法律中有所体现,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 体系。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大体上可以从被告人赔偿,国家进行相应的补偿以及 社会保障这几个方面构建。通过分析当前法律中的不足与缺陷,探讨如何改变现 在不足的局面,并且进一步提出在我国怎么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大致构想。一、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概念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是对刑事被害人因为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 成了的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进行相应的救济以及补偿的各项制度的总和。具 体来说,是指以法律、政策或者道德为基础,以实现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的权益、 减轻刑事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不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经济 困难、弥补被害人受到精神损害为主要目的,由国家、社会组织或社会成员个体 实施的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各种方式。它主要包括刑事被害人赔偿、刑事 被害人补偿、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被害人援助等方式。
同时,由于我国的经济水平以及社会情况,无法达到发达国家对形式 被害人救济的水平,无法全方面的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济。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的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相对完善,希望建立全面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强化对 被害人的保护。
二、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缺陷 尽管现在很多省市都实施了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但是由于法律发展 的种种原因,我国的被害人救济制度还是有所缺陷。
(一)立法的不足 1.缺乏专门立法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个健全的,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济法律。尽管近些 年来司法机关一直在强调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人们开始审视关于刑事被害人救济 的相关议题。司法机关也在逐渐制定相关法律,促进被害人救济工作的落实。但 是由于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所以现行的法律都是按照现在出现的问题就制定相 应的法律,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极其僵化,只能按照法律条件去生搬硬套,这是不合理的。并且在施行过程中,各地依照自己的法律,最后形成了一种分散的状态, 无法促成科学规范,体系化的制度。
2.救济对象不够明确 一些地方暂时试行的被害人救济制度的主体是信访人员,因为这些救 济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大力减少地区上访事件的发生,官员为了政绩,安抚上访 人员,使救济主体定位不准确。有的地方将救济对象限定为特困被害人,但是特 困的界定无法详述。这导致被害人救济的失衡,无法真正救济到需要帮助的被害 人。使法律失去了公平公正性。
3.制定的条件严苛 根据现在刑事被害人的救济,条件极为严苛,为了避免某些被害人对 于救济的滥用,因此救济条件很严格,第一,明确受害程度限于死亡和严重残疾 范围内。这表示一般的受害者无法受到救济,这属于变相的提高了救济范围,但 是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的受害程度无法确定,而且具体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也没 有标准。所以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可以有很大的自由对案件进行自主裁量。其次, 我国部分法律将受助范围仅限于被害人本人,以及经济困难的被害人。被害人本 人就剔除了被害人的抚养人,以及近亲属,这是不合理的,有些案件由于被害人 的死亡,就无法申请被害人救济了,还有认定被害人经济困难的条件,这也是不 可确定的。
(二)实践的不足 1.执行力度上的不足 某些被告人并没有实际的费用来赔偿被害人,导致法院下达的赔偿书 成了一纸空文,根据法院的统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但实际有效执行率 极低。这样的执行率极有可能导致被害人以及家属的上访,都认为判决不公平, 无法执行,即使司法机关采取了很多措施来改变现在执行不力的局面,但是在实 践过程中还是有操作难度的,比如被告人以及家属的不配合。所以执行困难成为 妨碍被害人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
2.赔偿范围过窄 现行法律主要规定是赔偿被害人实际物质方面的损害,需要有形的损害,但是却不包括精神上损害,因此被告人并不能完全有效的弥补被害人实际遭 受的损失。而且近年来,不少地方的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对于现在已经狭窄的赔偿 范围做出了进一步的缩小,因此这使得被害人可获得的赔偿额大幅度降低,使被 害人得不到真正的救济。
3.救济金额有限 由于我国对于被害人救济的不完善,因此配套的救济金也存在一定的 问题,而且我们普遍认为被害人救济属于司法救助,这也使救济金的金额与被害 人的损失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救济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达不到救济的最终目 的。
三、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完善 我国对于如何完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有着不同的观点。首先陈彬教 授认为以我国现行的社会情况应该实行按不同阶段构建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可 以首先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再经过五年的推行实践后, 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要求司法机关按 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立法进行操作,采取这种循序渐进的方式来完善我国的刑事 被害人救助制度。
进一步完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从立法层面来说,制定一部全国性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法律。
这是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规范被害人救济的程序,有法可依。
建议从中央有关部门开始,结合各地试点经验,完善指导性意见,并对广达公众 发布,以增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透明性和普及性。其次可以颁布地方性法规,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救济法律。因为被害人救济资金一般是来自地方 的财政性拨款,需要救济的形式被害人数量也不尽相同,而且现在我国各地发展 水平不平衡,用地方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本地区的 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可以到达的救济程度,才能够更加全面的规范刑事被害人救济 制度。
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实体性规范规定。如上文提到的种种问 题,明确救济对象和条件,将对象和条件详细化,不能笼统的规定,规定到底哪 些人群可以申请救济金,以及划定好救济的条件,属于什么条件是可以申请的,以免造成了被害人救济的混乱,影响社会的公平。还有关于救助的方式以及标准。
现在的救济方式还是以金钱救济为主,心理辅导方式为辅。至于救济标准,这是 一个很主观的评定标准,因此每个地方都不一定相同,但是必须要符合被害人的 利益,所以至少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救济金应当包括医 疗救助金和生活费。被害人死亡的,还要包括丧葬费。其他的可以根据当地的发 展水平以及被害人的经济情况来实际决定。
从整体来说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是从罪犯赔偿,国家补偿以及社会保 障三个方面体现。被害人救济首要是从罪犯赔偿中获得,一旦无法得到被告人的 赔偿,可以由国家提供一定的补偿,以及在被害人救济的后续过程中,再由国家 需要提供社会保障。有部分学者觉得国家补偿是最为重要的,但是本人认为过度 注重国家补偿,削弱罪犯赔偿不利于惩罚被告人。因此,这个救济顺序就可以惩 罚罪犯,又能保障到被害人的权益。
作者:黄艳羚 来源: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5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