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曾康路开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曾康路拓宽开发建设工程是今年县委、县政府确定城镇建设要办的实事之一。这项工程的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县九次党代会和十二届人代会精神,加快城镇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使这项工程积极稳妥、运作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曾康路拓宽开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我县“十五”规划发展纲要,高起点、高标准搞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进一步拉大城市框架,发挥城镇功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同步增长。开发建设的原则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依法出让控制区,把曾康路建成一条集商业、金融、贸易、仓储为一体的具有现代风格的城区主干道。
二、开发和建设
1、曾康路开发建设长度为1350米,道路红线控制、建筑红线控制均为40米,开发带两侧各31.5米。两侧建筑控制在4层以上。各种管线一律埋设地下。快车道宽15米,慢车道宽6米,人行道宽6.5米。
2、拆迁整理后的开发带,由拆迁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规划进行拍卖。开发建设时,严格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高标准设计和施工。
3、业主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开发建设任务。逾期完不成或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划完成各项基础设施配套,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拆迁管理
1、沈丘县宏达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曾康路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拆迁人。
2、曾康路规划控制区内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3、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拆迁人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汇入指定银行帐户,由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5、拆迁人在拆迁结束三个月内,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手续。需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拆迁人资格后,核发拆迁许可证五日内,将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事项予以公告。
7、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和租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冻结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手续,冻结营业执照,停办户口的迁入和分户,冻结时限不超过一年。
8、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过渡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事项等。
9、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10、被拆迁人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主管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四、拆迁补偿安置
1、拆迁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产依法进行科学合理评估。
2、拆迁人根据评估金额,按照《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人的房产进行补偿。
3、拆迁人为被拆迁人用土地置换方式和货币补偿方式提供新的居住用地。新居住用地低于或高于被拆迁人原宅基面积的,根据土地类别各计各价,相互找补。被拆迁人不要新居住用地的,拆迁人按土地部门规定的现行出让价格,以货币形式同价计价补偿。
4、依法评估、补偿到位后,由拆迁人负责房屋的拆迁。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自行拆迁,但必须经拆迁人同意,并签订拆迁协议。
5、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安置补偿金。补助、补偿的标准是: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人凭户粮关系每人40元。安置补偿金,被拆迁人凭评估测量的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偿2元。时间为6个月。
6、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适当补偿。但被拆迁人必须有营业房产权证。没有营业房产权证的,必须是具备50年以上房龄,具有本房屋1990年以来的不间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的临街营业房屋。
7、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8、公用设施和单位的房屋不予补偿。核销固定资产,自行无偿拆除,有住户的自行解决或由所在单位
自行解决。各种杆、管、线构筑物、附属物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无偿迁移。
9、对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0、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1、原来由社会抚养的五保户的房产进行评估和补偿后,由其所在的乡镇政府妥善安置。
12、安置用地统一规划,对地块进行编号后予以公示。被拆迁人按照签订的协议条款履行完毕和搬迁验收的顺序可优先挑选安置用地。
13、被拆除房屋的权属认定,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为准。
14、被拆迁人在搬迁、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伤亡事故,由被拆迁人个人负责。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曾康路开发建设指挥部。
2、城建、电力、通讯、环保、工商、税务、水利、广播电视等开发建设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积极配合,要研究出台具体的服务方案,确保本方案的顺利实施。
3、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被拆迁人中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顾全大局、只能当动力,不能当阻力。对不配合、不服从或暗中操纵、怂恿个别人给开发建设设置障碍的,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造成后果,依法予以严惩。
4、政法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极个别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强装强卸、聚众煽动闹事、阻挠拆迁及其它违犯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予以打击或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从重从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拆迁、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把审查关、审批关;对拆迁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拆迁安置纠纷依法调解和公正裁决;查处非法拆迁行为,同时要认真做好拆迁业务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在业务上,技术上确保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6、槐店镇、北郊乡党委、政府,要积极参与、支持开发建设,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化解、疏导和解决,做好被拆迁户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居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7、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给予行政、纪律和经济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方案未尽事项的处理
本方案未涉及到,在实施开发建设或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确需研究解决的问题,由县城镇建设管理领导组研究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七、本方案的解释权
本方案由县城镇建设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