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如何实现:审理房屋登记案件

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如何实现

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如何实现 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如何实现 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如 何实现 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如何实现 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如何实现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杨 惠 红 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 法院正确、及时的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案件,对加快城市改造,促进经济发展、 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据中国房地产报报道,目前,在城市建设和房 地产发展中,只要一拆迁就有纠纷,一有纠纷就有上访,甚至时有恶性事件发生。

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处理不慎极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 拆迁案件中,如何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在实践中坚决贯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 统一,是摆在我们审判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处理原则。

法律效果是通过法院的执法活动对社会生活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衡量法律效 果如何,主要看法律作用的结果能否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社会效果是通过法院 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 基本价值得以实现,从而使执法的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 依赖于法院的执法活动得以现实,法院的执法活动是展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 平台。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统一的,互为因果关系和互相包含的。因为社会效果 即法的价值的实现,是立法的依据和驱动力,法律效果的实现,导致法的价值即 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一个正确的裁判既要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应该有 良好的法律效果。任何两个效果相背离的裁判,都将是错误的裁判。正如肖扬院 长所说的,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实际上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也不会得到 人民群众的真正拥护和支持。

然而,法律是稳定的,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与社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律 对社会关系只是一般调整,而不是具体调整。法律既不可能无所不包,立法者也 不可能预见到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加之成文法的滞后性等等,使得任何法律都 存在缺漏和盲区。因此,法律在反映社会关系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官的职责和智慧是把两者有效地统一起来,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立法本意、立法目的 和法律原则,体现法的公正价值,遵循社会效果的价值取向,最终实现法律效果 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处理原则通常有以下三点:
(一)依法裁判,确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公正既是法 官在司法活动中对裁判结果的追求,同时,又是社会对司法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种 评价,因此,公正具有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坚持法律标准,符合社会标准,是 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最高标准、最高境界。作为一名法官,要做到裁判有充 分的法律依据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低标准。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裁判只有代表 社会正义,反映社会主流,体现多数群众的意愿,才能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 展,才是追求司法公正的真正意义所在。

(二)提高办案效率,维护法律尊严。效率问题,是肖扬院长提出的新世纪 法院工作的重要主题。审判工作效率不仅反映了法律对法院审判期限的要求,更 以其丰富的内涵反映出社会对法院裁判及时性的渴望。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树立“时间就是效益”的观念。很多当事人有“官司打得 起,拖不起”的想法,反映出当事人对办案效率的期望。案件不能及时审判,会 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案件不能及时审判,就是对当事人的不公正, 案件不能及时审判,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追求司法效率与追求司法公正是一致 的,法官判案如果不讲效率,即使最终依法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社会对裁判的 评价也会降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亦难以统一。

(三)树立全局观念,维护大局利益。审判工作必须为改革、发展、稳定的 大局服务,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法院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只 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开展审判工作,才不至于迷失政 治方向,才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 们要充分认识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努力提高为大 局服务的自觉性与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法院的调节、保护、规范等审判职能作用, 有效运用司法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把不稳定因 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二、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把司法为民作为检验“两个效果”的标尺。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开展各 项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司法为民这一指导 思想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房屋拆迁管理自今尚未立法。法院在适用法律和具体操作方面存在诸多疑惑和分歧,为此,最高人民 法院2002年底开始起草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案件的司法解释,但是,终因房屋拆迁 案件情况复杂,司法解释至今尚未出台。法院在这样的一个执法环境和条件下, 审理和执行拆迁案件,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有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注重 社会效果,力争将“两个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不能孤立办案,机械执法。应该 把是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标准,作为检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 果统一的标尺。

(二)树立正确的审判观念,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行政审判的根本目的 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行政审判的宗旨是保障管理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 必须把维护公民权利放在第一位来考虑。2003年,我院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宣 城市建设委员会拆迁裁决一案,经审查,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对徐某要求原地回迁、 回迁安置价位、附属物补偿等问题没有予以裁决或裁决有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损害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判决撤销了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 补偿安置部分的决定。经统计,我院判决结案的房屋拆迁案件中,撤销或改变被 告不合法行政决定的案件占60%。通过裁判,保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缓 解了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情绪,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改善了干群关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发挥审判为经济发展、城市改造服务的职能作用,保障良好社会效果 的实现。现行法律着眼公正的较多,考虑效率的相对较少。在审理房屋拆迁行政 案件中,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裁决的期限,为裁决书 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提出。房屋拆迁案件一般时间要求紧,如果少数被拆迁人不 拆除房屋,将会影响城市建设,也给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带来诸多困难。因此, 法院在处理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申请先予执行的问题上,应坚持树立全局意识,服 务意识,效率意识。2001年,我院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拆迁裁决一案,被告因征用土地曾与原告产生过矛盾,原告对被告的工 作产生了抵促情绪,因而拒绝执行拆迁裁决,由于原告一户房屋未拆除,严重影 响了我市“二环路”的建设进度,法院根据被告要求先予执行的申请,对原告的房 屋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从而使“二环路”建设 顺利进行,实现了城市改造的良性循环,法院的执法活动保护了公共利益,维护 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最终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的有机统一。

(四)正确运用调解手段,有效化解诉讼矛盾。当前,在民事诉讼中,提倡 “多调少判”。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对自身冲突解决的自愿选择,调解结案是社会效果最好的结案方式。在复杂的案件审判中,“两个效果”难于统一时,调解是统一 两个效果的最好途径。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涉及拆迁当事人之间的补偿安置问 题,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而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了法院的裁判结果是 维持或是撤销行政裁决。不管法院如何判决,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均未得 到解决,法院裁判后,往往是案了事未了,拆迁当事人之间矛盾依然存在。对此, 法院始终坚持以调解为主,通过民事纠纷的处理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法院 在调解过程中,针对拆迁中普遍存在的“补偿机制不合理” 这一焦点,着重做拆 迁人的工作,说服其在补偿安置方面适当予以让步,对被拆迁人,法院则深入、 细致地做法制宣传工作,客观、准确地了解被拆迁人的思想动态,注意把握在执 法的每一个环节上做调解工作。如我院在审理湖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宣州分公司 申请先予执行李某拆迁裁决一案中,法院两次主持拆迁当事人调解,并通过基层 组织协助做调解工作,均未成效,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由于李某年纪较高, 家境贫寒,周围群众对李某表示同情,对法院工作表示不理解,为了使法院的工 作得到多数群众的赞同,为了减轻贫弱者的经济损失,法院再一次给当事人提供 一次协商的机会,慑于法律的威严,在强制执行现场,拆迁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补 偿安置协议。据统计,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经法院调解,拆迁当事人之间达成补偿 安置协议后而结案的,结案率达94%。通过调解处理,拆迁双方当事人都满意, 化解了诉讼矛盾,消除了不稳定因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有机的统一。

房屋拆迁案件是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鉴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与 不足,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拆迁案件过程中,要注意积累经验,注重调查研究,要 建立、健全交流渠道。作为一名行政审判人员,我们要通过学习与交流,不断提 高执法水平,为加快城市改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提供更可靠的法律 保障。